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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长龙 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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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1: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历史上存在 2 次行贿犯罪。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历史上两次行贿事项的背景,是否涉及单位行贿、是否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资金来源;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运行是否有效,是否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合规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说明:

(一)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历史上两次行贿事项的背景,是否涉及单位行贿、是否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资金来源情况

1、案件一具体情况

2007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跃因犯行贿罪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刑满释放。根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陈跃犯罪具体情况为:
2001 年 10 月 18 日,北京中铁长龙机车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宁波中铁长龙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集团”)签订了一份《机车车辆订购委托合同》, 双方约定由北亚集团委托北京中铁长龙公司代办订购一批铁路机车车辆设备,其 中北京中铁长龙公司负责与客车生产厂家进行商务、技术谈判及车辆的监造和售后服务,并约定货款由北亚集团交付北京中铁长龙公司转给客车生产厂家,北亚集团按购车总价款的 3‰付代办费给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在陈跃的联络、沟通下,2002 年 9 月、10 月,北亚集团先后与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客车公司”)和南车四方机车厂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四方公司”) 签订了《北亚集团 25G 型客车购销合同》,共购置客车 410 辆。在协助北亚集团经办上述购车业务中,陈跃投资设立的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固安县中铁长龙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长龙”)承揽了北亚集团订购的这批客车内装饰材料供应业务。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亚集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车预付款,客车生产厂家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固安长龙的客 车内装饰材料货款。为促使北亚集团能及时支付购车款并与北亚集团继续保持良好的业务联系,2002 年 9 月,陈跃从固安长龙借款及其个人资金中凑足 50 万元, 于 2002 年 10 月至 11 月间的一天来到北京中纺大厦三楼北亚集团刘**的办公室, 将现金 50 万元送给刘**。2002 年 12 月,北亚集团通过北京中铁长龙公司分别 支付长春客车公司 4,000 万元、南车四方公司 3,000 万元购车预付款。2002 年底, 南车四方公司、长春客车公司分别汇入 1,100 万元、900 万元货款给固安长龙。2002 年 12 月 31 日,北亚集团电汇给固安长龙代理费 130.50 万元。

经审理,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对于经济往来中以行贿论处的行为是否构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修订)第三百八十 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6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止。)

综上,根据案件一的背景及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案件一不涉及单位行贿,不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资金来源为固安长龙借款及陈跃个人资金。

2、案件二具体情况

2012 年 9 月 3 日,陈跃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为 2011 年 7 月 21 日至 2012 年 9 月 20 日,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刑满释放。根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陈跃犯罪具体情况为:

北京中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华跃长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长龙”)在从事铁路客车内饰等业务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为获取铁路客车零部件生产业务,于 2008 年至 2010 年间,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决定,给予铁道部客车处原处长刘**好处费 20 万元以及奥运鸟巢贵金属摆件 1 个(物品经鉴定价值 2.45 万元)。同时,陈跃于 2009 年间,为上述目的,给予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100 万元,但对方未予收受。

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华跃长龙在从事铁路客车内饰业务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情节严重;陈跃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决定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1997 年修订)第三百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华跃长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判决陈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1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12 年 9 月 20 日止)。

综上,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案件二中华跃长龙、陈跃存在单位行贿罪,涉及为华跃长龙铁路客车内饰业务的生产、销售 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资金来源为华跃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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