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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 实际控制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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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1: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10-8 11:57 编辑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胜弟、朱敏系夫妻关系,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4.30%股权。吴玉堂、黄玉梅系夫妻关系,黄玉梅系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黄胜弟的胞姐,吴玉堂、黄玉梅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玉堂直接持 有公司 24.97%股份,并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威能投资 34.75%的份额,黄玉梅直接持有公司 0.08%股份,吴玉堂自 2008 年 12 月起,任波长光电董事、总经理。发行人未将吴玉堂、黄玉梅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说明未将吴玉堂、黄玉梅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等发行条件或监管情形。

【回复】

一、说明未将吴玉堂、黄玉梅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1)吴玉堂、黄玉梅不属于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范畴

黄玉梅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胜弟的胞姐,吴玉堂为黄玉梅的配偶,两人均不属于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范畴。

(2)发行人实际情况及股东对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 “《审核问答》”)第 9 条的规定,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公司股东予以确认。

①发行人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朱敏通过直接持股及控制威能投资(朱敏为威能投资的普通合伙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威能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3.93%的表决权)对发行人的有效表决权均不低于 50%。报告期内,黄胜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等;朱敏作为公司创始股东之一,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黄胜弟和朱敏夫妇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黄胜弟与朱敏夫妇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权/表决权方面均具有决定性影响,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②发行人股东对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根据发行人股东威能投资、南通时代伯乐、深圳时代伯乐、新余时代伯乐、 深圳南海成长、常州金智、杭州紫洲、苏稼缘投资及吴玉堂、黄玉梅(上述股东合计持股 44.77%)出具的书面说明,均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黄胜弟、朱敏。

(3)吴玉堂、黄玉梅与实际控制人的职责角色不同
黄玉梅非发行人管理层,未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

吴玉堂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其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为协助黄胜弟、朱敏经营管理公司,无法决定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①董事会层面
A、董事提名方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共 9 名董事,黄胜弟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朱敏、吴玉堂担任发行人董事。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均由黄胜弟提名产生,此后董事会董事(董事刘敏除外)均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产生,董事刘敏则由朱敏提名。因此,黄胜弟、朱敏在历届董事会的董事提名、任命以及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方面均具有决定性影响。

B、提案权与表决权的行使方面
吴玉堂于报告期内仅作为董事在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自主独立参与表决,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外,吴玉堂尊重实际控制人的决策并与其保持一致。2021 年 11 月,黄胜弟、朱敏与吴玉堂、黄玉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对于董事会相关提案权与表决权的行使,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如不一致则以黄胜弟、朱敏的意见为准。

②股东大会层面
报告期内,朱敏通过直接持股及控制威能投资对发行人持股始终高于 50%。因此朱敏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具有决定性影响。

报告期内,吴玉堂仅是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对相关议案自主独立参与表决,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外,吴玉堂尊重实际控制人的决策并与其保持一致。2021 年 11 月,黄胜弟、朱敏与吴玉堂、黄玉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对于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权与表决权的行使,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如不一致则以黄胜弟、朱敏的意见为准。

③公司经营管理层面
发行人总经理吴玉堂由董事长黄胜弟提名,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因此,黄胜弟、朱敏能够通过发行人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任免产生决定性影响。

黄胜弟、朱敏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吴玉堂作为总经理,协助黄胜弟、朱敏经营管理公司,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

(4)吴玉堂、黄玉梅不谋求公司控制权
吴玉堂、黄玉梅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明确共同控制的情形,且吴玉堂、黄玉梅已签署相关协议并出具承诺,确认不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具体情况如下:

黄胜弟、朱敏与吴玉堂、黄玉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黄胜弟、朱敏(合为协议甲方)与吴玉堂、黄玉梅(合为协议乙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甲乙双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事先商议达成一致意见,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吴玉堂、黄玉梅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承诺其不存在谋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单独或与公司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安排或计划,不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综上,发行人未将吴玉堂、黄玉梅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真实、合理,符合《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等发行条件或监管情形

(1)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情况
除发行人及威能投资外,吴玉堂、黄玉梅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的企业,也没有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涉及同业竞争的信息已充分披露。虽然吴玉堂、黄玉梅未被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但均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出具《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不存在规避股份锁定的情形
吴玉堂、黄玉梅作为实际控制人朱敏、黄胜弟的近亲属,已经参照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 36 个月,并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披露持股意向的声明与承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股份锁定的情形。

(3)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资格问题
吴玉堂、黄玉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记录、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亦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担任实际控制人资格的问题。

综上,发行人未将吴玉堂、黄玉梅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等发行条件或监管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划重点:实际控制人的亲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尊重实际情况不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持股比例超过5%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参照实际控制人将其股份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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