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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0人股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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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0月修订并于2006年1月开始执行的《公司法》有一条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2005年及之前的《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6年1月起执行《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所以对于股东人数(含穿透)超过200人的企业而言,2006年是一个合法合规与否重大的分水岭。

2005年及之前合法形成的超过200人股东的情形,可以正常挂牌上市没有障碍。如果要进行新三板挂牌的话,先要报证监会非公部,审核通过后再报全国股转系统,典型案例包括齐鲁华信、宁波水表、运泰发展、巨能股份、青食股份等。

理论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即使不挂牌上市也应该报证监会非公布审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但实践中除了少数案例(比如子公司要上市而迫不得已)外,该问题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

至于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企业,有两种情况合法合规,其余情况则往往构成挂牌上市障碍。

合法合规方式1: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或者合法交易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且已报证监会非公部审核通过,典型案例为科顺防水。

合法合规方式2:符合监管规定的员工持股平台。

原来员工持股平台也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合计不能超过200人。随着注册制的实施,符合要求的员工持股平台可以作为一名股东。

各板块要求大同小异,除特殊情况外,基本都得为在职或离职员工。

主板、创业板: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科创板: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IPO对该问题未直接明确,但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认购定向发行股票时,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按照惯例,实践中参照主板相关要求应不会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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