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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 合同资产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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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0: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10-8 10:47 编辑

根据申报材料:(1)2020 年末,发行人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818.76 万元,主要是由 1 年内到期的质保金构成。合同资产存在减值情形。(2)2020 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 1,360.64 万元为超过 1 年以上到期的 质保金。

请发行人:(1)说明合同资产及质保金的收款条件和账龄分布情况,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原因及依据;1 年以上质保金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计提方法及依据。(2)说明与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单独确认、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等)、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合同资产及质保金的收款条件和账龄分布情况,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原因及依据;1 年以上质保金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计提方法及依据

(一)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质保金的收款条件列示如下:
(略)

(二)报告期内质保金的账龄分布情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质保金(含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账龄结构如下表所示:

1.png

注 1:质保金账龄自确认合同资产之日起计算。

注 2:报告期内,将年末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项目质保金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质保金(含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账龄结构如下表所示:

1.png
1.png

注 1:质保金账龄自确认合同资产之日起计算。

注 2:报告期内,将年末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项目质保金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

(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原因及依据

发行人对于合同资产,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合同资产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png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合同资产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png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即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相同。

发行人合同资产账龄在 1 年以内和 1-2 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5%和 10%,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相应账龄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平均值分别为 5.23%和 11.05%,基本持平;发行人合同资产2-3 年账龄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为 20%,与上市公司罗普特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致,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8.97%的平均值;发行人合同资产账龄在 3-4 年、4-5 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但由于发行人账龄为 3-5 年的合同资产余额较小,2020 年末账龄 3-5 年合同资产余额为 294.56 万元,2021 年末账龄 3-5 年合同资产余额为 651.24 万元,故合同资产账龄在 3-5 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不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质保期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质保金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计提方法及依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质保期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质保金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质保金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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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30 日,质保期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质保金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质保金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png

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质保金账龄在 1 年以内和 1-2 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5%和 10%,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相应账龄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平均值分别为 5.23%和 11.05%,基本持平;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质保金 2-3 年账龄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为 20%,与上市公司罗普特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致,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8.97%的平均值;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质保金账龄在 3-4 年、4-5 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但由于 2020 年末发行人账龄为 3-5 年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质保金为 0.00 万元,2021 年末发行人账龄为 3-5 年的其他非流动 资产——质保金余额为 129.30 万元,金额较小,故其他非流动资产——质保金账龄在 3-5 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不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说明与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单独确认、 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等)、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质保金相关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质保金不单独确认收入,在项目验收时同项目收入一同确认。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签订的系统集成合同通常会约定合同金额 3%-5%的质量保证金条款,需在项目验收后承担 1-5 年的质量保证义务。质保期结束,未发生质量问题的,客户向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7 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 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发行人为保障公司提供的产品能够连续稳定运行,出现问题及时响应解决,发行人提供的质保服务与项目合同具有高度关联性,不属于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单项服务,客户不能单独选择是否购买该项质量保证服务。根据准则要求及发行人具体情况,发行人提供质保服务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未将质保金单独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在不同资产科目核算的方式及依据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报告期内,公司质保金收取需待质保期结束,并按照合同约定未出现质量问题时,发行人方有权向客户全额收取质保金。因此,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合同中的质保金是否能够收取还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因素,符合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合同资产的定义,在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将其作为合同资产核算,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将质保金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因此,公司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将剩余到期期限在 1 年以上的质保金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项目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日期
2022/5/16
审核状态
已问询审核中心
保荐机构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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