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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IPO案例研习—特别表决权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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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20: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暴徒 于 2022-10-8 20:38 编辑

针对部分拟IPO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创始人或者老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的处理,在境外资本市场经常出现多重股权架构、不同投票权架构、AB股等安排,即“特别表决权”或“同股不同权”。特别表决权,系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的一种表决权差异安排。

中国A股2019年开设科创板及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时为存在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拟IPO企业开辟了上市通道——公司应在IPO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且经股东大会2/3通过,在IPO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IPO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上市标准的选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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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例设置方面,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此外,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案例:688158优刻得

一、特别表决权设置

2019年3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除非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特别表决权安排,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设置将持续、长期运行。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控制权。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均属于B类股份。

Ø 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发行人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Ø 特别表决权与普通股的比例安排

本次发行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6.8347%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4.7126%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持有发行人23.1197%的股份及60.0578%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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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参与表决事项范围

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进行表决时,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

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i)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ii)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iii)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iv)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v)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Ø 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1)不得增发A类股份

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A类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2)A类股份的转让限制

A类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3)A类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A类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

(i)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ii)实际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iii)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A类股份,或者将A类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iv)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iv)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A类股份均应当转换为B类股份。发生上述第(i)款情形的,A类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B类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B类股份的A类股份数量、剩余A类股份数量等情况。

二、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其他情况

1、公司在红筹架构下曾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稳定、有效运行约18个月

自优刻得(开曼)将创始人持有股份设置为每股3票表决权至公司境外红筹架构终止,公司历史上特别表决权安排已经稳定、有效运行约18个月,期间境内外主体的股东会决策均正常、有效进行,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治理结构有效适用于发行人。发行人具备在特别表决权下的公司治理相关经验。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经过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备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就反映发行人特别表决权内容的《公司章程》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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