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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信息披露方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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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9 11: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9 11:58 编辑

上市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时,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信息披露方式及要求,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则中并无明确规定,原则性的规定如下:

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2019年12月汇编)10.2 募投项目进展缓慢或者需要延期的,上市公司披露进展公告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原定使用计划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进展缓慢或者需要延期的,在信息披露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募投项目未达计划进度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及后续安排。上市公司应当每半年披露一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单独进行公告。

二是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搁置超过一年、募投计划已超期但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或者募投计划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上市公司拟相应调整募投计划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是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披露募投计划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日常性信息披露相关案例

(一)董事会+监事会+独董+保荐机构

1、603301振德医疗

1.png

2、603958哈森股份

1.png

3、603226菲林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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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监事会+独董+保荐机构+股东大会

1、603015弘讯科技

1.png

2、603926铁流股份

1.png

再融资反馈关注相关案例

1、603887城地股份可转债

2020-05-15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申请人2016年10月首发募集资金用于地基专用装备升级改造及补充配套营运资金项目,截至目前项目投入进度69.4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募项目当前进展情况,项目两次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回复思路: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前次募投项目两次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前次募投项目的两次延期情况

(1)募投项目的延期情况

(2)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决策审慎,项目延期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2、前次募投项目两次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3、前次募投项目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结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两次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市场和行业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策,并依法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有合理性。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603679华体科技可转债

2019-11-27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申请人2017年首发上市募集资金2.06亿元,截至目前使用金额仅为6,884.09万元,剩余较大金额资金未使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缓慢的原因及合理性,募投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项目延期履行的相关程序,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3)前募项目尚剩余大额资金未投入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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