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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可以核查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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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9 15: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兔安叽 于 2022-10-9 15:01 编辑

【1】
银行流水是隐私,绝对的不容侵犯的隐私。

尤其是现在,现金支付越来越少,基本上都是手机或者银行支付,银行流水包含更多的个人信息,甚至是行业机密和个人的私密。

某种程度上来说,如果你的权限足够大你的手段做够多,你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询到关于一个人的几乎所有信息。


【2】
我不是很懂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过个人觉得从法律规则的角度来说,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的特定情况下,相关机构才有权力查询个人的银行流水。

其他机构都没有这个权限,不论是证监会还是中介机构,不论是为了IPO还是为了财务核查。

因而,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说,对于IPO银行流水的核查并不是IPO审核的强制性要求,因为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去要求。

还有,打印银行流水的是董监高等当事人,中介机构只是配合相关人员去打印,中介机构只是去核查相关的数据。

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说,任何人都没有强制个人去核查银行流水,是这些董监高和股东自愿去提供银行流水核查的。

所以,为什么每次打印银行流水,都是中介机构一群人陪伴着当事人必须亲临现场了。

因为,除了当事人本人,谁都没有权力去打印银行流水。

好的,没问题,反正现在的情况就是:

对于发行人来说,我是自愿提供银行流水进行核查的,因为不这么做,IPO就报不了材料,就不能上市。既然要参与资本市场的活动,那就要遵守这样的规则,不管是明确的规则还是潜规则。


【3】
没问题,为了配合IPO,个人的银行流水都提供了,也核查了,但是能不能做到一点:

对于个人的隐私能有基本的尊重,对于IPO审核的标准,能有相对权威的一种标准,好歹看起来那么神圣和理性,不要IPO审核弄得跟大街上喷口水聊天呢?

严肃点,这毕竟是IPO,一个企业战略意义的大事!

以前,我们说规则不明确,所谓的“法不可知则深不可测” ,不对。

现在,感觉又走了一个极端,不是要充分信息披露吗,那就什么都说,不分主次和轻重,有点儿戏,有点过家家。

照这个标准,说不定,哪一天,老板家里垒个鸡窝,买条狗都得如实披露了。


【4】
几个企业股东,经营这个企业都十几年了,现在每年的净利润有一个多亿,几个股东分红了一千多万,分到每个人身上也就三五百万,分红比例不超过10%。

大家想想,对于一个这么规模的老板来说,口袋里多个几百万块钱算多吗,至少不是很异常的一笔巨款吧,说句不好听的,企业利润都那么高了,靠这点钱造假,这不是侮辱人家企业和老板吗?

对于这些老板来说,用这笔钱,可能:

就是买点自己喜欢的古董、或者就是买辆豪车,买套房子都不够;

或者就是买点理财,再或者就去澳门耍一把;

也有可能给女主播打上了,或者为了某个喜欢的演员投资了一个电视剧。
……

不管干啥,我觉得都是正常的,都是可以理解的吧,为什么一定要刨根问底呢?

好家伙,看看这些老板有多惨:

参加侄子的婚礼随份子十几万块钱要披露,送女儿去国外读书花了30多万要披露;

还房贷200多万要披露,买了辆20多万的车给老婆方便上下班用要披露,给父母买了个玉镯子要披露;

甚至,还有的老板在一个饭馆一年花了十几万吃饭也得披露,还问怎么老是在这个饭馆吃饭,是不是有什么体外循环?

讲真,要核查就核查吧,但是建议以后这样的信息还是不要披露了,真的很low,显得我们的IPO审核毫不严肃。

谢谢!


【5】
从严审核IPO没有问题,为了保证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核查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也没有问题。但是前提是:

银行流水的核查和使用,是辅助性的,是有严格限度的,不是无限放大的。

银行流水的核查和使用原则,至少应该保证:

①  IPO发行人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堡垒,如果发行人自身的相关生产经营很稳定,财务数据没有出现异常,相关的财务核查方式和手段都用了之后,也没有发现特殊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对于银行流水就是一个辅助验证的功能,对于银行流水核查不应该做太多宽泛的要求。

②  银行流水的核查应该是重点突出的核查,不应该将太多精力用于这个核查,除非有明确的线索和痕迹,表明银行流水存在较大问题,不然不应该穷尽一些方式。

③  银行流水的核查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能无限制扩大。最典型的,银行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怎么界定,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手方是否要一直延续下去。老板说这20万我借给朋友了,是不是一定要知道这个朋友拿这个钱干了什么,要是买房子见房产证,买了紫砂壶也要看到茶壶和发票,是不是还得要一个鉴定专家来看看这个茶壶到底值多少钱?


【6】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目前我们IPO财务核查的方式和手段,以及中介机构对于财务造假情形的严格把控和丰富的斗争经验,决定了目前绝大多数的IPO发行人的财务数据是值得信赖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通过银行流水核查来发现问题的思路已经不那么重要了,或者不是最重要的之一了。如果是这样,那么是不是我们对于银行流水的思路也需要转变呢?

这里还友情提醒一下:

实践中,董监高个人都要出具承诺,承诺提供的银行流水是完整的,不存在遗漏。小兵建议中介机构要求他们还要承诺,是自愿提供相关银行流水,不存在任何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形,不然,这个罪过,中介机构可真担不起。


【7】
某案例的披露情况(不算最典型的)

2020年和2021年1-6月,发行人现金分红分别为2,000万元、1,081.86万元。控股股东捷邦控股合计获取现金分红2,400万元,将其中1,385万元支付给实际控制人,剩余部分用于对外投资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所获部分现金分红用于证券及理财投资。

2020年和2021年1-6月,控股股东捷邦控股合计获取现金分红2,400万元,捷邦控股取得的现金分红主要资金用途如下:

1.png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收到相关资金至2021年12月31日单笔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捷邦控股支付给实际控制人的1,385万元主要资金用途如下:

1.png
1.png

自取得资金至用于各项开支,杨巍曾使用相关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用于现金管理,对应理财产品名称、管理机构、收益率、购买赎回日期、最终投向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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