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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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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0 13: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2020-2021年的贸易业务具体模式:

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客户签订材料供货框架协议。客户向公司下订单,双方协商价格,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寻找供应商;公司分别和客户和供应商签订销售和采购合同;供应商备货完成,公司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货物验收无误并归公司所有,货物由供应商直接送货至公司指定地点;公司与客户共同对接收或购进的材料验收和抽检。

公司与客户完成交付前,货物属于公司所有,交货验收合格前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公司承担。如果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客户直接与公司协商违约赔偿事宜,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支付采购款和收到客户货款没有对应关系,独立承担采购付款义务和销售收款的权利以及相应的风险。

2、贸易业务主要合同条款:

以公司与供应商的钢筋采购协议为例,合同约定(甲方为我公司,乙方为供应商):

验收:乙方供应的钢筋在备货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组织乙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车并由乙方将钢筋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双方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验收单中进一步明确,我公司确认本单后该货物归我公司所有。

结算价格:本协议所釆购钢筋的采购价格为:基础结算价格下浮35元/吨。其中,基础结算价格是指甲方下发的书面釆购订单当天郑州市当时的“我的钢铁网(www.mysteel. com)”上“郑州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表对应钢筋(钢厂/产地)的价格(以下简称:“网价”)。

以我公司与客户的钢筋采购协议为例,合同约定(甲方为客户,乙方为我公司):

验收:乙方供应的钢筋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乙方、建设单位、监理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应当在收到每一批次货物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签字确认的相关验收单据,否则视为己验收且对产品数量无异议。但甲方在合格证明上的签字,仅能证明在交接时货物的数量符合以及表面无瑕疵,不能作为乙方提供货物无质量问题的依据,如甲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货物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结算价格:甲乙双方根据订货当天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乙方不得逾期供货,如果逾期供货,承担延期供货责任,除此之外,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供货价格上涨的风险。

交货地点: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负责将钢筋运输到甲方指定的供货地点。

违约责任:乙方供应钢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包括生产厂家不符合约定、外观质量不合格、不能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取样检验不合格等原因,乙方应立即更换不合格产品,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供货期不予顺延。

3、根据公司贸易业务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组织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第349页相关案例解析中类似业务案例情况,公司前期总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具有合理性:

“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贵金属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产品是存放于仓储公司的标准产品,通常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贸易公司依据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传真件、邮件形式向仓储公司出具提货单,由仓储公司过户或者使用数字证书在其网上的仓储服务平台中自行过户,取得仓储公司出具的过户单据后,贸易公司与客户依据合同约定价格或依据市场行情协商确认结算价,并开具发票后采用总额法确认贸易收人。贸易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贸易公司与其签订的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外,在产品种类、定价方式、货物数量及保管上基本相同。货物的交割均以仓单过户为标准,且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交割日期几乎在同一日期。贸易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分别以货币资金结算,一般在货物交割不久后取得或开具发票。

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不能简单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客户之前企业是否能控制该商品。贸易公司承诺向客户提供大宗商品或者代表提货权的仓单,并非承诺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商品。在特定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贸易公司先控制了该商品,然后转让商品,虽然控制商品时间很短。因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控制商品。

从客户的角度看,贸易公司是其供应商并承担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虽然贸易公司可能因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向其供应商追索。

以销定采、零存货是贸易公司的内部管理手段,也是当前技术条件下企业降低成本的先进管理方法,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依据。如果合同明确表明贸易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很难仅依据毛利较低、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数量相同、与客户和供应商交割时间几乎一致,否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控制特定商品。

就本案例而言,贸易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合理的。” 公司在建材贸易业务中,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承担运输以及客户信用风险等,公司也暂时性的获得商品法定所有权。公司在建材贸易业务中虽然零存货管理,但存在真实货物流转。公司贸易业务模式具有总额法特征,参考上述类似案例,经综合考虑,公司前期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

4、公司前期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编制,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复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期对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是鉴于公司在贸易业务中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表明公司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公司在建材贸易中很可能属于代理人。更正的出发点是基于审慎,是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

(2)核实2020-2021年贸易业务上下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供应商与客户基本情况、贸易标的、货物物流模式、贸易实际发生额、期末应收应付余额及坏账计提情况,核实供应商与客户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说明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回复:

主要客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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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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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公司客户分别为5家、6家,主要分布在郑州和惠州,供应商分别为26家、34家,主要分布在郑州、西安、廊坊、惠州等地。2020年公司贸易标的涉及钢筋,模板,安全文明防护材料,方木,彩板房、集装箱,型材,塑料管材管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砖,预拌干混砂浆9个品种。2021年新增抹灰石膏砂浆,止水钢板、螺杆2个品种,合计11个品种。贸易货物运输由供应商负责,运费由供应商承担,公司为运输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货物直接送至公司指定地点。2020年、2021年公司分别向供应商采购金额25,785.80万元(含税)、38,755.09万元(含税),分别向客户销售金额26,789.42万元(含税)、40,416.54万元(含税)。2020年建材贸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637.08万元,计提坏账准备8.19万元,2021年初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期末无余额。2020年、2021年期末应付账款无余额。

供应商与客户或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贸易业务具备商业实质。

(3)说明公司对贸易业务收入时点的确认方法,结合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请年审会计师针对前述问题发表针对性意见。

回复:

公司在客户确认收货、已经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贸易业务收入。公司2021年期末无相关应收应付款项余额,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年审会计师针对前述问题发表针对性意见。

回复: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针对同达创业公司的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执行了下列程序:
(1)选取本年同达创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检查其主要条款,分析与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识别企业交易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
(2)对同达创业公司重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业务的接洽方式、结算方式、定价原则等,并确认销售交易的真实性;利用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检查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
(3)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并抽查收入确认的相关单据,检查已确认的建材贸易收入的真实性;
(4)对建材贸易收入和成本、毛利率等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
(5)检查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况。通过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结算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建材贸易收入是否记录在恰当的期间。

基于前述主要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净额)确认收入。

同达创业公司在建材贸易业务中,虽然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承担运输以及客户信用风险等,同达创业公司也暂时性的获得商品法定所有权,但同达创业公司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过渡性特征,表明公司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同达创业公司在建材贸易中应属于代理人,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建材贸易收入。

2、经核查,同达创业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亦未发现其他利益安排。

3、经核查,未发现建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跨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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