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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声电子:境外子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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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0 2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mbo 于 2022-10-10 21:50 编辑

1.发行人为了开拓境外市场,为了更好地服务境外客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独立运营是越来越普遍的做法。不过,由于境外的监管规则和国内有着很大的差别,那么如果境外子公司存在一些问题,还是比较敏感且需要重点处理的事项。


2.对于本案例发行人来说,境外一共设立了七家子公司,分布在很多地方,主要是主要有两家出现了问题,主要还是税务问题。巴西子公司因为适用税务政策问题,被合计处以人民币250多万元的处罚;而捷克子公司也有可能被认为通过转移定价制造子公司的亏损从而偷逃税款,尽管现在还没有处罚,那么后续也会有处罚的可能。

3.这两个问题如果是在境内,都是很小的问题,只要主管部门出具明确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就可以了,而在国外显然没有这样的操作思路。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发行人的操作是:①关于巴西子公司被处罚的问题,发行人聘请了当地的律师和税务评估机构,同时也是认真研究了当地的法律,认为不适用刑事法律和不被认定为重大违规行为,既然没有证明文件,只能让律师来发表明确意见。②关于捷克子公司可能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同样聘请了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和税务评估机构,对可能要补缴的税款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出具了意见。③此外,发行人还通过律师和税务评估机构对其余的子公司也都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关注是否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和违规行为。

4.除了境外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之外,发行人还存在设立境外子公司没有进行发改委备案的问题,而这个备案问题现在逐渐成为了一个IPO审核中普遍且重要的问题。现实是,这个问题存在一个很大的现实困局:①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时候并没有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必须进行发改委备案,没有备案也不影响后续的工商和商务登记手续,关键是也没有人提醒你去做发改委备案。②后来发现没有备案这是个问题,结果要想去补充备案,根据相关规定根本就没法补充备案。③负责这个备案程序的发改委还级别很高,一般都是单列市或者省级发改委,这时候让他们出个证明文件确认不存在违规行为那简直就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发改委怎么可能出证明文件。④实践中这个事情就是默认的,不备案不影响经营和存续,但是你要来找我问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我也没法给你明确的答复。可是,IPO审核机构又必须要一个明确说法,怎么办?

5.IPO审核实践中这样的问题还真不少,说白了就是有很多行业惯例或者潜规则,你知我知都执行的好好地,但是真要一板一眼拿出来论证又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怎么办?那就需要中介机构有所担当,做充分的核查论证,然后发表明确的意见,拍着胸脯说没问题。最后,别忘了还有大股东的兜底承诺(这个案例是全体股东承诺)。

6.最后,我们来看看这段披露的律师的意见,真的都被逼到什么程度了: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发行人开展的境外投资行为属于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权限范围,但经咨询,在发改部门境外投资手续办理实践中,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就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预审和转报,且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发行人所属区域内的主管机关,其就相关事项请示后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发行人未因境外投资程序瑕疵受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且未来不会责令上声电子中止或停止实施上述境外投资项目。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论证境外投资手续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于境外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境外设立了七家子公司,分别位于捷克、巴西、墨西哥等地。根据捷克当地的税收监管政策,若捷克上声不能够有效证明其报告期内连续亏损的合理性或被捷克当地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移定价的情形,公司可能存在被捷克当地主管部门根据其核定的利润率补缴税款的风险,也存在因补缴税款受到捷克当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巴西上声因对巴西IPI(工业产品税)相关税务政策存在理解误差,在进口扬声器并转售给整车厂过程中,错误地适用了IPI暂缓缴纳政策,导致未及时申报和缴纳IPI和不当抵扣了IPI进项,被巴西税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1,328,259.20雷亚尔(折合人民币2,425,413.9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巴西上声因未及时缴纳部分税款而被巴西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缴纳利息及罚款共计55,308.25雷亚尔(折合人民币103,804.69元)。

一、捷克上声目前是否因为因税收问题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调查,目前的调查进展(如有),量化分析如果被当地主管部门核定利润并补缴税款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可能面临的具体处罚,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捷克律师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捷克上声未因税收问题而受到当地主管部门调查,亦未因税收问题被当地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若捷克上声被当地主管部门核定利润且需要补缴税款,根据捷克当地审计机构测算需要补缴税款及罚款180.50万克朗(折合人民币53.12万元),前述或有需补缴的税款及罚款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捷克律师认为,若捷克上声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转移定价,根据捷克税法的相关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罚款,根据捷克法律,转移定价被要求补缴税款及被处以罚款不涉及刑事犯罪。

综上,捷克上声被当地主管部门核定利润涉及的或有补缴税款及罚款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捷克上声尚未受到主管部门调查,即便被核定利润并要求补缴税款,相关处罚不涉及刑事犯罪。”

二、其他子公司是否存在税务违规情形,结合报告期内境外子公司多次存在税务违规的情形,说明境外子公司是否存在税收风险敞口,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有效,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到位

根据境外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税务评估意见,报告期内除前述巴西上声相关税务处罚事项外,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税务违规行为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因境外子公司所处地区较多,税制较为复杂,公司对境外主要经营主体聘请了当地税务评估机构,对各主体税务合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其中主要经营主体包括巴西上声、捷克上声、欧洲上声、墨西哥上声、墨西哥上声服务。

根据税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主要境外经营主体不存在重大税务风险,其中巴西上声、捷克上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敞口,其中存在较可能的税务风险及公司应对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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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发票及税务管理规定》《票据管理规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管理手册》等与税务内控相关的制度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贯彻执行,发行人从税务核算、税款缴纳、发票开具、涉税档案管理、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环节落实税务工作并防范税务风险,确保税务核算准确、税款及时缴纳、发票开具合规以及档案留存完整。发行人税务内部控制完善、有效,境外子公司税务风险敞口揭示充分、到位。

三、报告期内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巴西上声税务处罚不属于《审核问答》第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且依据《审核问答》第3条,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巴西上声未及时缴纳部分税款受处罚事项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巴西上声因未及时缴纳部分税款而被巴西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缴纳利息及罚款共计56,988.07雷亚尔(折合人民币106,191.37元),巴西上声已按要求缴纳了相关利息及罚款。

根据巴西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前述未及时缴纳部分税款而导致的利息和罚款不属于刑事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或处罚决定未将其认定为严重违规,且巴西上声因前述违规行为而支付的利息和罚款金额较小,因此巴西上声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巴西上声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巴西上声IPI(工业产品税)受处罚事项

巴西上声因对巴西IPI相关税务政策存在理解误差,在进口扬声器并转售给整车厂过程中,错误地适用了IPI暂缓缴纳政策,导致未及时申报和缴纳IPI和不当抵扣了IPI进项(以下合称“IPI案件”),被巴西税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1,328,259.20雷亚尔(折合人民币2,425,413.93元)。

根据巴西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鉴于巴西上声没有违法故意、前述罚款金额占巴西上声营业收入比重较小、IPI案件仅属于税务违规行为而非刑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或处罚决定未将巴西上声的违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规且巴西上声在IPI案件发生后未再出现类似违规情形,巴西律师认为前述巴西上声IPI案件不属于故意的、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巴西上声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巴西上声上述税务处罚不属于《审核问答》第3条中“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苏州上声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且巴西税务机关处罚未将有关处罚认定为严重或重大,符合《审核问答》第3条中“相关规定或处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时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故巴西上声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外咨询机构就部分境外子公司税务事宜出具的税务咨询报告;
2、就捷克上声与母公司交易情况,取得报告期内捷克上声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明细,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取得捷克上声转移定价报告;
3、取得巴西上声IPI处罚的相关材料、访谈巴西上声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捷克上声未因税收问题受到当地主管部门调查,亦未被当地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若捷克上声被被当地主管部门核定利润并补缴税款,不涉及刑事犯罪。
2、公司主要境外经营主体不存在重大税务风险,其中巴西上声、捷克上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敞口,其已对存在较可能的税务风险事项加强管理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相关税务风险敞口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税务内部控制完善、有效;相关风险揭示充分、到位。
3、根据《审核问答》第3条的规定,巴西上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

关于境外子公司未办理发改备案事项

发行人共有7 家境外控股子公司,截至目前均未办理发改备案手续。2020 年9 月9 日,发行人取得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情况说明》,相城区发改委不会责令上声电子中止或停止实施上述境外投资项目。

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论证相城区发改委是否有足够权限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的规定,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

根据《江苏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1 号)的规定,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投资主体是江苏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江苏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1 亿美元至3 亿美元(不含)的,备案机关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主体是江苏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发行人开展的境外投资行为属于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权限范围,但经咨询,在发改部门境外投资手续办理实践中,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就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预审和转报,且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发行人所属区域内的主管机关,其就相关事项请示后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发行人未因境外投资程序瑕疵受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且未来不会责令上声电子中止或停止实施上述境外投资项目。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论证境外投资手续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根据《情况说明》认定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是否充分

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时,办理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仅要求当地企业于对外投资的外汇汇出前取得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未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发改委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文件。公司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所载内容“主办单位须持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所需手续”办妥了商务、外汇的核准手续。因此境外子公司设立时,发行人并未办理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程序。

发行人已向苏州市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说明上述瑕疵情况并申请补办相关核准、备案手续,根据苏州市发改委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对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发改投[2019]3号)文件的意见》,上述境外投资行为不能补办手续。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于2020年9月21日对苏州市发改委进行走访,征询了其工作人员,核查并确认上声电子未履行发改委备案手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以及事后是否有补救办法等,苏州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答复目前不能就上述投资事项补办相关手续;因已投资的境外子公司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续若增加投资也无法办理发改部门的手续;此外还提及经查询发改部门内部系统,地方发改主管部门未有因境外投资项目未办理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而对苏州辖区内企业作出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历史经验,结合国家目前推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为主的政策来看,责令上声电子中止或停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及信用中国官网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因上述境外投资程序瑕疵而受到发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调查,亦未被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并限期改正。根据对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的公开查询,未有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境外投资项目未办理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而对投资主体作出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为避免发行人因上述境外投资程序瑕疵而受到损失,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程序瑕疵事宜的承诺》,承诺如发行人因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发改、商务、外汇等程序瑕疵受到任何损失的,发行人股东将无条件足额补偿发行人所受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且发行人股东不因此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综上,发行人因上述境外投资程序瑕疵而被发改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的风险较小,且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已出具关于未履行发改核准/备案手续承担赔偿责任的兜底承诺,上述境外投资程序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结合前述核查程序,认定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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