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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汽车:在审期间上会之前被竞争对手起诉侵犯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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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1: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1:37 编辑

1.小兵以前分析过,在目前的IPO审核标准下,对于未决专利诉讼,只要是能够合理解释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充分提示风险,并且将影响彻底披露,那么一般也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关于这一点,算是注册制下审核逻辑的一个重要的变化。

2.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关于专利诉讼又有一些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①发行人是2019年6月份申报IPO的,而诉讼是6月份立案的,这说明原告起诉是在发行人IPO审核期间,且是准备上会审核的关键时刻。②发行人原本跟原告有技术授权的合作,280万授权费加每年收入提成100多万,授权合作到2020年6月22日到期,那么原告就在6月5日和30日分别提起诉讼,时间点也算是蹊跷。③原告是世界知名的安全带生产企业,与发行人是直接竞争对手关系,并且发行人成为主要的威胁,这也是诉讼的一个背景和缘由。

3.关于两起诉讼,一来是专利诉讼二来是新发生的未决诉讼,还是相对比较重要和敏感的,发行人也是做了一些处理和解释,具体包括:


① 发行人聘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了《侵权评估报告》,认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②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③ 涉诉专利技术不涉及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公司有成熟稳定的替代方案。安全带产品通常由1个原理设计及40-60个组件设计组成,每个组件通常有4-10种不同的设计方案,不同设计方案之间有一定的可替代空间。上述诉讼中涉及的专利均为组件设计专利,不涉及公司的产品的核心技术。

④ 如果发行人败诉,直接经济损失就是现有的40万存货和200万赔偿,间接经济损失就是发行人不能再生产涉及专利的产品。发行人解释相关产品已经提产,影响有限。

⑤ 发行人已聘请专业机构积极应诉,并委托专业机构就涉诉专利提出无效申请。

4.为了解释涉诉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影响,发行人还专门披露了汽车安全装置的具体组件以及装备情况,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出来涉诉专利在整个产品中的作用以及可替代性。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一、关于与奥托里夫的专利诉讼及专利授权许可。根据申报材料,2020年6月,竞争对手奥托里夫将发行人及上海晋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方提起诉讼,主张发行人产品侵害其第201080034686.6号专利。请求判令发行人停止名为“自锁式安全带卷收器”专利的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应的生产专用工具,发行人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原告为涉诉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此外,报告期内,奥托里夫还对发行人存在专利授权许可,并收取授权许可费。

(一)与奥托里夫相关诉讼事项发生的原因、诉由、有关事实情况及截至目前的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的原因

奥托里夫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安全带供应商,也是发行人主要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发行人是国内汽车安全带总成行业中的先行者之一,通过多年不断的自主研发以及与整车厂长期合作,实现了汽车安全带总成的自主化生产。发行人产品在汽车安全带总成及零部件等被动安全系统产品已经能够完全满足整车厂性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尤其在主流乘用车安全带市场领域在与奥托里夫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呈现出稀释其在国内安全带总成市场份额的潜力及趋势。

相较而言,国内其他成规模的自主品牌安全带供应商对奥托里夫原有市场份额的稀释力度有限,其中:

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高性能安全带尚未完成大规模推广,短期内对奥托里夫的高性能安全带市场冲击较小;

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主要客户众泰汽车、东南汽车、华晨汽车等近年来业务收缩,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隶属于万得集团,万得集团主要产品除了安全带产品,还包括汽车电机、发动机配气系统及汽车悬挂系统。多产品线战略在近年来汽车市场行情下行冲击下,无形中削弱了安全带产品对奥托里夫的市场威胁。

综上所述,相较而言公司与奥托里夫的客户重叠度较高,在公司与吉利汽车、上汽通用五菱等整车厂客户中与奥托里夫发生直接竞争并呈现出一定的竞争潜力后,奥托里夫对公司进行专利诉讼作为其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

2、诉讼的诉由

2020年6月5日,奥托里夫将发行人及上海晋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82号,以下称“第一起诉讼”),诉由为发行人产品侵害其第201080034686.6号专利。请求判令发行人停止对其第201080034686.6号、名为“自锁式安全带卷收器”专利的全部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应的生产专用工具,发行人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原告为涉诉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2020年6月30日,奥托里夫将发行人作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二起专利诉讼(案号:(2020)浙02知民初236号,以下称“第二起诉讼”),诉由为发行人产品侵害其第200580004469.1号专利,请求判令发行人停止对其第200580004469.1号、名为“一种用于防震带扣的闭锁元件”专利的全部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应的生产专用工具,发行人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原告为涉诉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3、诉讼有关事实情况及影响分析

(1)发行人产品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较低

根据发行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风险评估报告》,松原涉诉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未包含与专利201080034686.6、200580004469.1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涉诉专利技术不涉及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公司有成熟稳定的替代方案

公司安全带产品的核心专利技术主要由原理设计专利及组件设计专利有机结合形成。原理设计构成安全带产品的整体框架设计及功能,组件设计构成安全带产品的性能及稳定性。

安全带产品通常由1个原理设计及40-60个组件设计组成,每个组件通常有4-10种不同的设计方案,不同设计方案之间有一定的可替代空间。上述诉讼中涉及的专利均为组件设计专利,不涉及公司的产品的核心技术,且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具有成熟稳定的替代方案。

(3)败诉情况下对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虽然公司预计在上述案件中被判定专利侵权风险较低,但是如果公司败诉,则可能在生产经营及诉讼赔偿两个方面产生影响,奥托里夫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png

(4)实际控制人承诺

针对上述涉诉事项可能给发行人及上市后的未来公众股东带来利益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上述专利诉讼最后形成对松原股份任何不利结果,则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发行人承担的赔偿金、诉讼费用等一切损失,并向松原股份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以保证松原股份和松原股份上市后的未来公众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诉讼进展

(1)发行人已聘请专业机构积极应诉,并委托专业机构就涉诉专利201080034686.6提出无效申请,同时为200580004469.1专利的无效申请作准备。

(2)发行人于2020年6月20日收到第一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4日就第一起诉讼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第二起诉讼的起诉状。

(二)结合奥托里夫主张的涉诉产品对应的存货在产品及产成品余额、赔偿金额及截至目前的案件进展等情况,说明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若需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奥托里夫主张的两起诉讼的涉诉产品对应的存货在产品及产成品余额共计44.43万元。同时,奥托里夫主张公司向其赔偿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以及奥托里夫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两起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根据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初步评估,公司产品构成涉案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小,故未对上述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如最终判决公司产品构成涉案专利侵权,则预计损失金额约为244.83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65%,占比较低,故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三)专利授权使用费的实际计提及支付过程,相关专利技术对应的报告期各期安全带销量的确定是否需对方核实,是否存在未充分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部分按件授权使用费递延至报告期后计提或支付的情况;

1、专利授权使用费的实际计提及支付过程

根据公司与奥托里夫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本专利许可的费用收取采用一次性授权费+按销售量提取每件提成费的形式收取。一次性授权费为280.00万元,按销售量提取每件提成费为:从2017年1月1日起销售的被许可产品,人民币2.50元/件”。公司于2017年向奥托里夫支付一次性授权费280万元。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根据当年产品销售清单及使用相关专利的产品的清单计算出2017年至2019年度销售使用相关专利的产品数量分别为43.90万个、37.77万个及14.85万个,按每件产品2.50元提取专利使用费及相关费用分别为122.02万元、105.85万元及42.07万元。公司于下年支付上年提成费用。

2、奥托里夫对专利费用的确认情况

2018年奥托里夫的律师团队对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授权费用(首次支付)及专利产品销售数量进行了邮件确认,并约定后续年份奥托里夫及律师团队如果对公司提供数据存在异议,可以派遣审计团队对被许可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奥托里夫未就专利许可事项向发行人提出相关检查要求。

后续年份中,公司均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相关费用并提供了文件,2020年7月14日,奥托里夫专利负责人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支付专利费用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公司与奥托里夫之间不存在专利许可费用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已充分计提专利费用,不存在将部分按件授权使用费递延至报告期后计提或支付的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根据当年产品销售清单及使用相关专利的产品的清单计算出各期销售使用相关专利的产品数量,并计提专利使用费,不存在将部分按件授权使用费递延至报告期后计提或支付的情况。

(四)结合发行人自有专利情况,补充分析并披露奥托里夫所授权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及影响程度,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第三方授权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授权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1、奥托里夫授权专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及影响程度

报告期内,公司从奥托里夫取得专利授权的对应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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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从奥托里夫取得专利授权的对应产品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12%、7.81%及2.57%,占比逐年下降,同时由于该专利已于2020年6月26日到期,因此该专利对公司主营业务影响程度较小。

2、奥托里夫授权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

奥托里夫授权专利并不涉及原理设计,仅涉及“驱动球”组件的设计,除了奥托里夫授权的专利设计外,公司拥有另外其他3种不同的“驱动球”组件设计方案,因此该授权专利不涉及公司的核心专利技术。

3、其他第三方授权或者授权给第三方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第三方授权情形,也不存在授权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五)前述诉讼是否涉及奥托里夫授权专利产品,是否影响授权合作及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

1、前述诉讼与授权专利的关系

前述诉讼涉及到的专利号分别为:ZL201080034686.6及ZL200580004469.1,与授权专利ZL00812172.9并非同一专利,也不涉及授权专利产品。

发行人与奥托里夫的专利授权合同于2020年6月26日终止,专利诉讼分别于2020年6月5日及2020年6月30日由奥托里夫提起,专利诉讼并不影响授权合作的进行及正常经营活动。

(六)安全带展开图示及奥托里夫两起诉讼对应的组件所在位置

以预张紧限力安全带中的某款卷收器为例,该卷收器的组件展开图如下:
1.png

该安全带卷收器本体原理专利为ZL 201610182398.4(发明专利),主要部件包括卷簧组件(实用新型专利ZL 2017 2 0463771.3)、弯管组件(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967371.7)、预紧底座组件(实用新型专利ZL 2015 2 0967314.9)、锁止机构组件(发明专利在审CN 2020 1 0582226.2)、儿童锁组件及卷收器、机械板、支架组件(实用新型专利ZL 2017 2 0533264.2、ZL 2017 2 0470794.7)、消音机构及卷收器(发明专利在审CN 2020 10583047.0)、芯轴组件(实用新型专利ZL20201182730.5)、双球组件(发明专利ZL 2016 1 0182398.4)(本体原理专利中包含了特定组件专利)等等。

其中,与奥托里夫201080034686.6专利存在诉讼争议部分部件所在位置如下:
1.png
1. 以前对于应收票决的核算并不是很精准,也没有区分的很清楚,而现在随着审核理念进一步深入,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标准也是非常明确具体了。

2. 对于已背书或者已贴现倒是具有追索权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区分不同的银行信用等级来确定是否可以到期前终止确认。

3. 本案例详细解释了这个问题,并且模拟测算了不同情况下票据终止确认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对于票据终止确认时点的确认,直接的影响是负债金额以及相对应的相关财务指标,对于损益数据没有任何影响。

二、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5,236.91万元、4,018.01万元和2,615.99万元;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3,448.71万元、3,577.70万元和4,749.50万元,均予以终止确认。

(一)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应收票据承兑银行的银行性质

报告期各期末,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应收票据承兑银行的银行性质及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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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

(二)相关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仍具有追索权

1、已贴现未到期票据

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贴现协议及票据法相关规定,若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则银行有权向公司进行追索。

2、已背书未到期票据

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背书后是享有追索权的,但持票人要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后遭到拒绝的,才能行使追索权。若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票据持票人有权向公司进行追索。

(三)应收票据予以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和第七条之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均为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该些承兑银行主要系信用优良的大型银行,部分承兑银行虽为地方性银行,但也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公司过往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被背书人或银行因票据无法承兑向公司追索的情形。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2019年末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中,除由中国光大银行作为承兑银行的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未到期而尚未承兑外,其他已贴现或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均已到期,且未发生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因票据未能到期承兑向公司追索的情形。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将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模拟承兑银行信用等级进一步划分产生的相关影响

1、承兑银行信用等级进一步划分后公司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

公司对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应收票据按其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做了进一步划分,将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其中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交通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和浙商银行;将其他商业银行分为信用等级一般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行”)。

报告期各期末,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已贴现或已背书未到期应收票据承兑银行的银行性质及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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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兑银行为信用等级一般银行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兑付时终止确认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说明

假设对上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予以终止确认,对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待到期兑付时再予以终止确认,具体处理为:(1)对期末已背书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同时确认“其他流动负债”;2(2)对期末已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同时确认“短期借款”。

若按照上述会计处理,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1)对2019年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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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2018年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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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2017年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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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按照上述会计处理,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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