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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项目开工早于环评手续是否影响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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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2: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2:23 编辑

1.因为发行人属于化工行业并且还涉及到危废处理的情形,因而对于存在的一些小的瑕疵问题还是重点关注了,这个思路倒是没错。

2.发行人一共有三个建设项目,其他的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都在备案和环评的有效期限内,是合法合规的。只有一个项目,立项备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没有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了,属于开工时间早于环评时间。

3.在以前的审核理念下,这样的问题很可能成为IPO审核的实质性障碍。在注册制审核理念下,这样的情形也不再空白,且解决思路也基本成熟:①后续发行人还是很顺利地取得了环评文件;②发行人没有因为环保问题被处罚过;③主管部门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在目前的审核理念下,备案环评资质、生产经营资质,以及特定的生产许可,在短期内存在空白的情形,只要没有引起重大违规情形且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文件,是不影响IPO审核的。

4.当然,这里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发行人环评文件存在瑕疵都是十年前的事情了,谁会重点去关注这个问题呢,都不是报告期里的事情且后续也没有任何处罚和影响。说不定就是举报,如果真的是项目组主动披露的,那么只能说项目组太勤勉尽责了。

关于环评批复及备案文件

(1)发行人前期共申请建设三个生产项目,分别为“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及“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2)发行人回复称上述生产建设项目均在环评批复和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开展生产建设施工。

(3)发行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废乳化液、废矿物油等,均储存于危废仓库,积累至一定量后集中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

(4)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发行人危废物品储存设施为仓库。

一、上述三个生产项目的具体开工建设时间及完工时间,说明上述环评批复和备案文件有效性涉及的具体规定及判断依据

1、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和备案情况

公司正式投产的主营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分别为2004年立项的“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2010年立项的“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及2014年立项的“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公司以上三个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备案情况,相关环评批复和备案文件有效期及文件有效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1.png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上述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的建设。受限于公司现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与生产场地不足,公司已完成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中的5万吨产能的建设。

公司所在地环评、备案的相关主管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均对公司的合法合规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

(1)环评批复和备案文件有效性涉及的具体规定及判断依据

①环评批复和备案文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环评批复和备案文件的有效性均以项目开工时间作为判断依据。

②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和立项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上表信息及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均在环评批复及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的环评批复和立项备案的情况

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共经历了两次备案程序,公司于2008年7月取得《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08)第143号),完成首次项目立项备案,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公司未立即办理环评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公司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此时第一次立项备案已过期,因此,公司向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申请第二次立项备案,于2010年7月取得《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浙江(2010)第207号),并在项目完工前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德环[2011]76号)。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在首次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开工,但开工时间早于环评批复取得时间。

鉴于:A、公司该建设项目已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项目完工前取得了环评批复文件(德环[2011]76号);

B、该建设项目已于2012年7月和2020年6月分两期通过环评验收,证明其符合环评验收条件;

C、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D、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分别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公司建设项目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环评批复的时间,但后续已办理完成相关环评手续,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上述仓库设施施工前是否进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上述三个生产项目的建设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规定及满足相应的备案许可要求

1、发行人危废仓库的环评情况

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公司共设有两个危废仓库,用于暂存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乳化液、废矿物油等危险废弃物。

报告期内,公司“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的危废仓库统一设置于老厂区北侧(危废仓库一);“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设置于新厂区南侧(危废仓库二)。

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出具的《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出具的《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分别对发行人上述两个危废仓库设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2、公司相关生产项目的建设过程符合相关环保法律规定及满足相应的备案许可要求

根据历次生产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文件,公司上述生产项目的建设过程如下:

①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4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就公司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为:公司需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投产后保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作,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此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2004年6月7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德环建审[2004]225号):同意按表内申报规模、生产工艺和地址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04年7月8日,德清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德计经技[2004]第81号),经研究,同意公司新建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6年10月13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德环验[2006]94号),同意公司年产6,000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验收。

②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10年7月5日,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出具《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2010]第207号),准予备案。

2011年5月,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抓好“三同时”,并确保其处理效果,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2011年11月1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关于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德环[2011]76号):在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书内申报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所用原辅材料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88号原厂区内进行扩建。

2012年7月27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德环验[2012]065号):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基本到位,经环保监测站监测,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验收材料齐全,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020年6月12日,公司对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二期进行环评验收,形成了“汇隆新材扩建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意见。上述意见表示,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与《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影响评价结论基本一致。

③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2014年12月16日,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经技备案[2014]463号),准予备案。

2015年4月,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环评认为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2015年5月14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关于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德环建[2015]155号):原则同意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建设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2018年4月,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验收监测报告》:本项目实施后,各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当地环境质量仍维持在相应功能区的水平。

2018年4月19日,针对上述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公司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出具《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环境保护验收会(废水、废气)验收意见》。

2018年7月24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年产5万吨)环保设施(噪声及固废)竣工验收意见》(德环验[2018]015号):经资质单位检测,噪声排放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噪声及固废环保措施符合要求,验收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生产建设项目均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所在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相关环评手续。虽然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环评批复的时间,但后续已办理完成相关环评手续。项目竣工后,公司根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并获得通过。公司上述生产建设项目均取得了当地审批备案部门项目备案批准,办理了相关环评手续与环保竣工验收,符合相关环保法律规定,满足相应的备案许可要求。”

三、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委托处置的具体过程,上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

1、危险废弃物贮存、转移及委托处置的具体过程及合法合规性

①危险废弃物的贮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乳化液、废矿物油等危险废弃物均储存于专用危废仓库,且已针对危险废弃物的种类进行了分类、分堆贮存,并在库房内设置了相应的标识。公司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对上述危险废弃物进行合理、安全收集,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的入库、出库台账,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岗位职责》及《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制度》等内部制度文件,并定期对危险废弃物进行检查。

②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及委托处置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并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积累至一定量后,会集中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公司与处置单位签署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该处置单位具备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时,均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委托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综上,公司危险废弃物的贮存、转移及委托处置均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7月8日及7月20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公司2017年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

根据德清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综上所述,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委托处置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

关于环评第二次问询

(1)发行人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共经历了两次备案程序,发行人于2008年7月取得《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08)第143号),完成首次项目立项备案,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发行人未立即办理环评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发行人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此时第一次立项备案已过期,因此,发行人向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申请第二次立项备案,于2010年7月取得《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2010)第207号),并在项目完工前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德环[2011]76号)。

(2)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在首次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开工,但开工时间早于环评批复取得时间。

一、结合上述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规定,说明在取得环评批复前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被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1、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评批复的取得时间

发行人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在首次取得《德清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08)第143号)后,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2011年11月1日该建设项目取得了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德环[2011]76号)。

2、是否存在被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存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前开工建设的情形,但发行人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向德清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2011年11月1日取得了该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德环[2011]76号),于2012年7月通过了相关环保竣工验收,并取得了该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德环验[2012]065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亦对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就发行人扩建年产4.4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评审批事项进行了走访,并取得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上述项目已完成了相应的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所属建设项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于2011年11月取得了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即前述行为已于2011年11月终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行为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已届满。

二、说明报告期内相关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评批复及环保规定,是否存在涉及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017年1月1日以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涉及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所在地的生态安全主管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和生产安全主管部门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已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合规情况出具了相关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评析

1.小兵已经说过很多次了,在移动支付手段如此普及和便捷的情况下,发行人IPO审核中存在大额和较高比例现金交易的现实情形已经不存在了。

2.发行人报告期期初还是有比较大金额的现金交易,主要是因为很多客户现场提货造成的,这个理由倒是合理。后续还是做了彻底的整改,报告期期末已经只有200万元的现金交易,当然整改措施也非常简单,现场提货扫码支付就可以了。

3.对于现金交易,小兵的观点是:尽管IPO审核规则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并没有限定一定的比例之下才可以,但是还是建议尽量规范和清理,通过手机支付的方式来解决现金交易的问题,将现金交易的比例控制在一个不可能影响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的程度(比如5%以下)

关于现金交易

首轮反馈意见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拆借资金主要用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现金交易中收到货款和款项入账时间同步,与货物发出时间间隔较短,不存在货款长期未入账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以现金方式收取货款的金额分别为8,157.59万元、1,072.60万元、417.82万元和20.17万元,占各期回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78%、1.60%、0.58%和0.08%,占各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87%、1.81%、0.64%和0.09%。2017年以来,公司严格控制现金收款比例,并积极发展经销模式,集中精力维护优质直销客户,减少现金收款。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的比重逐年降低。

1、现金收款的原因

2017年度,现金收款的比重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地处长江三角洲经济带,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集中。公司客户主要为纺织业客户,群体较为分散,数量众多。报告期内,公司采取稳健的经营策略,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客户采取月结或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公司根据客户历史的交易记录以及回款情况,给予部分客户一定的账期,而针对上门提货的零散客户,公司要求款到发货,以保证货款的安全性,因该类客户上门提货数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该类零散客户出于交易的便利性与交易习惯的原因,存在到厂现金付清款项的情况。

2、现金交易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

公司产品广泛用于家纺面料,比如窗帘、墙布、沙发布、汽车内饰面料等。公司所在的湖州市家用纺织品行业发达,周边家纺产业集聚,毗邻“中国布艺名城”杭州余杭区、“中国布艺名镇”海宁许村镇、“中国家纺布艺名镇”桐乡大麻镇、“中国窗帘窗纱名镇”绍兴杨汛桥镇和“亚洲最大的布匹集散中心——中国轻纺城”,上述地区纺织业发达,纺织生产厂家数量众多,且多为中小民营企业,部分是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该类客户存在交易频次较多,单次交易金额较小的特点。由于客户付款习惯及出于交易的便利性,存在使用现金付款的情形。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以下公司均采取了款到发货的形式,部分也披露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1.png
综上,公司的现金交易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及经营模式。

3、现金交易的客户不是公司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销售与关联采购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使用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况。

4、现金交易的可验证性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销售业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零散客户销售管理细则》等规定,对现金库存限额、出纳人员工作职责、现金流转过程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公司针对现金交易的规范措施执行有效,现金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单据齐备,具备可验证性。报告期内,公司现金交易金额及占比逐年降低,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5、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以现金方式收取货款的金额占各期回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78%、1.60%、0.58%和0.08% 。2017年以来,公司严格控制现金收款比例,减少现金收款。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金额及比例逐年降低,2020年1-6月,公司现金收款金额为20.17万元,主要为零星小额货款,公司已严格控制现金规模,避免不必要现金收款情形的发生。

6、现金管理制度与业务模式匹配且执行有效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货币现金管理办法》、《零散客户销售管理细则》等规定,对现金收取范围、现金库存限额、出纳人员工作职责、现金流转过程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严格控制销售现金收款规模,公司现金收款单据、现金日记账等相关单据齐备。

公司针对款到发货的客户要求交清货款方可出厂门,现金交易的客户会将相关现金货款交至公司财务收款柜台,公司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收款过程中,公司收款柜台配备了点钞机进行点钞,防止接收到假币、伪币。公司出纳及时清点现金货款金额,核对收款金额的一致性,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出纳核对无误后,提供现金收款资料给会计,由会计做好现金凭证记账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客户往来余额准确。

根据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公司配备专人按时前往银行柜台缴存现金,并根据缴存单据及时登记入账。

综上所述,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与现金收款的业务模式匹配并且执行有效。

7、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发行人客户主要为纺织业客户,群体较为分散,数量众多。报告期内,发行人采取稳健的经营策略,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对客户采取月结或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发行人根据客户历史的交易记录以及回款情况,给予部分客户一定的账期,而针对上门提货的零散客户,发行人要求款到发货,以保证货款的安全性,因该类客户上门提货数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该类零散客户出于交易的便利性与交易习惯的原因,存在到厂现金付清款项的情况。

发行人为保证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和可回收性,部分采用了现金收取货款的方式,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苏州龙杰和桐昆股份披露了其存在现金收款的方式。发行人现金收款具有生产经营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现金收款的客户为下游纺织业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货款采用了现金收款的形式,与银行收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收款方式一样,现金收款是发行人结算方式上的一种选择。发行人销售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并没有因为现金收款而产生变化,仍然按照商品控制权变化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

(4)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与执行有效性

发行人针对款到发货的客户要求交清货款方可出厂门,现金交易的客户会将相关现金货款交至发行人财务收款柜台,发行人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收款过程中,发行人收款柜台配备了点钞机进行点钞,防止接收到假币、伪币。发行人出纳及时清点现金货款金额,核对收款金额的一致性,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出纳核对无误后,提供现金收款资料给会计,由会计做好现金凭证记账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客户往来余额准确。

根据发行人的现金管理制度,发行人配备专人按时前往银行柜台缴存现金,并根据缴存单据及时登记入账。

(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

因发行人客户存在现金付款的习惯,基于交易的便利性,发行人在厂区内设置了财务收款柜台,现金付款的客户交清货款后方可出门,发行人销售业务现金收款流水与销售业务真实一致。

结合数据可知,2017年度至2020年1-6月,发行人现金收款规模逐年降低,截至2020年6月,发行人现金收款多为客户货款补差尾款。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不存在年末或某一期间集中发生等异常分布的情形。

(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与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

(7)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2017年以来,发行人严格控制销售现金收款规模;2019年10月,发行人下达了《关于货款收取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除客户现场提货支付小额尾款外,原则上应杜绝现金收取货款情形,2020年1-6月,发行人现金收款金额为20.17万元,主要为零星小额货款,发行人已严格控制现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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