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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同科技:重要专利被诉讼无效,是否影响IPO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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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2: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2:42 编辑

1.不论是基于注册制下对于IPO合规问题的宽容还是大背景下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至少目前的IPO审核对于专利纠纷类的问题是表现出来足够的宽容和理解程度。

2.具体到本案例的情形,与双方针对一个案例所有权的归属打的不可开交相比,本案例主要是被对方申请发行人专利无效。而发行人在案例中也总结了关于专利被诉讼无效的几种情形:①发行人取得专利后,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提供证据主张发行人取得的专利无效,这是专利法给与的权利。②发行人向某个企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的时候,对方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就会主张发行人的专利无效,既然专利无效也就不侵权。③发行人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总是有一些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企业恶意进行专利的诉讼或者纠纷。

3.从专利管理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来说,主张专利无效的诉讼流程发起应该是要比直接主张侵权难度要小的多,因而就可能在实践中导致诉讼泛滥的情况。此外,对方主张专利侵权或者其他纠纷,一般都有主要重要的证据且确实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而发起的,而主张专利无效有时候可能就是“我就是不想让你好过”的碰瓷行径。

4.从这个角度想明白了,那么发行人在解释被主张专利无效的时候也就理直气壮,难度也就没有那么大了。并且前面提到的,发行人说的容易引起专利无效诉求情形也非常普遍且具有合理性,并且这样的诉求对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没有本质损害。

5.发行人对于专利问题的解释是没有压力的,但是有些观点却是不应该这么来说,小兵觉得是不严谨的,比如:

①发行人就算是专利被宣告无效,那么专利就进入公共领域,发行人同样可以无偿使用这个专利,因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没有本质影响。(果真如此,怎么可能)

②发行人涉及的专利产品销售占比超过90%,但是涉及专利主要应用于硬件产品方面,而发行人硬件的销售收入在18%左右不足20%,因而对发行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这是常见的和稀泥方式的收入比例的区分方式,实践中怎么会这样)。

6.发行人为了证明自己专利的稳定性,还专门请了上海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针对六项专利做了专利稳定性的评估和说明。不知道这个是审核机构的要求还是发行人自我做的证明,值得借鉴,不过又不知道实践中效果真的怎样?

关于专利纠纷

请发行人:
(1)说明ZL200710077178.6号专利的取得方式是否为受让取得,如是,披露专利权转让相关情况;并披露发行人两次申报文件对该专利取得方式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2)以列表方式披露报告期各期ZL200710077178.6、ZL201010225396.1号专利分别涉及的芯片产品相关销售收入,并说明相关专利对应的产品、销售收入的划分依据。

(3)说明发行人多项专利被申请无效的原因,相关案件可能的结果,是否存在其他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如存在,请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一、说明ZL200710077178.6号专利的取得方式是否为受让取得,如是,披露专利权转让相关情况;并披露发行人两次申报文件对该专利取得方式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核查,ZL200710077178.6号专利为发行人原始取得,发行人于200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该专利的授权申请资料,并于2009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14年9月,发行人将该项专利转让给子公司泉州力同,对于泉州力同而言该项专利为受让取得,故前次申报文件将该专利取得方式披露为受让取得。鉴于该专利实际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原始取得的专利,且泉州力同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可将发行人与泉州力同视为一个整体,该项专利的取得方式理解为原始取得,故本次申报文件将该项专利的取得方式披露为原始取得。

二、以列表方式披露报告期各期ZL200710077178.6、ZL201010225396.1 号专利分别涉及的芯片产品相关销售收入,并说明相关专利对应的产品、销售收入的划分依据

报告期内,ZL200710077178.6、ZL201010225396.1 号专利的应用产品及其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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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ZL200710077178.6、ZL201010225396.1号专利应用于发行人的AT系列无线通信射频模拟芯片及模块、A系列(SoC)模拟芯片及模块及专网通信终端,报告期内,该等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4.77%、86.64%、88.76%及88.82%。但由于该等专利主要涉及芯片的硬件技术,该等专利应用的专网通信芯片与专网通信终端硬件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分别为18.68%、18.52%、16.00%及18.21%。同时,即使相关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并不会影响发行人继续合法、无偿地使用相关技术。因此,相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多项专利被申请无效的原因,相关案件可能的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6项专利涉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其中1项专利涉及相关行政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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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多项专利被申请无效的原因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多项专利被申请无效的原因及相关背景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多项专利被申请无效的原因及相关背景如下:

(1)《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仅做形式审查即可予以受理。由此,发行人已获授权的专利仍存在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

(2)为维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他人的专利侵权行为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针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为避免构成侵权,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是实践中常见的对抗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段,故发行人该等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导致相对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发行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而延迟或者阻断相关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进程。2018年10月26日,发行人(原告一)、泉州力同(原告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博通集成及宏科特侵犯其专利权,涉案发明专利为“ZL200710077178.6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博通集成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5月、2019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ZL200710077178.6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博通集成均主动撤回前两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宏科特于2020年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提出“ZL200710077178.6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3)在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竞争对手或第三人对发行人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影响发行人上市进程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参见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请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6项发明专利被第三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该等发明专利申请期间以及获得授权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未受到质疑,但前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有大部分系竞争对手或第三人在发行人递交上市申请后的短期内集中提起的,其行为与阻挠发行人上市进程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发行人一贯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战略,但仍不排除存在少数竞争对手采取恶意的市场策略,采用申请相关专利无效等方式干扰发行人进行市场拓展的情形。

2、发行人相关无效宣告案件不会对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并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进行中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原因如下:

(1)相关专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最终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2)相关专利权即使被宣告无效,不影响发行人继续合法、无偿地使用相关技术

相关专利权如最终被宣告无效,该等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相关技术将进入公共领域,发行人可继续合法、无偿地使用相关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故相关专利即使被宣告无效,不影响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相关技术。

(3)相关专利未具体应用于公司产品或相关专利技术已进行了技术迭代

“ZL201310105498.3 一种混合对讲方法及系统”、“ZL201710005174.0一种数字对讲终端及抗阻匹配方法”、“ZL201710011193.4 一种基于DMR 标准实现语言加密的方法及装置”专利为发行人作为技术储备及技术保护申请的专利,该等专利相关技术未具体应用于发行人的产品。

就发行人的“ZL200710077178.6 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专利,发行人于2007 年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9 年获得专利权;就发行人的“ZL201010225396.1 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及集成对讲系统”专利,发行人于2010年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获得专利权。发行人在提出前述两项专利的专利申请后,通过多年持续研发投入,对相关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不断优化升级和更新迭代,在专网通信芯片领域已推出或即将推出具有更高性能和更强大功能的无线射频收发模拟芯片、新一代模拟对讲机SoC 芯片以及数字对讲机SoC芯片等产品及相关技术,且发行人就近年在专网通信芯片领域迭代的新技术进行了专利布局或采取技术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发行人可运用该等专利或技术秘密保护其在芯片领域迭代的新技术,防止竞争对手未经许可实施新技术,一定程度可以阻碍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进一步攻克发行人在芯片领域的技术壁垒。

(4)相关专利涉及的收入金额及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比重较低

“ZL201310105498.3 一种混合对讲方法及系统”、“ZL201710005174.0一种数字对讲终端及抗阻匹配方法”、“ZL201710011193.4 一种基于DMR 标准实现语言加密的方法及装置”专利为发行人作为技术储备及技术保护申请的专利,该等专利相关技术未具体应用于发行人的产品,该等专利不涉及发行人的相关销售收入。

“ZL200710077178.6 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ZL201010225396.1 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及集成对讲系统”专利直接及间接应用于发行人的AT 系列的无线通信射频模拟芯片及模块、A 系列(SoC)模拟芯片,并间接应用于该两类芯片终端应用产品即专网通信终端。报告期内,发行人的AT系列无线通信射频模拟芯片及模块、A 系列(SoC)模拟芯片及模块及专网通信终端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4.77%、86.64%、88.76%及88.82%。但由于该等专利主要涉及芯片的硬件技术,该等专利应用的专网通信芯片及模块、专网通信终端硬件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分别为18.68%、18.52%、16.00%及18.21%。

(5)发行人的专网通信产品存在较高技术壁垒

(6)发行人客户黏性较高,客户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

发行人客户包含国际知名企业摩托罗拉、海能达、日本建伍等公司,该等公司占据了国内外专网通信市场较高的市场份额;多年以来发行人一直为摩托罗拉重要的ODM 供应商。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相关专利具有较高稳定性,最终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相关专利具有较高稳定性,最终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包括:

1、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泉州力同拥有的专利“ZL200710077178.6 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ZL201310105498.3 一种混合对讲方法及系统”、“ZL201010225396.1 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及集成对讲系统” 、“ ZL201710005174.0 一种数字对讲终端及抗阻匹配方法” 、“ZL201710073930.3 一种数字对讲终端”及“ZL201710011193.4 一种基于DMR标准实现语言加密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均为发明专利,该等发明专利在授权前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性审查,专利质量及稳定性较高。

2、就泉州力同拥有的“ZL200710077178.6 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专利,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宣告泉州力同拥有的该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但泉州力同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在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从而导致对前述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认定错误,据此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509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被诉决定程序违法,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被诉决定使用了未经口头审理的证据组合作为现有技术认定的证据,且该证据组合并非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也未在口头审理中讨论,被诉决定违反了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泉州力同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获得就不利认定进行陈述及辩论的机会。

(2)被诉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3 、根据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6 月出具的《关于ZL200710077178.6 的稳定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稳定性分析报告》”),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对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产品的技术优势、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和相关无效案件审理情况综合考虑,认为专利ZL200710077178.6 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授权要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根据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出具的《关于ZL200710077178.6稳定性分析补充说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就ZL200710077178.6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目前处于司法审查状态,并未生效;上述《稳定性分析报告》进行创造性分析时选取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为期刊论文,该现有技术在针对“ZL200710077178.6”专利的五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被引用过三次,是引用次数最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就ZL200710077178.6 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为专利文献,仅在第四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被引用过,且不是无效请求人在该案件中所主张的最优现有技术。据此,上述《稳定性分析报告》中关于专利创造性分析中选取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最适合的,因此其分析结论更具有合理性。

根据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ZL201310105498.3号专利的情况说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认为“ZL201310105498.3”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综合考虑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的固有缺陷、无效宣告请求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因素,认为“ZL201310105498.3”专利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具有稳定性。

根据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专利出具的《关于ZL201010225396.1的稳定性分析报告》,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对“ZL201010225396.1”专利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和相关无效案件审理情况综合考虑,认为“ZL201010225396.1”专利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授权要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根据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专利出具的《关于ZL201710005174.0的稳定性分析报告》,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对“ZL201710005174.0”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其创新点、审查过程、相关无效案件情况和现有技术整体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虑,认为“ZL201710005174.0”专利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授权要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根据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专利出具的《关于ZL201710073930.3的稳定性分析报告》,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对“ZL201710073930.3”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其创新点、相关无效案件及其引用的现有技术证据、以及该无效案件的请求人进行了综合考虑,认为“ZL201710073930.3”专利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授权要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根据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专利出具的《关于ZL201710011193.4的稳定性分析报告》,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对“ZL201710011193.4”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其创新点、相关无效案件及其引用的现有技术证据、以及该无效案件的请求人进行了综合考虑,认为“ZL201710011193.4”专利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授权要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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