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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丁:关于“三类股东”的一些审核要点和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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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3: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3:14 编辑

1.对于没有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发行人来说,目前仍旧不允许有三类股东的存在,这个IPO审核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2.根据相关规定,三类股东必须是封闭式基金,如果存在开放式基金的情形,那么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彻底整改。

3.对于本案例,只是一个非常小的股东属于开放式基金,并且出具了说明承诺在年底之前整改,但是如果不整改好像也没有很好的约束措施。不过,在目前的IPO审核政策下,这样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的规范问题,体现出更大的宽容。

公司股东游马地2号系开放式契约型基金,不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需要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游马地2号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游马地2号系开放式契约型基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持有发行人0.0396%的股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该等规定均未对开放式产品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进行明确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意见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游马地2号系开放式契约型基金,不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需要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

游马地2号的管理人已做出过渡期安排的承诺:“本产品为开放式产品,如被认定存在不合规情况,承诺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整改。本产品承诺未来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本产品客观上无法变更为封闭式产品,本产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明确知悉并充分理解《指导意见》的全部内容,并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逐项自查。对于存在任何不符《指导意见》要求的情形,本产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符合要求的整改计划,并按整改计划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使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过渡期结束后,本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将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本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发生需进行本产品清算退出的情形,本产品的清算退出时间不早于公司股票锁定期结束时间。”

游马地2号系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新三板适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游马地2号尚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限之内,游马地2号的管理人已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将按照《指导意见》全面规范。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游马地2号尚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限之内,虽未承诺在整改完成前封闭式运作,但已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将按照《指导意见》全面规范,且其仅持有发行人0.0396%的股份,持股比例较低。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董事持有三类股东的份额并没有及时披露

1.发行人有一名外部董事,既没有在发行人担任具体职务,也没有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只是在某一个三类股东中持有2%的份额,这种情况还真不是常见。

2.发行人第一次申报的时候不知道是没有关注到还是怎样,在后续审核中还会对于外部董事的股份锁定问题重新出具了承诺。

根据公司截至2020年3月20日5名“三类股东”的穿透情况,公司董事薛大威系璞琢成金1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2.16%的出资份额。璞琢成金1号持有公司158,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2087%。

薛大威系发行人外部董事,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薛大威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璞琢成金1号持有发行人158,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2087%,薛大威持有璞琢成金1号2.16%的基金份额,因此薛大威间接持有发行人3,4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0045%。

璞琢成金1号已做出减持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于公司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承诺人的存续期限少于承诺的锁定期的,承诺人通过延长存续期等方式,确保承诺人的存续期不短于承诺人股份锁定期。”

首次申报时,薛大威未出具股份锁定及按规则减持承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薛大威系发行人外部董事,未在发行人处担任其他职务,未在发行人处领薪;首次申报时,薛大威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仅通过契约型基金璞琢成金1号间接持有发行人3,400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0.0045%。

2、薛大威持有璞琢成金1号2.16%的基金份额,且未在基金管理人上海璞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持股或任职,无法对璞琢成金1号的投资运作实施重大影响;同时,璞琢成金1号已做出减持承诺。

薛大威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就股份锁定及按规则减持事项承诺。

关于三类股东提前清算

1.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中显示,某个三类股东为提前清算状态,因而审核关注是否存在新增加股东的情形,以及清算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解释说这里的清算并不是工商意义上的清算,只是基金的清算,后续还会以有限合伙的情形运作,不会注销有限合伙主体,不存在股东变动或者新增股东的情形。

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4.7847%股份,已提前清算。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理成殷睿持有公司3,622,000股,占比4.7847%。理成殷睿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具体情况如下:

1.png

理成殷睿成立之初作为私募基金于2016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SE3642”。其管理人理能资产已于2015年2月11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818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理成殷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运作状态为提前清算。

根据理成殷睿出具的《情况说明》:“因理成殷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中备案登记成为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后超过一年未对外进行任何投资,基于商业考虑,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于2017年12月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提前清算’,并于2018年2月完成基金产品清算。自2018年3月,理成殷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系统上的运作状态变更为‘提前清算’。此后理成殷睿不再为私募基金产品,但仍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承诺不再以基金名义募集投资者资金并从事基金投资活动。同时,理成殷睿原基金管理人理能资产已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承诺函》,承诺理能资产在理成殷睿清算后不违规宣传理成殷睿投资运作情况、不以理成殷睿名义进行基金投资活动、不再以理成殷睿为载体另行募集投资者资金。自产品‘提前清算’后,理成殷睿没有开展主体清算所必备的流程,且没有向工商主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理成殷睿依法有效存续,且无主体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的计划和安排。”

综上所述,理成殷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系统中办理的“提前清算”并非工商主体资格方面的清算并注销,理成殷睿的工商主体资格仍有效存续,公司不存在申报后新增股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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