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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对于竞业禁止的核查思路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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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3: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3:48 编辑

1.  关于竞业禁止,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劳动合同法里有一条相关的约定。从经营实践中,员工离职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也不是很常见,这可能也是跟我们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商业环境有关系。当然,最最关键的一点是:竞业禁止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件事情,公司要是对员工约定了竞业禁止的期限,那么就应该相应的给与补偿金,如果没有补偿金单纯的竞业禁止也是不成立的。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最长就是两年。

2. 具体到本案例的情况,其实也并不是很复杂,就是实际控制人和另外一个员工原来就至于另外一个公司,离职之后入职发行人,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的要求,但是没有提供补偿金。员工离职之后入职发行人是在竞业禁止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的,是违反这个约定的,当然这个事情到现在已经过了四年了,基本上也没有很大的风险了。其实,以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思路都是:没有补偿金,竞业禁止没有效力,且已经超过了两年,风险已经基本消除。

3.  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思路小兵觉得也是有一些跑偏的,不过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核查思路和程序,却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至少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看到了中介机构对于这个问题核查的逻辑以及付出的努力。其实,这一点小兵一直在说:IPO的项目过程中,中介对于绝大部分问题都无能为力,但是却可以尽力而为。

4.  对于竞业禁止这个问题,除了核查合同条款、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有补偿金等常规的核查手段之外,下面这些核查程序是值得称道的:

①访谈当时在锐迪科微电子任职的人员了解公司对于离职人员竞业限制义务的实际处理方式。

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会同发行人联系了锐迪科微电子负责人并提出对其访谈及取得书面确认的请求,但对方以不了解当时情况为由未予明确回应。

③鉴于锐迪科微电子已被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控股,中介机构于2020年6月28日走访了紫光展锐位于上海祖冲之路的总部办公楼,并通过前台联系上紫光展锐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不方便以当面形式进行访谈,但同意接受电话访谈并给予联系方式。随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以电话访谈的形式,与紫光展锐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就Liang Zhang和耿立伟的竞业禁止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1)未在内部系统中查询到Liang Zhang和耿立伟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确认相关情况;(2)就其了解,截至访谈日,紫光展锐及锐迪科微电子均与Liang Zhang、耿立伟之间未发生任何纠纷,未因竞业限制、保密等事项向其提出过任何主张。

公司实际控制人Liang Zhang于2014年12月从锐迪科微电子离职,其离职时与锐迪科微电子存在竞业限制约定,并于2016年1月入职发行人;公司员工耿立伟于2015年2月从锐迪科微电子离职,其离职时与锐迪科微电子存在竞业限制约定,并于2016年4月入职发行人。前述二人的竞业限制期为2年,入职发行人时,其二人竞业限制期尚未届满。

锐迪科微电子没有与Liang Zhang及耿立伟签署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而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约定。另外,锐迪科微电子在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会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Liang Zhang及耿立伟从锐迪科微电子离职时均被告知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发行人已提供Liang Zhang及耿立伟恒玄科技与锐迪科微电子签署的《劳动合同》。

Liang Zhang和耿立伟二人从锐迪科微电子离职时存在2年竞业限制期约定,并在竞业限制期届满前入职公司,目前在公司任职时间均已经超过4年。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二人均未收到锐迪科微电子按照《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约定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未收到过锐迪科微电子向其提出的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任何主张。

根据Liang Zhang和耿立伟与锐迪科微电子签署的《劳动合同》相关约定,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应向锐迪科微电子支付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果锐迪科微电子可以证明其因员工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员工还应向锐迪科微电子赔偿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

《劳动合同》还约定了发生争议时一方可向锐迪科微电子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锐迪科微电子若基于二人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可以将二人列为被申请人。由于公司并非前述竞业禁止事项的当事人,一般不会被列为被申请人。鉴于:(1)二人从锐迪科微电子离职至今,均未收到锐迪科微电子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锐迪科微电子向该二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3)司法实务中对原任职单位未支付补偿金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员工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不同的认定,但在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法院和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据此,上述二人被追诉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收到不利判决/裁决的可能性很小,即使收到不利判决/裁决,预计结果也主要是二人向锐迪科微电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Liang Zhang和耿立伟已出具确认及承诺函,承诺:“若锐迪科微电子未来就上述竞业限制事宜向本人及/或恒玄科技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基于生效的司法判决或有权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本人承诺若恒玄科技由于前述情况遭受任何实际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综上所述,Liang Zhang和耿立伟被追诉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即使上述二人被追诉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收到不利判决/裁决,预计结果也主要是二人向锐迪科微电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对发行人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Liang Zhang及耿立伟具备支付违约金的经济实力,前述情形不会影响二人在公司任职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Liang Zhang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Liang Zhang和耿立伟与锐迪科微电子签署的《劳动合同》。

2、取得了Liang Zhang和耿立伟的银行流水,核查其是否收到锐迪科微电子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3、取得并核查了Liang Zhang和耿立伟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

4、检索了竞业限制相关司法判例。

5、检索了Liang Zhang和耿立伟的诉讼记录。

6、访谈当时在锐迪科微电子任职的人员了解公司对于离职人员竞业限制义务的实际处理方式。

7、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会同发行人联系了锐迪科微电子负责人并提出对其访谈及取得书面确认的请求,但对方以不了解当时情况为由未予明确回应。

8、鉴于锐迪科微电子已被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展锐”)控股,中介机构于2020年6月28日走访了紫光展锐位于上海祖冲之路的总部办公楼,并通过前台联系上紫光展锐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不方便以当面形式进行访谈,但同意接受电话访谈并给予联系方式。随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以电话访谈的形式,与紫光展锐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就Liang Zhang和耿立伟的竞业禁止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1)未在内部系统中查询到Liang Zhang和耿立伟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确认相关情况;(2)就其了解,截至访谈日,紫光展锐及锐迪科微电子均与Liang Zhang、耿立伟之间未发生任何纠纷,未因竞业限制、保密等事项向其提出过任何主张。

在该等情况下,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采取现有核查手段对相关问题的核查,已履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序。

募投项目是储备金

1.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0亿元,结果有10亿元不是投资到具体的项目而是一个专项储备基金,说白了就是为未来服务的。

2. 尽管看起了很神秘,也有一些具体的项目,但是小兵总觉得,这跟补充流动资金有本质的区别吗?

3.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注册制下,对于募投项目的监管可以放松那么一丢丢了?

发行人报告期末资产总额6.3亿元,本次拟募集资金20亿元。其中,9.3亿元投向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智能WiFi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化、Type-C音频芯片升级、研发中心建设等四个项目,10.7亿元投向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智能蓝牙音频芯片等四个项目资金主要用途均为研发,合计约为8.1亿元。首轮回复中,发行人从研发费用占比及规模均低于竞争对手、导入先进工艺需要较高资金储备、强化公司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具体投向(先进工艺导入、智能可穿戴平台、面向智能家居的低功耗智能音视频平台、购置办公房产)进行了说明。

公司有明确产品技术迭代升级的计划,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是公司未来重要的产品布局及进一步的技术迭代发展方向。根据规划,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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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向的异同

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工艺、产品方向、关键技术应用、时间规划方面有明显差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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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规划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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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紧密衔接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规模与研发内容相匹配。目前公司对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投向已经进行论证,先进工艺导入、智能可穿戴平台芯片及智能音视频芯片是公司必要的研发方向,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灵活调整上述研发项目的实施时间。

智能眼镜SoC芯片、智能手表SoC芯片及智能音视频平台芯片均是新研发项目,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重合。根据上图,工艺C智能蓝牙及WiFi音频芯片的研发投入在1.2亿至1.6亿左右,公司新项目的投资规模与之相匹配。公司尚需智能音视频平台芯片相关的技术积累,因此该项目所需研发投入相对较大。

公司拟分别在2020年至2022年基于现有产品,研发工艺A、工艺B及工艺C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及智能WiFi音频芯片的升级产品,并在2022年开始导入更先进的工艺D。研发投入主要是光罩及光罩改版等试制投入、IP投入以及研发人员薪酬,工艺越先进,研发投入越高,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及智能WiFi音频芯片各年的研发投入与各工艺节点相匹配。

(三)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的合理性、必要性

1、工艺进一步升级的需要

公司计划在3年的投入期内,逐步开发基于工艺A、工艺B及工艺C的三个升级版本的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及智能WiFi音频芯片。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则在此基础上导入更先进工艺,对原有项目做进一步提升。

行业领先者苹果的新一代蓝牙SoC芯片拟采用更先进工艺,与其他同行业公司相比,苹果的竞争优势将进一步提升。随着智能可穿戴设备的发展,要求芯片具有更强的边缘计算能力,在性能增强和功能增多的同时,又需要保持极低的功耗设计,此外还要求芯片高集成度、小尺寸,以便留出更多空间给电池及其他器件。基于上述需求,主控SoC芯片必须向更先进工艺演进。为保持行业地位,公司需紧跟领先者步伐,对智能蓝牙音频芯片持续升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第一代智能WiFi音频芯片已研发成功,该款芯片为40nm工艺,性能及功耗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面对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对现有产品升级的迫切需求,公司有必要有序的导入先进工艺,在未来5年内,将现有产品升级至更先进工艺。

2、扩大产品应用的需要

智能可穿戴及智能家居是公司重要的产品和业务布局方向,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拟投向智能可穿戴平台及智能音视频平台,是实现公司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通过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项目实施,公司将新增智能眼镜、智能手表及智能音视频产品应用方向。项目实施所需资金量大,除目前募集资金规划外尚需公司自有资金投入。

(1)智能眼镜

智能眼镜在语音交互、视觉交互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谷歌、亚马逊、华为也已推出了相关产品,其他包括苹果、OPPO、vivo等厂商也在智能眼镜方面有明确的规划。目前市场上既有聚焦听音乐等随行场景的智能眼镜产品,也有聚焦视觉能力的产品,随着新技术的日趋成熟,智能眼镜市场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华为、高通等同行业企业均已推出了支持智能眼镜的平台芯片。智能眼镜要求芯片在很低的功耗水平下,完成更复杂的音视频和图像处理,因此需要在公司现有的无线音频SoC平台基础上,增加并升级多项技术,包括低功耗显示技术、图像传感技术及方位加速度传感器技术等,同时需要升级多协议多标准的无线传输技术。为此,公司需要研发性能更强、工艺更先进的多核SoC平台,以满足智能眼镜的各项技术要求。

(2)智能手表

目前公司智能蓝牙音频芯片虽然可以用于运动智能手表,但与未来单芯片、更高性能、更低功耗,以及支持强大图形渲染能力的的发展方向仍有较大差距。在运动智能手表市场上,意法半导体和Ambiq Micro具有领先优势,华为海思自研的麒麟A1也已应用于华为GT 2智能手表。目前市场上运动智能手表基本采取分立方案,即蓝牙与高性能处理器分立,市场需要兼具性能及成本优势的单芯片解决方案。公司亟待在智能手表SoC芯片领域实现突破,解决行业痛点。

(3)智能音视频产品

智能家居设备除具备智能语音外,智能视频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司拟研发的智能音视频平台芯片,是在当前产品的基础上加入图像传感、智能视频等功能,实现人脸识别、手势识别、图像显示等多元应用。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区别,公司目前尚无视频和图像传感等技术储备,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积累相关技术,实现产品从智能音频向智能音视频的跨越,进一步扩大产品的应用领域。

3、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投入规模与项目需要相匹配

先进工艺导入主要为成套光罩及光罩改版等试制投入、必要的IP投入及其他研发投入。随着工艺的提升,光罩和晶圆等成本将大幅增加,先进工艺所需的IP、EDA工具等授权费也会随之大幅提升。先进工艺导入项目投资额与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项目、智能WiFi音频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各年的投入相比,历年投入规模与各工艺节点的难度及成本相匹配。综合考虑技术难度和工艺水平,智能眼镜、智能手表及智能音视频芯片的新产品项目投入规模,也与公司规划中的新一代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及智能WiFi音频芯片的平均研发投入相匹配。

4、购置办公房产与公司的快速发展相匹配

截至2020年5月末,公司员工人数227人,较去年同期增长53.38%。为满足快速扩大的人员规模,公司拟将部分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用于购置办公房产。例如,根据安居客网站检索,张江园区办公楼每平米价格在7万元左右,以2亿元投资额计算,购置面积约2,857平米。按照人均办公面积约12平米计算,项目实施后公司办公场地可满足238人办公需求,与目前人员规模匹配。考虑到快速增长的研发团队,资金投入规模及购置面积属于谨慎合理的范围。

(四)调整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的表述,并明确该等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资产的投资,避免误导

为了更明确的体现“发展与科技储备”相关募集资金的项目使用规划、且不用于金融性资产的投资,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调整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为“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并相应调整了相关表述。

关于增值税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较大,故未缴纳增值税。

(一)报告期内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子公司按照境外税收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主体是母公司和境内子公司恒玄北京。报告期内,公司境内主体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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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主要系公司部分主体承担职能的调整以及采购备货金额较大所致,具体如下:

报告期初,公司客户主要为境外客户,公司主要由恒玄香港承担采购、销售职能,恒玄香港通过下达境外订单,向晶圆厂和封装测试厂采购晶圆及封装测试服务,并直接在境外完成销售及交货,上述业务均于境外开展,不涉及境内增值税的缴纳。

2017 年12 月起,公司出于自身业务规划的考虑,恒玄上海采购金额快速提高,相应进项税额大幅增加且高于恒玄上海境内销售收入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导致各期末出现留抵的进项税额。

此外,报告期内,恒玄北京主要承担研发职能,没有应税收入,因此未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未缴纳增值税,与公司相关主体承担职能的调整以及采购金额快速增加的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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