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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智能:大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同时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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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3: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3:56 编辑

1.没有专门做过统计,凭借印象流的感觉,在目前科创板IPO的发行人中,高校人员创业将技术产业化的案例应该占有一个不小的比例。最典型的例证,那就是济南和西安这两年科创板IPO的企业有了很快的增长和很大的进步。

2.科创板企业要求技术创新要求有技术含量,而高校的一些科研方向和成果显然完全满足这样的要求。更加重要的是,目前国家政策也是非常鼓励研究成果产业化,鼓励高校人员外出兼职创业,当曾经我们在纠结停薪留职是不是可以的时候,而现在高校的教授一边教着学生带着博士研究生,一边在企业做着实际控制人当着董事长也不再是个例。

3. 具体到本案例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是山东大学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同时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教学和公司管理不耽误。而据了解,目前山东大学的园区企业,还有一批企业正在科创板IPO的路上。

4.关于这个问题,审核重点关注的主要就是两个核心问题:①实际控制人的对外兼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相关要求;②实际控制人对外兼职的成果,发行人的相关知识产权是否跟山东大学有关系,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对于这两个问题,山东大学分别出具了两个说明文件。而很明显的是,因为第一次说明文件有些问题没说清楚不符合要求,发行人在6月份又申请山东大学分别出具了两份说明。所以,以后如果还有项目遇到同样的问题,可是向这个项目组取取经,争取证明文件一次到位!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山东大学出具了关于吴耀华同志身份及校外兼职事宜的《说明》,保荐机构依此认为吴耀华在发行人处兼任董事已经获得山东大学同意。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吴耀华教授校外兼职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说明》,确认列表中所列专利相关工作非学校指派、非职务发明,保荐机构依此认为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

吴耀华的个人简历情况如下:

董事长,男,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年9月至1991年6月就读于山东大学并取得硕士学位;1991年7月至1993年8月于山东大学任教;1993年9月至1996年6月就读于清华大学金属塑性加工专业并取得工学博士学位;1996年7月至1999年9月于山东大学任教;1999年9月至今就职于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1年3月至2011年7月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发表期刊、论文80余篇,其中20余篇被SCI、EI收录;2006年当选第四届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2007年获得国家人事部和物流采购联合会颁发的“物流劳动模范”。

(一)《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吴耀华教授校外兼职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说明》中列表中所列专利的具体情况,是否能对应发行人全部的知识产权,是否足以依此认定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吴耀华教授校外兼职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说明》列表中所列专利包含124项已授权专利和77项正在申请专利。前述专利能够对应《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吴耀华教授校外兼职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说明》出具时发行人及子公司全部的专利情况,且该说明中确认“吴耀华教授兼职期间完成了学校要求的本职工作,历年考核均为合格或以上,列表中所列专利相关工作也非学院指派,非职务发明,不存在纠纷。”

为进一步认定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2020年6月12日,山东大学出具《山东大学关于吴耀华教授校外兼职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说明》,确认“吴耀华教授在兰剑公司兼职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系在其完成本校要求的教育、科研本职工作之外完成的,不存在执行本校的任务或利用本校学校经费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协议(包括职务发明协议、委托研发协议或共同研发协议等)约定该等成果与本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成果归兰剑公司所有;吴耀华教授、兰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本校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本校与兰剑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耀华所在学院及学校均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

(二)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耀华在山东大学的职责、级别和研究范围、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管理的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公司与山东大学的合作研发情况等,说明并披露兼职事项对公司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未来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

1、吴耀华在山东大学的职责、级别和研究范围、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管理的研究经费使用情况

吴耀华作为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微观物流系统规划、企业物流信息系统构建等。对于吴耀华的级别、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校方管理的研究经费使用等情况,山东大学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和2020年6月22日出具《山东大学关于吴耀华教授校外兼职期间所取得知识产权情况的说明》和《说明》,确认如下:

(1)吴耀华同志在我校的任职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

(2)吴耀华同志投资兰剑智能及洛杰斯特并在上述公司兼职期间,未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或人才资源,能够尽职完成在我校的本职工作,未影响我校的正常教学及科研工作。

(3)其在兰剑公司兼职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系在其完成本校要求的教育、科研本职工作之外完成的,不存在执行本校的任务或利用本校学校经费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协议(包括职务发明协议、委托研发协议或共同研发协议等)约定该等成果与本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成果归兰剑公司所有;吴耀华教授、兰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本校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本校与兰剑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公司与山东大学的合作研发情况

公司坚持走自主创新与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的创新之路。报告期内,公司与山东大学就“物流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与山东大学签署了《技术合同书》(合作期限: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约定山东大学进行技术攻关和样机试制,公司向山东大学提供前期相关材料和山东大学要求了解的内部资料并支付山东大学技术开发费,双方约定技术合作成果均归公司所有。吴耀华虽担任山东大学教授,但并非山东大学领导班组成员,不参与山东大学与公司的技术合作项目的高校内部决策程序,山东大学根据其内部决策程序自行确定与公司的合作安排。

3、兼职事对公司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未来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

(1)技术创新方面

吴耀华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人员,负责公司技术与设备的研发工作,引导公司技术发展方向。但报告期内,不存在吴耀华将山东大学的科研经费或科研成果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情形,山东大学亦不存在为公司承担或变相承担研发费用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的研发团队,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共计196人,占员工总数的29.97%;研发团队拥有专门的研发中心和新产品中试车间,公司具备完整、独立的研发体系。公司成立了兰剑研究院,主要负责研究公司所处行业技术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指导公司研发方向,统筹协调各研发部门在项目研发中的分工合作。同时公司内部设立了产品研发部、AGV研发部、中试车间、软件控制部、PLC控制部等专门的研发部门,具体负责智能仓储物流自动化系统中的自动化设备和智能化软件的研发和改进。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自主确定研发项目、安排研发投入,年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达7%以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有效授权专利13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1项。

因此,公司坚持独立自主发展之路,组建了独立、完整的研发团队,具有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司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独立于山东大学。

(2)生产经营方面

吴耀华不存在将其职务研发成果或校方管理的科研经费应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也不存在任何侵犯山东大学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山东大学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生产、销售系统,资产独立完整。

因此,公司的资产具有独立性,生产经营独立于山东大学。

(3)业务发展方面

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主要从事智能仓储物流自动化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是一家智能仓储物流自动化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拥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公司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因此,公司独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业务发展独立于山东大学。

综上所述,公司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之路,吴耀华兼职对公司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未产生不利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技术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

(4)未来影响及风险

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独立自主发展,在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生产经营设施、扩大业务发展规模的同时,仍将适当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吸收、再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吴耀华兼职事项不会对公司未来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风险,亦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或风险。

关于国有股权

这里主要是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一些最新政策和标准:

1.现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准和备案已经有了明确的下放权限的问题,大家项目操作时一定要找到相关的政策要求,明确批复部门是否有授权的权限。

2.国有创投公司出资取得发行人股权的行为,无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根据2000年5月19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根据中编[1994]1号文件和中编发[1995]5号文件的规定,济南市属于副省级城市,享有省级计划决策权和经济管理权,济南市财政局有权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出具批复。

4.特别注意的是,发行人有过两次股改的过程,而第二次是在2012年,这时候根据授权不需要省级财政部门批复而直接由下级部门做出决定就行。

自济南创投2003年2月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中涉及国有股变动事项的,相应有权主管部门进行了确认和批准。发行人由“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变更程序不够完善。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相关意见。

(一)核查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对前述事项出具意见的有权部门,相关意见是否有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山东省国资委及中共济南市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分别先后颁布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及《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济发[2014]27号)。根据前述文件的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22日向各市管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颁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济国资办[2015]1号),该规定要求市管三级及以下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的审批事项下放集团公司行使,要求除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之外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事项下放集团公司备案。

经核查,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集团企业。根据前述规定,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市管三级及以下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的审批事项及除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之外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事项的权限下放至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行使。因此,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对发行人2010年6月企业改制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出具意见的有权部门,其相关意见合法有效。

另外,发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取得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发行人国有股东的持股股数及比例进行了确认。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对发行人企业改制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出具意见的有权部门,其相关意见合法有效。

(二)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核查涉及国有股变动事项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003年2月,发行人增资引入国有股东济南创投,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至857.14万元

经核查,为完成此次增资,2002年9月4日,济南创投(曾用名: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内部投资决策机构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济南兰剑物流公司投资的决议》。同时,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2年10月22日,山东新求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鲁新求评报字[2002]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该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正式颁布。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参照上述规定要求,2003年2月国有股东济南创投出资人民币900万元取得发行人30%股权的行为,无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020年6月1日,济南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

“1、2003年,经我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我司以货币形式出资900万元认购兰剑公司30%的股权(对应257.1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并于2003年1月14日向兰剑公司实际投入前述资金900万元。

2、投资兰剑公司时,我司实收资本已实际增至12,600万元,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项目投资审批条例》之规定,上述投资无需提交我司董事会审批。

3、我司确认,我司对兰剑公司的上述投资已履行一切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济南创投对发行人投资事宜,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

2、2009年4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0日,济南市财政局出具了“济财企[2009]13号”《关于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根据2000年5月19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根据中编[1994]1号文件和中编发[1995]5号文件的规定,济南市属于副省级城市,享有省级计划决策权和经济管理权,济南市财政局有权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出具批复。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2009年4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

3、2010年6月,发行人由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6月,发行人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所占出资额、股东实缴出资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国有股股东济南创投所占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在本次变更前后均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发生增减变化的情况。

根据208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2010年5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25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2020年3月20日,发行人的上级国资主管单位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确认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山东兰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事项的批复》,确认发行人“由‘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变更程序不够完善。鉴于此次变更前后兰剑公司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等均未发生变化,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集团补充确认此次变更行为有效。”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发行人虽未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履行相关资产评估及国资备案程序,但2009年4月济南兰剑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已履行一切必要的国有资产评估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国资审批程序;2010年6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间隔时间较短,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所占出资额、股东实缴出资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国有股东济南创投所占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在本次变更前后均未发生变化。同时,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不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发生增减变化的情况;本次变更时,发行人虽未履行相关资产评估及国资备案程序,但发行人的有权上级国资主管单位的补充确认此次变更行为有效,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2011年7月,发行人增资,注册资本由2,480万元增至2,633.76万元

2011年6月9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山东兰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济高国委字[2011]10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增资。

经核查,2007年2月,济南创投时任控股股东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签署《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无偿委托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出资人的身份管理风险投资。

2007年4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支持济南高新区发展现场办公会议纪要》([2007]第21号),同意赋予高新区市级管理权,赋予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高新区与国家通信国际创新园规划建设区域内经济、社会、行政、组织的领导权和管理权以及执法和司法管辖权。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上述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2010年1月15日,济南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对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济财资[2010]80号),同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在托管期间将济南创投国有股权委托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资委管理。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取得了济南市财政局的授权,发行人此次增资事宜,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

5、2011年11月,发行人增资,注册资本由2,633.76万元增加至2,897.136万元

2011年9月21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山东兰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济高国委字[2011]13号),同意公司本次增资扩股。

根据济南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济财资[2010]80号)规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取得了济南市财政局的授权。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此次增资事宜,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

6、2012年6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9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山东兰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济高国委字[2012]1号),同意兰剑有限整体改制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同意将兰剑有限净资产13,003.69万元按照2.55:1折股比例折为5,100万股。

根据济南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济财资[2010]80号)规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取得了济南市财政局的授权,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发行人本次改制作出批复。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2012年6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

7、2019年2月,发行人国有股权转让

2018年12月,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济南创投将持有的兰剑股份8.169%的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底价为4,999.43万元。

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济国资办[2015]1号)的规定,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集团企业,为发行人的上级国资主管单位,有权对发行人的此次国有股权转让作出批复。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此次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

8、2019年7月,发行人增资,股本由5,100万元增至5,450万元

2019年8月16日,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济南创投集团提请办理兰剑物流国有股权变更的复函》,同意济南创投持有的兰剑智能股权比例由17.512%变更为16.387%。

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济国资办[2015]1号)的规定,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集团企业,为发行人的上级国资主管单位,有权对发行人的此次国有股权转让作出批复。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此次增资事宜,已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充分,履行的程序合法。

各期12月收入

1.发行人本来收入分布还是比较均匀的,单单2019年第四季度的收入1大幅增加,达到了56%。

2.当然,发行人也有着合理的理由和充足的解释,而占比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些大型客户,收入的真实性还是值得信赖的。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日本宝洁(P&G)AS/RS、唯品会(华东DC)密集储分一体化系统和绥化烟草卷烟自动化仓储分拣系统初验及收入确认日期为2019年12月份,合计占比约为当期收入的47%。

(一)报告期各期12月份收入的金额并做简要分析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12月确认收入情况如下:
1.png

公司报告期内单个会计年度确认收入的项目数量较少,部分项目金额较高、实施周期较长,大项目的收入确认对当期营业收入影响较大;且受外部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收入确认时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某个期间受可确认收入项目数量多少、金额大小而导致营业收入产生较大变动。报告期内,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收入占比较稳定,但2019年12月确认收入金额占比较大,主要由于受金额较大的日本宝洁(P&G)智能仓储物流自动化系统项目和唯品会(华东DC)密集储分一体化系统12月完工影响,前述项目合计金额16,713.77万元,占当期收入比例为42.27%。

(二)列表说明报告期内12月份确认收入的订单名称、金额、合同签署日、签收日、初验日、终验日、确认收入周期、回款金额、回款占比,相关收入是否存在跨期及依据

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规定:公司主营产品智能仓储物流自动化系统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系统具备交付运行的条件,经过购货方验证,取得初验报告或一次性验收报告,证明系统不存在重大需改进的内容时,予以确认收入;上述项目在收入确认时均已验收合格并取得初验报告或一次性验收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收入均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不存在收入确认跨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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