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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院:国企混改,要求新股东带着业务订单来,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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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4: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4:49 编辑

1.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一般都会刻意避开国有企业的案例,因为不论是怎样的审核逻辑,国有企业都会有一些特殊的处理存在。这些特殊之处有时候也并不是我们理解的傲慢和法外之地,很多时候这些特殊的处理也符合当时的政策背景以及国有企业运营的自身规律。你可以说这样是错的不对的,但是这不是IPO审核逻辑的错。

2.发行人是深圳国资委控制的公司,属于根正苗红的国有企业。发行人上市之前进行了混改的操作,那么国资委要求混改时引入的股东都必须是知名的企业,同时还要求这些股东入股的时候必须要给发行人带来新的业务和客户资源。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能成为发行人股东。如果不能满足承诺,那么利润分配的时候要扣除这些业绩。

3.根据国资委的要求,三个股东入股发行人的时候,都签署了《新增股东承诺函》,分别承诺会给发行人带来具体10亿元还是5亿元的合同或者项目。关于股东带着客户资源和业务订单入股发行人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后续再说,只是这个合同的后续履行就存在很大争议。

4.根据发行人经营的实践,发行人通过三个股东实现的收入只有600万元左右,远远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发行人解释说,股东当初承诺提供的只是客户资源和业务机会,但是发行人是否真的决定去做这个业务,那是发行人自主决定的。因而,其实三个股东其实是完成了承诺的。这个解释,小兵不知道该怎么评价,不过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出具确认文件,确认这些股东完成了相关的承诺。

5.2020年11月,为支持发行人上市,经各方友好协商,解除《新增股东承诺函》的同时就上述业务差距情况做出积极的救济措施,经协商业绩承诺方合计应向发行人支付5,646,258.30元。这个解除承诺并支付费用可以理解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保护。同时,发行人解释股东完成了承诺,后续也不会再有承诺。既然股东已经完成了承诺,那么当时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的情形也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最后,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复函,确认对承诺函的解除没有异议。

6.关于这个案例,还有几个技术问题需要思考:

(1)关于股东的承诺函,算不算是对赌协议,这个问题问的好,发行人回复的也很有思路,值得学习。

(2)在以前的IPO审核中,关于股东带着客户和业务资源入股发行人的操作一直都是禁区,很容易被质疑收入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独立性,而现在这样的操作是否可以被认可呢?在注册制审核理念下,如果股东带来的客户资源是确定的且没有任何水分,也经得起核查,同时股东的入股价格也合理公允,这是一个可以思考的问题。就怕,实践中这种情况猫腻太多,很难一下子说清楚。

(3)如果新增股东带来的业务资源形成的收入,必然是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因而关注到关联交易是否完整披露的问题。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收入分别为4.91亿元、5.17亿元、7.15亿元,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上述承诺业绩预计在发行人上市后每年度收入占比不超过30%。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次:股东带业务入股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深投控、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水规院投资向发行人增资时与发行人签订合同,约定:深高速、水务集团承诺每年提供10亿元以上的PPP或EPC总承包项目,或水务规划、勘察设计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项目业务资源,铁汉生态承诺每年提供5亿元以上的PPP或EPC总承包项目,或水务规划、勘察设计费用达到2500万元以上项目业务资源,并约定了违约补偿的安排。

一、上述增资时签订合同是否属于对赌协议,是否需要解除;上述合同的主要条款,权利义务划分情况;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披露该协议是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构成不利影响。

1、上述增资时签订合同是否属于对赌协议,是否需要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1民终8440号”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30号判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陕01民初79号”判决等,法院认为对赌模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基于对目标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达成协议,通常以目标公司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作为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协议条款主要有股权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及股权回购即退出机制条款等。对赌条款通常以增资及股权转让部分为基础,该部分通常约定投资方以一定的溢价估值受让目标公司原股东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认缴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该部分主要是对投资方义务、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权利的约定,对赌条款中通常约定了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条款,主要是对投资方权利、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义务的约定。”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要求“引入能在关键技术、市场渠道、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为水规院提供核心资源和支持的战略投资者。同时,设置有效措施,确保战略投资者的各项入股承诺落实到位”。

根据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告的《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增资50%股权项目公告》,投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综合实力、运营资源、承诺资源投入等方面,战略投资者应对上述所有条款作出相应承诺,在成为水规院股东后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应在收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水规院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作出令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水规院满意的纠正、补救(若前述情形可以纠正、补救),并赔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水规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若有)。否则,视为违约水规院有权扣除其当年在水规院应分配的利润。被扣除的利润如何处置由水规院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时,违约股东无表决权。

因此战略投资者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出具的《新增股东承诺函》是根据深圳国资委设定的战略投资者资格要求,将战略投资者在竞争性谈判中为了满足深圳市国资委的设定的要求而做出的股东承诺,不涉及对战略投资者增资价格的调整,不属于估值调整;相关承诺是投资方对发行人及原股东深投控作出的单方承诺,构成投资方的义务,而对赌协议中关于业绩对赌的约定属于投资者的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出具的《新增股东承诺函》作出的股东承诺及违反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均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与市值挂钩,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新增股东承诺函》不构成《审核问答》中应当在申报前解除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战略投资者作出的《新增股东承诺函》不属于对赌协议,不构成《审核问答》中应当在申报前解除的情形。

2、上述合同的主要条款,权利义务划分情况

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出具的《新增股东承诺函》中关于业务资源的主要条款、权利及义务划分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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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协议是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构成不利影响

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出具的《新增股东承诺函》作出的股东承诺及违反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均不涉及发行人股份回购等情形,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清晰、稳定构成不利影响。

二、协议签订至今上述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已向发行人提供项目及业务资源,已履行项目及业务资源的基本情况,产生背景,涉及金额,对应发行人目前主营收入及净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依赖于上述股东支持而开展。

1、协议签订至今上述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已向发行人提供项目及业务资源,已履行项目及业务资源的基本情况,产生背景,涉及金额,对应发行人目前主营收入及净利润的情况

发行人确认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在2017-2019年度,达到了相应承诺履行要求;深投控确认其对2017-2019年度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的承诺履行情况无异议。《新增股东承诺函》生效后,发行人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向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发放了现金分红。因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深投控及发行人对《新增股东承诺函》履行情况不存在异议,未触发《新增股东承诺函》中违反承诺的补偿条款及违约救济条款。

2、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依赖于上述股东支持而开展

上述已转化为合同的项目中,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或其下属企业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

发行人与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或其下属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的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理由如下:(1)该等项目均未成立项目公司,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共同投资的行为;(2)依据该等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联合体成员间签订的协议及公司直接确认收入依据的合同金额,联合体各成员间已明确划分各自的服务范围及服务价格,各方均独立向业主提交成果并独立向业主承担责任;(3)发行人合同的履行情况由业主方确认,发行人依据由业主方提供的外部证据确认收入;(4)联合体成员间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存在权益或义务转移的其他安排,未产生实际利益倾斜的情况。

报告期内,各战投股东提供的业务资源中已转化为合同的项目累计收入金额为2,238.79万元,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营业收入及利润比例较小。

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上述股东提供的转化为合同的业务资源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及利润规模较小,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依赖上述股东支持而开展的情形。

三、发行人与上述股东是否已约定未来履行的具体时点及计划,是否待发行人上市后向发行人提供项目或业务资源;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是否将依赖于上述股东支持而开展。

1、发行人与上述股东是否已约定未来履行的具体时点及计划,是否待发行人上市后向发行人提供项目或业务资源

《新增股东承诺函》自战略投资者成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即生效,战略投资者自《新增股东承诺函》生效起即已开始履行相关承诺,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未以发行人上市为条件约定未来履行的具体时点及计划,不存在待发行人上市后向发行人提供项目或业务资源的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是否将依赖于上述股东支持而开展

根据业绩承诺的内容,上述股东若全额提供承诺业绩,则:

如上述股东提供的资源均全额转化为PPP或EPC总承包合同,每年为发行人带来的合同金额约为25亿元。PPP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通常包括勘察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等费用,根据发行人历史经验数据,发行人资质范围内承接比例约为PPP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的5.12%。

据此估算,发行人每年实际承接PPP或EPC项目金额约为1.28亿元;如上述股东提供的资源均全额转化为水务规划、勘察设计业务合同,每年为发行人带来的合同金额约为1.25亿元。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收入分别为4.91亿元、5.17亿元、7.15亿元,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上述承诺业绩预计在发行人上市后每年度收入占比不超过30%。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上述股东提供的转化为合同的业务资源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及利润规模较小,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依赖上述股东支持而开展的情形。

四、结合上述协议的违约补偿条款,披露发行人对该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是否已有切实补偿安排;上市后该事项是否将侵害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1、结合上述协议的违约补偿条款,披露发行人对该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是否已有切实补偿安排

投资人如违反承诺,将在收到深投控或水规院书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作出令深投控和水规院满意的纠正、补救(若可纠正、补救),并赔偿深投控和水规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若有)。否则,视为违约,水规院有权扣除该股东当年在水规院应分配的利润。被扣除的利润如何处置由水规院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时,违约股东无表决权。

发行人确认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在2017-2019年度,达到了相应承诺履行要求;深投控确认其对2017-2019年度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的承诺履行情况无异议。《新增股东承诺函》生效后,发行人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向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发放了现金分红。因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深投控及发行人对《新增股东承诺函》履行情况不存在异议,未触发《新增股东承诺函》中违反承诺的补偿条款及违约救济条款。

2、上市后该事项是否将侵害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深投控及发行人确认未来深投控、发行人与该等股东将继续履行《新增股东承诺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深投控与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后放弃其依据《新增股东承诺函》而获得的权益安排。因此,上市后该事项的存在不会侵害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增资时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对赌协议,不构成《审核问答》中应当在申报前解除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合同的主要条款,权利义务划分情况;该协议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不构成不利影响;

2、发行人确认各战投股东依托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业务资源,对发行人市场拓展、业务衔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战投股东各年度达到了相应承诺履行要求。深投控确认其对2017-2019年度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的承诺履行情况无异议;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股东提供的转化为业务合同的业务资源的基本情况、产生背景、涉及金额等,上述股东提供的转化为业务合同的业务资源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的收入及利润规模较小;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依赖股东支持而开展的情形;

3、《新增股东承诺函》自战略投资者成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即生效,根据深投控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战略投资者自《新增股东承诺函》生效起即已开始履行相关承诺,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未以发行人上市为条件约定未来履行的具体时点及计划,不存在待发行人上市后向发行人提供项目或业务资源的情形;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不会依赖于上述股东支持而开展;

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深投控与发行人对《新增股东承诺函》履行情况不存在异议,业绩承诺各方未触发《新增股东承诺函》中违反承诺的补偿条款及违约救济条款;深投控与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后放弃其依据《新增股东承诺函》而获得的权益安排。上市后该事项不会侵害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次:股东入股提供业务来源承诺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东深高速、水务集团入股发行人时承诺每年提供10亿元以上的PPP或EPC总承包项目,或水务规划、勘察设计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项目业务资源,铁汉生态入股时承诺每年提供5亿元以上的PPP或EPC总承包项目,或水务规划、勘察设计费用达到2,500万元以上项目业务资源。根据上述《新增股东承诺函》,上述股东如违反承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深投控可要求其纠正、补救,且发行人有权扣除该股东当年应分配的利润。

报告期内,深高速、铁汉生态报告期内分别为发行人提供金额共计146.91万元及508.36万元的合同,水务集团为发行人提供共计7,213.81万元的合同,上述股东均未能达到其所承诺每年提供业务金额。但发行人目前已确认上述股东2017-2019年度履行了相应承诺并发放了现金分红。

一、结合上述各股东报告期内为发行人提供的项目合同总金额及总确认收入情况,披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深投控确认上述股东已履行相应承诺并进行分红的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各战投股东出具的《新增股东承诺函》,如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将在收到深投控或发行人书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作出令深投控或发行人满意的纠正、补救,并赔偿深投控和发行人因此而遭到的损失(若有)”。因此依据《新增股东承诺函》约定,深投控和发行人有权确定战投股东是否完成相关承诺。

在《新增股东承诺函》中,战投股东承诺提供不同金额的业务资源。签署后,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依托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业务资源为发行人提供了相应的业务资源,但是发行人综合考虑项目周期、业务资质、承接能力等因素,部分业务资源最终转化为了业务合同。因此,深投控及发行人根据战投股东提供业务资源的情况确认战投股东完成了承诺,具有合理性。

二、《新增股东承诺函》生效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情况,是否有股东及董事提议要求上述股东履行补偿义务或扣除其分配利润,若否,披露其合理性,控股股东深投控及上述股东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各董事、监事是否对该事项履行了尽职履责监督义务,是否有效保护了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新增股东承诺函》生效后不存在股东或董事提议战投股东履行补偿义务或扣除其分配利润的情况,主要系《新增股东承诺函》签署后,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依托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业务资源为发行人提供了相应的业务资源,深圳市国资委、发行人及各股东对《新增股东承诺函》履行情况不存在异议,未触发《新增股东承诺函》中违反承诺的补偿条款及违约救济条款。

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因《新增股东承诺函》履行而受到损害的情形,具体如下:

(1)2020年11月,深投控、发行人(即丙方)、深水规院投资及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签订《关于深圳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东承诺函〉相关事项的协议》,确认:《新增股东承诺函》出具至今,业务承诺方利用其积累的战略资源优势积极为丙方提供业务资源,为丙方业务市场拓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客观上,过往三年内业务承诺方提供的可量化项目金额与《新增股东承诺函》承诺数额尚存在差距。为支持深水规院上市,经各方友好协商,解除《新增股东承诺函》的同时就上述业务差距情况做出积极的救济措施。经协商业绩承诺方合计应向发行人支付5,646,258.30元。

(2)深圳市国资委于2020年11月出具《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东承诺相关事项的复函》(深国资委函[2020]564号),确认其对发行人混改至今战投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以及解除《新增股东承诺函》事项无异议。

因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因《新增股东承诺函》的履行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各董事、监事对该事项履行了尽职履责监督义务,有效保护了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新增股东承诺函》不再履行后,不涉及承诺事项的实际可实现性,不涉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因《新增股东承诺函》而导致中小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形。

四、请中介机构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深投控和发行人有权确定战投股东是否完成相关承诺,且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依托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业务资源为发行人提供了相应的业务资源,因此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深投控确认上述股东已履行相应承诺并进行分红具有合理性;深高速、水务集团、铁汉生态依托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业务资源为发行人提供了相应的业务资源,深圳市国资委、发行人及各股东对《新增股东承诺函》履行情况不存在异议,未触发《新增股东承诺函》中违反承诺的补偿条款及违约救济条款,因此《新增股东承诺函》生效后不存在股东及董事提议要求上述股东履行补偿义务或扣除其分配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深投控及上述股东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各董事、监事对该事项履行了尽职履责监督义务,有效保护了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2、《新增股东承诺函》已解除,发行人上市后不再履行该等承诺,不存在上述股东在发行人上市后长期为发行人提供业务的情况,不涉及承诺解除时限或条件,不会对投资者判断造成误导。

3、发行人首发上市后,《新增股东承诺函》不再履行,不涉及承诺事项的实际可实现性,不涉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因《新增股东承诺函》而导致中小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形。

串通投标

1.这个案例是我们审核实践中遇到的为数不多的涉及到串通投标被处罚的案例,实践中尽管围标和串标的情形普遍存在,不过IPO审核中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多见。

2.发行人因为串通投标行为被深圳市财政局处罚,主要处罚就是三年内不得进行招投标业务,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时候,有一个很明显的悖论出现了:既然三年内不能参与深圳政府采购活动,为什么这三年还有很多客户就是深圳地区的客户?

3.对于这个问题发行人做了解释,因为招投标违规行为被限制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的只是政府的一个采购平台,发行人呢还是可以在其他平台参与采购的。对于这个解释,小兵还是认可的,只要是符合政府管理的相关规定。因而,我们实践中看到的很多看起来完全冲突的事项,可能背后也有更深层次且合理的逻辑。

4.发行人还详细说明了因为投标的违规行为以及因为不良记录还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2014年11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因发行人存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对发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按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罚款(共计36,120元);(2)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3)将发行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但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均为2017年发行人主要客户。

一、补充披露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11月对发行人处以“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后,2017年度发行人主要客户中仍存在深圳市、区水务局、水务建设中心等深圳市区政府部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指令,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事宜的通知》(深财建[2019]11号),“二、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范围,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范围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类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医疗设备、器械,教学设备,设备搬迁等,集中采购标准则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由上可见,深圳市符合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http://zjj.sz.gov.cn/jsjy/)进行招标投标,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办,而其他货物、服务类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则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http://cgzx.sz.gov.cn/)进行招标投标,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办。

2014年,因发行人在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雨洪调蓄前期研究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财政局”)对发行人处以“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罚期内,发行人无法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但仍可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因此,2017年度发行人主要客户中仍存在深圳市、区水务局、水务建设中心等深圳市区政府部门具有合理性。

2017年11月16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具《关于行政处罚期满相关事宜的复函》,认定发行人于复函出具日处罚期已满,已自动恢复参与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发行人在处罚期满后的招投标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财政局出具《关于说明水规院2014年曾受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认定发行人已按照处罚决定按时足额缴纳罚款,处罚期内遵守处罚决定,自2017年11月14日至今未被列入我局供应商诚信档案。

综上,发行人在处罚期内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未违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指令,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补充披露该处罚措施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承揽业务及各期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招投标、承揽深圳市政府项目情况,披露该不良诚信档案记录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该处罚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9,102.65万元、51,738.38万元、71,454.25万元、39,393.39万元,其中,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38.11%和5.37%。报告期内,公司公开招投标实现营业收入29,783.09万元、33,087.63万元、54,255.94万元及30,460.9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为60.65%、63.95%、75.93%和77.32%。报告期内,公司公开招投标新签合同金额分别为39,336.07万元、87,956.68万元、84,555.71万元和41,570.10万元,占当年新增合同金额的比重分别为61.94%、83.48%、79.73%和77.11%。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实现的营业收入及新签合同金额均呈现上升趋势,因此上述处罚未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承揽业务及各期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不良诚信档案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深圳地区公开招投标实现的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分别为17,255.01万元、18,098.67万元、38,172.44万元和21,387.71万元,深圳公开招投标实现的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新签合同金额分别为10,176.28万元、59,320.00万元、46,984.67万元和27,048.0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深圳市政府项目并未受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11月16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具《关于行政处罚期满相关事宜的复函》,认定发行人于复函出具日处罚期已满,已自动恢复参与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财政局出具《关于说明水规院2014年曾受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认定发行人已按照处罚决定按时足额缴纳罚款,处罚期内遵守处罚决定,自2017年11月14日至今未被列入深圳市财政局供应商诚信档案。发行人在处罚期满后的招投标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该不良诚信档案记录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收到该处罚后发行人内控制度的完善过程,目前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收到该处罚后发行人内控制度的完善过程如下:

①按时足额缴纳罚款,处罚期内遵守处罚决定

发行人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于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处罚期内,发行人遵守处罚决定,未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后,发行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标工作。

②开展合规培训

为提高相关业务人员在投标方面的合规意识,发行人召开专题合规培训,通过聘请专家讲座等方式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向所有业务人员重申并强调了守法依规的投标原则,明确告知公司严禁员工以违法方式获取商业机会,以及相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员工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投标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投标管理办法》。该制度明确规定参与投标工作的各部门、分公司及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投标证明材料,不得组织和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

业务部门在投标活动中若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被列入投标红色警示名单,暂停投标资格,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按照前述规定管理投标工作。

④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进一步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管理层多次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规范发展和内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并鼓励各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发行人管理层主动与中介机构交流,征求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避免公司出现因围标、串标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0)060066),报告的结论意见如下:“认为深水规院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承诺,并查询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相关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围标、串标有关的涉诉、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深圳市住建局2020年8月3日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以来没有因“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综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17年度发行人主要客户中仍存在深圳市、区水务局、水务建设中心等深圳市区政府部门的主要原因系处罚期内,发行人无法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但仍可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所致,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未违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指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该处罚措施未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承揽业务及各期经营业绩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不良诚信档案记录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通过开展合规培训、制定内控制度及采纳中介机构建议等多种方式完善内部控制;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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