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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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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8: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我国盈利预测报告的历史进程

1993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披露盈利预测。拟上市企业一般都按照自己的习惯披露公司1-3年的预测信息,比较随意。

1993-1997,国务院证券委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1994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规定:公司如果披露过盈利预测,应对报告年度实际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分析与说明。

1997-2001,证监会1997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拟上市公司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不过在随后颁布的《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中,重新将盈利预测与IPO定价挂钩,

2001年以后,盈利预测信息由发行时的强制披露转为自愿披露。2001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明确盈利预测信息不再是强制性披露要求。

现阶段IPO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情形分为强制性披露(发行人在主板/中小板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和自愿性披露两种情形。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在实务中,如果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即通称的“A+H”),且相关境外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在境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则出于保证境内外信息披露公平性的考虑,发行人一般也应当在境内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目前IPO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为规避盈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监管处罚和民事索赔,基本不披露盈利预测。根据证监会发行上市/注册管理办法,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对于盈利预测的不准确,处罚程度逐渐加重,科创板对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多重因素影响下,拟上市企业自愿披露盈利预测的情况越来越少。

二、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

那么盈利预测又如何编制呢?

盈利预测报告的内容包括盈利预测基准、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盈利预测表、盈利预测说明四个部分

盈利预测基准一般有:预测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投资计划、生产计划和营销计划。

编制盈利预测所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编制财务报表所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以确保盈利预测信息与历史财务信息能够可比。

盈利预测的编制应当有一定的预测假设为前提。预测假设是对影响公司未来经营成果因素的未来状况进行合理假定,一般是根据掌握的充分的信息,根据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对预测期间的一般经济环境、经营条件、金融和税务政策、市场情况等情况作出合理假设。

盈利预测表应按利润表格式编制。

盈利预测说明要对预测期间利润形成的原因、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做出详细说明。一般包括:公司的筹建情况、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预测期间的生产、营销和对外投资的安排;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重点说明有关费用的摊提标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各项目的预测依据和计算方法

盈利预测的数据来源于历史数据、同行业数据、预测数据。内部来源一般有经审计的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劳动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销合同、公司产品价格表、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董事会会议纪要;外部来源一般有:政府公报、专业机构的研究报告、行业出版物、宏观经济预测、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盈利预测报告的误差分析

预测都和实际情况有出入,目前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是否存在系统性预测偏差主要有两个观点:有的认为理性的经理人会从公司信誉出发,真实或保守进行盈利预测;有的认为拟IPO企业从为了获得股票市场进一步融资的机会或由于抬高股票价格的目的,倾销于高估未来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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