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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与老东家之间竞业禁止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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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8: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IPO时,经常遇到发行人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甚至实际控制人曾在其他同业知名企业任职的情况。对此,核查要点一般有两个:(1)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条款?(2)是否涉及原单位职务成果?

案例1:鸿富瀚[创业板IPO]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在富士康任职。实际控制人张定武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同时任职于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鸿富瀚有限监事、执行董事。

一、曾在富士康任职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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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业务员,同时担任鸿富瀚有限监事,未参与鸿富瀚有限的经营管理,不存在违反与富准精密合同约定的情形。

二、上述人员不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发行人曾在富士康集团任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离职前任单位至今时间均已超过两年,已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竞业限制保护期。

根据相关员工与曾任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在富士康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相关员工离职时,会根据员工所知悉技术的保密需要,经评估认为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将对相应员工下发《竞业限制通知书》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相关条款对竞争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发行人不属于上述竞争企业的范畴。根据上述人员签署的承诺函,鸿富瀚相关员工自曾任职单位离职时,均未收到《竞业限制通知书》或其它任何关于竞业禁止主张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也未收到任何经济补偿,在富士康集团任职期间也不存在职务发明,以上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的情形。

三、上述人员不涉及其他单位职务发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为发明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履行发行人交办的工作中开发完成的,其权利属于发行人。发行人相关产品的技术来源不存在来自于相关人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也不存在其他人以职务发明出资或转让等方式投入发行人的情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张定武、张定概及杨钢为公司部分专利的发明人。张定武、张定概及杨钢均已于2009年前离开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专利均为2017年之后申请、2018年7月之后取得授权,距离上述三人离开原单位多年,不涉及职务发明“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情形。上述三人在原单位未担任核心研发人员,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亦不存在以其为发明人、原单位为权利人的任何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

消费电子行业的产品具有更新迭代速度快的特点,例如手机系统已经从塞班系统演变成目前主流的安卓系统和苹果iOS系统,手机也从功能机演变成智能机,主流品牌从之前的诺基亚、摩托罗拉等演变成现在的华为、苹果、三星等品牌。发行人部分专利的发明人张定武、杨钢分别于2009年、2008年从富士康集团离职,至今已10余年,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核心技术、材料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核心技术均为公司成立以来自主研发形成,不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不存在被应用于发行人产品中的情形,亦不存在因前述情况引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李涛、陈新峰、邓佑礼等在富士康集团工作期间,从事摩托罗拉、苹果等手机组装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工作,而发行人的自动化设备主要应用于FPC、显示屏等领域,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涉及上述人员在富士康的职务发明,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案例2:艾为电子[科创板IPO]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加入发行人前,部分曾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启攀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等任职。曾在华为或启攀微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共7人,曾在华为或启攀微任职的其他技术人员共23人,占公司技术人员数量的比例为3.70%。

一、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等部门人员中,曾于华为或启攀微任职的情况

华为(含其下属企业华为海思)作为国内集成电路行业的领军企业,培养并向行业输出了大量人才,部分人员从华为离职后加入其他公司属于正常的行业人员流动。近年来,由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同行业公司之间人员流动更加普遍和频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与华为和启攀微均不相同。

曾在华为或启攀微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共7人,均在公司设立初期即加入公司,其从华为或启攀微离职距今已超过10年。公司的技术人员来源以校园招聘为主,社会招聘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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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

根据对上述人员进行的访谈并取得其书面确认,上述人员均与华为或启攀微签署了相关保密条款,亦履行了对华为或启攀微的保密义务。截止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人员与华为、启攀微未发生过任何保密事宜的争议及纠纷,也未收到过华为、启攀微针对保密事宜的权利主张。

根据对上述人员进行的访谈并取得其书面确认,上述人员均未与华为或启攀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离职后亦未领取过竞业限制补偿。截止本回复报告出具日,上述人员不存在因竞业限制被华为或启攀微主张过权利的情形,未与华为或启攀微发生过任何与竞业禁止相关的争议及纠纷。

三、公司主营业务及产品并未涉及公司董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在华为、启攀微形成的专利

前述人员作为发明人在华为或启攀微任职期间由前述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专利主要为与前述原任职单位主要产品及技术相关性较强的发明专利,整体分为两类,一类为在华为任职期间形成的通讯类专利,另一类为在启攀微任职期间形成的电容触控类芯片相关专利,不存在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及产品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

除公司董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外,曾在华为或启攀微任职的其他23名技术人员中,仅有1名员工在华为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由华为申请并形成华为的发明专利。该员工在公司尚处于试用期,未形成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该员工在华为任职期间主要从事运营商网络设备相关芯片开发,其为发明人由华为申请并最终取得且目前处于有权状态的发明专利共计5项,主要应用于通讯网络设备。上述发明专利中,不存在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及产品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

曾在华为或启攀微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合计30人)加入公司后,有10人作为发明人形成了54项公司的发明专利,其中公司董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孙洪军、郭辉、程剑涛、张忠、杜黎明5人牵头或参与形成的发明专利共51项。上述发明专利均系该等人员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公司的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自主研发取得的成果,属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人均为公司。发明专利主要应用于音频功放芯片、电源管理芯片、马达驱动芯片等,不涉及原单位的职务成果,不构成对相关发明人原单位的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的侵权。

案例3:蕾奥规划[创业板IPO]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富海、核心董监高均来自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改制而来。王富海于2008年4月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尚未完成商事主体注销,王富海仍为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了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注销登记。王富海自200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仍被记载为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持有20%股权的中伟思达董事。

一、研究院和深规院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就王富海与研究院组织关系等有关事宜,深规院、特发集团(深规院的控股股东)及深圳市国资委分别出具了有关说明、请示及复函,具体情况如下:

深规院向特发集团出具《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王富海同志与深规院组织关系等有关情况的说明》。研究院于2007年12月由事业单位改制为深规院,深规院承继研究院的资产、业务、人员。改制后,研究院不再实际经营,因连续三年未在工商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年检被吊销。王富海于2008年4月从深规院辞职。辞职后,因研究院尚未完成商事主体注销,王富海仍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但未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未实际履职及领取薪酬。

特发集团向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关于王富海同志与深规院组织关系等有关情况的请示》。深圳市国资委向特发集团出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富海有关情况的复函》,同意特发集团的核查意见。

在对关联方关系进行认定时,不应单纯以工商登记资料为依据,而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就研究院而言,单从工商登记资料看,王富海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研究院于2007年进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便不再经营,相关资产、业务、人员由深规院承接;王富海于2008年4月从深规院辞职,其从深规院离职后,未再参与研究院及深规院的经营管理工作,未领取薪酬。深圳市国资委出具的《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富海有关情况的复函》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综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研究院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其改制后的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的承接单位深规院亦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相关人员与深规院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根据发行人原任职于深规院(研究院改制后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的承接单位)人员与深规院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实际控制人王富海、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或相关说明,实际控制人王富海及原任职于深规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深规院不存在竞业禁止方面的约定,亦不存在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事项与深规院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与深规院及相关主体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深规院存在向发行人采购规划设计服务的情形。深规院向发行人采购的规划设计服务合同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对其不存在业务依赖。发行人在资产、机构、人员、财务、业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均独立于深规院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依赖于深规院或其相关主体的资源、渠道等获取订单的情形。

发行人与深规院的上述交易系基于交易双方真实的业务需要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方式开展,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定价公允,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情况正常。发行人与深规院或其相关主体不存在利益输送、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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