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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公司境内上市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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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8:32 编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且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一)独立董事定义、专业背景要求、人数要求、兼职数量限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详细条件请参见下文“5、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特别任职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发行人、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独董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以下简称“《深交所独董指引》”)分别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做了具体规定。

1、《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交所独董指引》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4)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3、《深交所独董指引》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8)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9)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0)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4、《指导意见》、《上交所独董指引》和《深交所独董指引》中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根据《指导意见》、《上交所独董指引》和《深交所独董指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最近12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11)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5、独立董事应没有不良记录

根据《上交所独董指引》的规定,在科创板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1)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深交所独董指引》的规定,在创业板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7)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8)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特别任职条件

根据《上交所独董指引》、《深交所独董指引》的规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注:创业板无此项要求)。

7、独立董事连任限制

根据《上交所独董指引》的规定,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交所独董指引》的规定,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8、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党政、高校领导干部兼任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除《指导意见》、《上交所独董指引》及《深交所独董指引》等文件中作出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外,若公司拟聘任的独立董事属于党政、高校领导干部人员,则还须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党政、高校领导干部兼任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一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2、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

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薪酬,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超过两个,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过25天,兼职不得取酬,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

5、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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