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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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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9: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对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杠杆率、偏离度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收紧,全面向货币基金监管标准看齐,未来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有可能出现收益率下降和规模增速放缓。

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从产品定义上看,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基本一致,即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申购与赎回的产品,且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 “流动”等字样。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产品余额和货币基金余额分别达到7.34万亿和9.11万亿,较2018年末分别增加4.67万亿和0.95万亿。虽然从规模上看,货币基金仍处于优势,但自2018年4月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现金管理产品规模扩张速度远远高于货币基金。

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内容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全面向货币基金监管标准看齐,主要体现在:

(一)投资范围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现金;(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禁止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股票;(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范围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二)投资管理

1、投资集中度方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1)单只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

(2)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杠杆率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3、投资组合久期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2)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合计持有份额超过50%和20%时,还对其投资比例和组合久期有更严格的限制:

Ø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Ø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流动性管理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1)单只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单只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单只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三)估值核算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均可采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方法,并根据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调整措施,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货基)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此外,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还要求: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而货币基金并无上述要求。

(四)销售管理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1)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2)均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并设定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三、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的影响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主要影响体现在:投资范围缩小和收益率下降。新规在集中度、流动性、杠杆、久期等各方面的要求将导致银行压降长久期、低信用以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尤其是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并提升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占比。意味着以往通过配置长久期、低流动性资产,采用信用下沉策略以提升收益率的模式将无法持续,以往现金管理产品收益率高出货币基金50-100BP的情况将发生根本改变。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通过统一监管标准,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并给银行预留了相对充裕的时间整改时间,使得银行有足够时间完成资产结构调整,防止短期抛售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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