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4|回复: 0

吉利汽车:商标无偿授权

[复制链接]

92

主题

92

帖子

38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88
发表于 2022-10-11 19: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有些集团从整体层面统筹或者子公司在境外注册,不方便注册,就以集团的名义申请商标,然后再将商标无偿授权(而不是转让)给下属公司使用,可以最大程度规范和统一集团对外品牌形象。这在实务中应该说是比较常见的,对于监管问询也容易解释得通;

2. 监管层最关注的是发行人是否能够永久、无偿、排他使用商标,发行人只需要跟集团签订协议来达到要求即可;另外,本案例约定吉利控股对吉利汽车因无法继续使用商标由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此举进一步打消监管的疑虑;

3. 部分商标授权使用事项,因涉及的业务占比较小,可通过“不会对相关业务开展及产品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来解释。但对于吉利汽车,许可商标是吉利汽车产品的重要标识,与吉利汽车生产经营紧密相关,可从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不存在对集团的依赖”来解释;

4. 此类解释也适用独家许可使用权,包括名称、logo等知识产权。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取得已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的“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均来自于控股股东吉利控股的无偿授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已授权专利中,超过8,000 件专利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共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在确认函中声明其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能确保发行人永久、无偿、排他使用“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今后是否有将主要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的计划或保障发行人使用“吉利”等商标的权利、利益不受损失的措施;(2)发行人主要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是否来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实际使用相关专利,如不实际使用,控股股东保有该专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3)控股股东除放弃对专利收益的分配权外,是否保有相关专利的其他共有权利,如使用权和处分权。

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能确保发行人永久、无偿、排他使用“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今后是否有将主要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的计划或保障发行人使用“吉利”等商标的权利、利益不受损失的措施

发行人与吉利控股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期限为三年,主要系考虑科创板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及决策程序要求而制定。《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发行人对许可商标使用的相关约定如下:

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60 日内,经发行人书面请求,吉利控股应与发行人续签协议,续签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效期三年。同时,吉利控股应负责维持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性,及时办理许可商标的续展,不影响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许可商标的持续使用;

2、发行人可以无偿使用许可商标,对于与车型相关的许可商标,发行人承担与许可商标的保持及维护直接相关的费用;

3、除跑车以外,就发行人在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范围内与发行人车型相关的商标,发行人在其从事汽车业务的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的,吉利控股仅许可给发行人使用,未经发行人同意,吉利控股自身不再使用,也不许可给其他方使用;就为标识吉利集团品牌特性、树立集团形象目的的商标,吉利控股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发行人使用;

4、如因吉利控股未及时续展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许可商标的,吉利控股对发行人由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此基础上,吉利控股已出具专项《承诺函》,相关承诺如下:

1、在许可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内,发行人在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与地区能够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2、在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吉利控股将长期无偿许可发行人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许可商标;在该等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吉利控股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续展注册手续、不注销该等许可商标,继续将许可商标许可给发行人无偿使用,保证发行人未来可以持续、无偿使用该等许可商标;

3、对于车型相关的商标而言,吉利控股承诺自身不使用该等许可商标,同时不再许可吉利控股其他下属企业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等许可商标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保证仅有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使用该等许可商标;

4、如果由于吉利控股未及时续展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或吉利控股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使用许可商标的,吉利控股将对发行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5、上述承诺函在吉利控股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了确保发行人对与车型相关商标的长期、无偿使用,吉利控股进一步补充承诺如下:“1、在车型相关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本企业承诺吉利汽车在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与地区能够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方式长期使用;2、在车型相关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本企业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不注销该等许可商标,并在该等商标展期后继续许可给吉利汽车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保证吉利汽车可以长期、无偿、排他使用该等商标;3、以上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综上,对于与发行人车型相关的商标,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吉利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将确保发行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及商标续展后长期、无偿、排他使用;对于为标识吉利品牌特性、树立集团形象目的的商标,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吉利控股出具的《承诺函》能确保发行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商标续展后且吉利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长期、无偿使用;对于发行人使用相关商标的权利、利益不受损失具有明确的保障措施。

二、发行人主要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是否来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实际使用相关专利,如不实际使用,控股股东保有该专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统计,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所对应的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于该等专利申请日主要为发行人员工。

根据吉利控股的书面说明,吉利控股作为控股型公司,不实际使用相关专利,共有专利的实际使用人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该等共有专利的研究、开发活动均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负责,为便于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作开发的专利进行统一申请以及日常维护,考虑到发行人作为境外主体注册及管理境内专利程序较为繁琐,为提升对相关专利进行管理的效率,吉利控股为集团化管理之目的登记为专利的共有人,以统筹管理共有专利的申请、维护、档案管理等事项,但共有专利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相关费用支出实际上均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因此,吉利控股虽不实际使用上述共有专利,但其作为专利所有权人之一保有该等专利具有合理性。

三、控股股东除放弃对专利收益的分配权外,是否保有相关专利的其他共有权利,如使用权和处分权

根据吉利控股出具的专项《确认函》,除放弃对相关共有专利收益的分配权外,吉利控股仍保有相关专利的其他共有权利,如使用权和处分权。但吉利控股并不实际使用相关专利。

吉利控股与发行人已出具《关于专利共有事项的补充确认和承诺》,对共有专利的使用及处分相关事项进一步确认及承诺如下:

1、吉利控股承诺不使用相关共有专利,不行使相关共有专利的处分权;如吉利控股确需使用或者处分共有专利的,吉利控股承诺在使用或处分相关共有专利前应取得发行人同意;

2、吉利控股为使用或者处分共有专利而向发行人提出请求的,发行人将按照《公司章程》《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保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发行人需处分共有专利的,发行人将按照《公司章程》《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吉利控股应当配合。

根据上述确认及承诺,吉利控股保有相关专利的使用权及处分权不会对发行人行使对相关专利的该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商标授权使用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获得控股股东授权使用商标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使用的商标来源于吉利控股的许可使用,双方就许可商标的使用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吉利控股许可发行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吉利控股拥有的22项境内注册商标以及232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为:(1)除跑车以外,就发行人在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范围内使用的与发行人车型相关的商标,发行人在其从事汽车业务的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的,吉利控股仅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未经发行人同意,吉利控股自身不再使用,也不许可给其他方使用;(2)吉利控股许可发行人为标识吉利品牌特性、树立集团形象目的使用“吉利”“GEELY”品牌系列商标,吉利控股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发行人使用。

2、商标许可使用的具体用途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吉利控股授权发行人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相关商标,具体包括:发行人在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活动中使用与其车型相关的商标,在标识吉利品牌特性、树立集团形象等用途中使用“吉利”“GEELY”“图形(蓝黑盾标)”等商标。

3、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发行人提供的《吉利汽车买卖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主营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许可商标,该等许可商标是发行人产品的重要标识,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紧密相关。

4、车型相关商标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

发行人作为控股型公司,主要承担上市公司控股管理的职能,具体生产经营由发行人各子公司从事,因此发行人未申请车型相关的商标,而由吉利控股作为控股股东从便于集团统一化管理角度来申请和持有相关注册商标,并视集团内下属公司的实际需要以许可方式授权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公开信息,“吉利博越”“吉利远景”“吉利金刚”“吉利熊猫”与“吉利”商标存在构成近似的情形。在吉利控股保留持有“吉利”商标在第12 类别的情况下,如果将“吉利博越”“吉利远景”“吉利金刚”“吉利熊猫”转让给发行人,根据商标权转让实务则存在需将“吉利”相关的商标一并转让至发行人的可能性。

但考虑到“吉利”商标是吉利控股的主要标识,是吉利控股及其下属数百家各级境内外子公司长久以来统一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其注册的商品/服务的范围除发行人主营业务以外还包括其他业务,如将“吉利”商标转让给发行人,吉利控股将无法满足自身及下属子公司对该等商标的合理使用需求。

因此,为便于发行人安排业务运营,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商标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形下,吉利控股并未将相关商标投入发行人,而是以许可的方式授权发行人及吉利控股相关下属公司使用。

5、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

根据吉利控股与发行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吉利控股同意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许可商标。但对于发行人在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范围内使用与其车型相关的商标的,发行人承担与该等许可商标的保持及维护直接相关的费用。

对于车型相关的商标而言,根据吉利控股的《商标管理办法》,吉利控股统一管理商标事务,包括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等行政流程、管理商标档案、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纠纷案件,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由于车型相关的商标主要由发行人使用,因此前述与该等许可商标的保持及维护费用直接相关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具有合理性。对于集团通用商标而言,发行人作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合规治理以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不时需要发布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并与投资者联系,发行人会基于统一集团形象管理要求使用集团通用商标作为企业标识,以树立企业形象并同时满足自身信息披露需求。因此,考虑到发行人的经营行为实际提高了吉利品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发行人承担与车型相关商标的保持及维护费用并以无偿方式使用集团通用商标具有合理性。

6、相关协议及承诺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

如本问题回复之“一、是否能确保发行人永久、无偿、排他使用“吉利”品牌等主要商标,今后是否有将主要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的计划或保障发行人使用“吉利”等商标的权利、利益不受损失的措施”所述,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吉利控股出具的《承诺函》能够确保发行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及商标续展后长期使用相关许可商标。

7、吉利控股对今后处置方案作出的承诺

针对商标许可,吉利控股除承诺许可发行人长期使用以外,吉利控股在《承诺函》中还做出以下承诺:

(1)在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本企业承诺吉利汽车在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与地区能够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就与发行人车型相关的商标而言,除《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吉利控股承诺自身不使用该等许可商标,同时不再许可吉利控股其他下属企业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等许可商标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保证仅有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使用该等许可商标;

(2)对于吉利控股未来新增取得的发行人在其从事汽车业务范围内与其车型相关的商标,吉利控股承诺发行人可以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方式使用。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商标来源于控股股东授权使用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共有专利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问题回复之“二、发行人主要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是否来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实际使用相关专利,如不实际使用,控股股东保有该专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所述,吉利控股系基于统筹管理目的而登记为专利的共有人,其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的研发活动。相关专利的研究、开发活动均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负责,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不存在对吉利控股的依赖。

如本问题回复之“三、控股股东除放弃对专利收益的分配权外,是否保有相关专利的其他共有权利,如使用权和处分权”所述,在发行人与吉利控股并未对吉利控股如何行使共有专利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吉利控股行使处分权等共有专利权应取得作为共有人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同意;吉利控股与发行人亦已就相关共有专利的使用、处分作出了确认和承诺。

根据吉利控股出具的确认函,该等共有专利使用及处置所获得的利益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分配,吉利控股放弃对该等经济收益的主张。

因此,尽管吉利控股保有共有专利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是吉利控股并未实际使用该等共有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发行人与吉利控股的确认和承诺行使共有专利权,相关情形不会对发行人行使对相关专利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专利所涉及的收益分配、研发投入来源、费用承担、不存在纠纷事项已由吉利控股作出专项书面确认,相关事宜明确清晰。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共有专利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5-19 23:33 , Processed in 0.101476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