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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关联交易占比超30%,哪些情形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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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20: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20:32 编辑

一 何谓特殊行业

本文主要讨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的拟IPO公司的关联交易占比超30%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该说法源自《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8之回答,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该类行业企业普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以及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问题。

二 法规分析

“特殊行业关联交易占比达到甚至超过30%”是否会成为注册制下IPO障碍?且看法规如下:

(一)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系列
主板规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科创板&创业板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上市审核问答系列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如下: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法规小结

从法规字面来看,发行人只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中介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即可。现实审核是否如此呢?且看下列近期案例分析。

三 案例分析

(一)南网能源(003005)

公司主要从事节能服务,为客户能源使用提供诊断、设计、改造、综合能源项目投资及运营维护等一站式综合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客户所在行业特性、外部环境资源禀赋情况、客户自身经营特点和节能减排需求,通过整合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充分利用高效节能环保设备,转变客户用能来源、用能方式,在满足客户对各类能源(电、热、冷、蒸汽、压缩气体等)需求的同时,降低客户用能投资风险,提升客户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能源费用和碳排放,从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政策性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6,164.02 万元、8,127.16 万元和 12,410.22 万元和 12,018.57 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 6.58%、6.67%和 8.23%和 14.4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业务性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33,480.63 万元、48,260.90 万元和 35,156.80 万元和15,783.33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 35.76%、39.59%和23.31%和18.95%。公司虽与南方电网及其关联方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积极拓展新客户,进而业务性关联交易占比呈下降趋势,但公司仍面临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导致的经营风险,上述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反馈意见》问题 32:关于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为关联方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 未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认定为关联方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依据,与同类型上市公司的认定依据是否存在差异;(2) 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情况,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3) 发行人与相关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业务获得方式、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4) 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进而影响公司独立性,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部分回复】

(2)之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及行业特点说明

从供电专营的政策性要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政策性要求、南方电网建设绿色电网的需求解释。

列表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具有一定的集中性,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张,客户集中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低于行业平均集中度。再列表说明,阐述国家电网下属的涪陵电力在 2019 年度关联交易占比超过了50%,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材节能关联交易比例亦超过了20%,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比例从2017 年度的41.97%,降低至2019年度的31.33%,关联交易逐渐降低。上述企业的关联交易占比,充分体现了中央企业直接控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因对集团业务流程业务机会掌握更多、认识更为深刻,提出的节能服务方案针对性更强,导致中央企业自身控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例往往较高。

【笔记:当然,可比公司的选取也要符合审核问答要求,要求如下“同行业可比公司,指的是截止最近一个期末,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同一行业大类代码下的所有公司,但ST类公司可以除外。在进行实际对比时,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增删可比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的同类上市公司缺乏可比性的,应在对比结果后另行分析说明。”】

(3)之“电力销售的获取方式及公允性分析”

电网企业采购发行人电能的标杆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和调整,发行人和电网公司均没有定价权,发行人向南方电网及其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具有公允性。

(3)之建筑节能业务的业务获取方式与公允性分析

a.建筑节能业务的主要业源为招标方式,发行人报告期内未采用招标方式获取的项目,主要系业主方基于电力信息保密性等原因而采用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行人关联方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公示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招投标规定的情形。

b.建筑节能业务的公允性:Ⅰ.对于采用招标方式获取的建筑节能业务,发行人的关联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未发现因招投标程序违规而被处罚或起诉的情形。Ⅱ.建筑节能业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参照专业机构的专项报告,建筑节能业务定价方式公允。对于建筑节能业务,业主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方、采购价格和节能基准。发行人在节能改造完成后,业主将聘请专业机构核定节能效果。发行人与业主方按照招标确定的节能基准收取费用。Ⅲ.采用招标方式的关联方建筑节能项目与非招投标的建筑节能项目交易条款一致及毛利率相当。

【笔记:其他关联交易解释大抵相当。】

(3)之“发行人相关业务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

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期限较长,现有业务稳定性较强”、“发行人是业内领先的节能改造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节能服务”、“南方电网业务规模巨大,具有持续的节能改造需求”等方面论述。

(3)之“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立性”

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南方电网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通过招投标形式取得,不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

(3)之“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从“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发行人在资产 、 人员 、 财务 、 机构及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系统”、“发行人是节能行业领先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等方面阐述。

(4)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进而影响公司独立性,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从“发行人在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上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国内节能减排需求旺盛,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空间广阔,在业务机会上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发行人在手项目数量稳步增长,合同服务年限较长,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具有保障”、“发行人积极拓展非关联方的业务,关联方销售占比快速下降”、“发行人目前仍有较多尚未产生收入的合同,未来增长潜力可期”等方面阐述。

(二)金鹰重工(301048)

公司主要从事轨道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业务,基于线路、桥隧、接触网等轨道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针对产品不同工况的地理地貌特征、复杂作业环境、线路运营条件以及操作管理要求,为客户提供线路、桥隧、接触网等轨道基础设施施工、养护所需的工程装备类定制化产品,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辆及接触网作业车。

公司作为轨道交通运维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商,主要为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客户提供轨道维修及养护等工程装备,其中铁路领域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向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销售,该销售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向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收入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66%、87.35%和 74.92%。

问题15 关联交易
……
(2)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背景原因及必要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占比高且比例逐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未来将持续发生,未来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定价形成机制,招标和非招标模式下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结合向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产品采购、提供劳务、销售价格以及市场上同类产品及服务价格,对比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相同业务或产品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及向非关联方销售的毛利率,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4)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采购和销售金额占对方销售和采购成本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8)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假设剔除关联交易的影响,发行人的业绩是否能够满足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 “客户集中度”的要求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逐条落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解释思路同案例(一)南网能源。值得关注的是,“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从解除资金归集、拓宽自有融资渠道,避免关联贷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独立开户并直接参保、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解释,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局集团、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铁科院集团、设计集团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四 小结

本文列举了特殊行业中电力和铁路最近上市企业的案例对“特殊行业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超30%是否构成IPO障碍”问题进行阐述,从中看出监管审核遵循法规精神,发行人只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中介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发行人充分信息披露即可,并未出现比例要求,但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强化独立性并不出现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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