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66|回复: 0

从对比中看北交所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新规

[复制链接]

92

主题

92

帖子

38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88
发表于 2022-10-11 21: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制度设计上是借鉴了A股的经验,尤其是科创板和创业板经验,比如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激励对象,但在股权激励价格和总量规模等方面还是延续新三板现行规定。这样的制度设计满足了中小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形式稳定团队、持续发展的需求,也满足了北交所与A股的制度衔接。为便于北交所的上市公司能清晰了解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制度,现将其与A股的制度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一 股权激励事项

1.png
1.png

二 员工持股事项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制度无论在程序上、核心要素设置上亦或是信息披露规范性上的要求基本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4号》”)的规定。考虑到《指引4号》的颁布时间较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要晚,《指引4号》在员工持股制度上的考虑更加完善及周全,因此北交所在员工持股制度上的设计安排更为合理,如需要对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论述,当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该及时披露:(1)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4)出现单个员工所获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的;(5)员工持股计划中约定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的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第三方未能如期兑现的。

三 其他事项

(一)激励工具选择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3号》”)中虽然都规定了可以实施“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激励工具,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通过阅读《指引3号》全文,《指引3号》对一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及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未看到《指引3号》有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归属安排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我们理解北交所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但考虑到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也属于“专精新”的科技型企业,我们认为也应当借鉴科创板及创业板的经验,允许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

(二)股份来源

《指引3号》中明确“股东自愿赠予”可作为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未明确此种方式,但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的规定,但实践中是不得允许采用此种方式,如深交所先前的“股权激励自查表”中需明确是否为“股东赠予”。对于“股东自愿赠予”的股票性质,《指引3号》中规定,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则“股东自愿赠与的股票应当为其所持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对此,我们理解,若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一类)激励计划,则股东赠予的股票也应当为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若实施的为股票期权,赠予的股票可为有限制的限售股,但最晚到行权日时其赠予的股票应当为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流程

《指引3号》规定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流程为“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案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个自然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若回购注销事项需上股东大会,后又因回购注销导致修改公司章程上股东大会,无疑加重了操作上的繁复性。同时,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生回购注销的情形极易产生,我们建议可对此条规定做变通处理。若股东大会将回购注销的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则发生回购注销时,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事项,在完成回购注销后修改公司章程时再由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上述实操程序,也是A股众多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方式,因此具有可操作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5-19 23:33 , Processed in 0.07693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