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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可以用银行贷款解决出资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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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2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21:37 编辑

拟IPO企业出资瑕疵是IPO审核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关注事项,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对于IPO股权的要求,主要就是“股权明晰”、“实控人稳定”。“股权明晰”、“实控人稳定”主要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股东适格,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况;持股人与出资人一致,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不稳定因素;实际控制人稳定,不存在易导致实际控制权变化因素。

拟IPO企业会出现股权瑕疵,除了适格性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资难”。为解决企业出资难的问题,业务类型丰富的银行针对一些资质好的企业设计了贷款产品来为拟IPO企业纾困。目前市场上银行通常会选择并购贷来为拟IPO企业股东放款。目前笔者了解到部分银行放款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拟IPO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毕竟相比于拟IPO企业的大股东,员工持股平台的资金需求更加迫切。因此本文主要从拟IPO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出资的合规性及监管审查态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银行做这类的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银行可以放款给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出资通常要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拟IPO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需要是员工持股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即如果员工持股平台是大多数会选择的有限合伙形式的话,实际控制人需要是有限合伙GP,这也就意味着有限合伙的LP们要同实际控制人一起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锁定期限要同实际控制人一样。

其次,就是要限定贷款资金的用途,需要用于承接拟IPO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再次,需要实际控制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至于这里担保是否需要员工提供反担保要看实际控制人个人的选择。有部分银行也会要求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股权质押需要给银行。

针对上述条件,我们来一一对应一下在IPO审核过程中是否会构成出资瑕疵。第一个问题实控人是否可以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担保。举轻以明重,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找实控人借款出资都有一些成功过会的案例了,那么实控人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担保应该是不存在实质上的障碍的。不过任何问题也都是case by case,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重点需要关注实控人担保的交易背景、借款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贷款需要专款专用,需要保证员工持股平台的贷款专门用于出资持有拟IPO企业股份,这也是满足监管要求,大大降低了监管风险的。持股平台的设立目的、主营业务就是要持有拟IPO企业的股份,那么银行贷款用于出资,也符合融资用于主营业务,合法、合理。

第三个问题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被质押是否满足IPO“股权明晰”的审核要求。关于这一点,笔者进行了案例检索,发现已经过会的案例中,存在股权质押通常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这种通常发行人本身是银行、证券公司的,发行人的小股东存在股权质押;另一种是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发行人股东股权质押通常是为了发行人本人的资金需求,即股东为发行人利益将自身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质押。具体案例检索情况如下:

财达证券(600906),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反馈问题“发行人部分股东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质权实现情况,股份质押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沪农商行(601825),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反馈问题“请补充核查公司的股权质押、冻结情况,是否将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或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

瑞丰银行(601528),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反馈问题“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份共设定了22笔质押,质押股份总数为23,989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7.66%。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查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或查封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规定、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紫金银行(601860),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反馈问题 “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在他人处共计30户,涉及股份数129,383,253股,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93%。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共计37户,涉及股份数89,967,83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额2.73%。

苏州银行(002966),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质押的股份数占到总股份数的17.97%,反馈问题“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或查封的情况,其股份数量以及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青农商行(002958),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反馈问题“截至2016年8月31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在他人处共计12笔,涉及股份总数为86,359.14万股,占发行前股份总额的17.2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浙商银行(601916),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质押的股份数占到总股份数的24.02%,反馈问题“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17年10月27日,发行人共有16家内资法人股东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该等质押股份总数共计4,313,124,639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24.02%。截至2017年10月27日,股东经发实业名下201,220,000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1.12%)被司法冻结,其中190,090,000股股份已经被司法拍卖或抵债,但相关股权处置事宜尚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质押股权和债务的具体情况,上述股份质押事宜及司法拍卖或抵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处于不清晰、稳定的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上述司法拍卖或抵债股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相关受让方与原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东岳硅材(300821),非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反馈问题“说明淄博晓希将其所持发行人全部13%的股权质押,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

南侨食品(605339),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反馈问题“招股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飞龙、陈飞鹏直接持有的南侨投控的部分股权存在质押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比例、主债权具体情况、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权实现情形,请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偿债能力,说明质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质押权及其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该等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

天迈科技(300807),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反馈问题“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建国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有300万股股份质押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90%,所担保的授信期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所担保的主债权合计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贷款发生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1,000万元贷款发生期间为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9日。(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两笔贷款的具体情况,主债权是否存在到期未归还情形,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目前的质押情况,是否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风险,控股股东股权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权属纠纷。”天迈科技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在上市前已经清理。

被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股权质押的比例,主债权的履行情况,股权质押是否会被行权,是否会对拟IPO企业股权明晰造成影响。通过检索目前过会的案例情况,通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是相对比较敏感的,因为稍有行权,可能就会直接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个是不符合IPO股权明晰的要求的,因此拟IPO企业通常会在上市前清理。与之相对,非控股股东小比例的股权质押存在解释空间,该部分股权质押不一定要进行清理。至于股权质押是为了发行人利益还是为了发行人小股东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并不影响对IPO过会的解释。这里的解释方向主要还是借款人还款来源,导致股权质押质权人行权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不明晰、不稳定。

获得银行贷款要求拟IPO企业的实控人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GP,那么通常员工持股平台会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或者一致行动人,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要与实控人锁定期限一致。虽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需要履行相同的锁定期限,但是是否不允许其股份质押是需要综合考量的。比如需要考量实际控制人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外,占发行人的股份比例是否可以达到实际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还款来源是否稳定?股份质押被行权的可能性有多大?

如果实际控制人扣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即可以达到实际控制的,那么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其实可以参照非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来结合主债权员工持股平台还款来源等方面来解释。实质上员工持股平台由于存在其特殊性,员工的还款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发行人的发展情况,由于发行人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绑定,员工的还款来源其实是未来一定期间内可预见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质押风险是相对可控的。此外,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质押与员工持股平台内每个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通常拟IPO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内部也都会设置一系列保证持股稳定的入伙、退伙,份额承接的机制,员工持股平台的还款通常是可以保障的。

综合上述因素,员工持股平台是很稳定且高质量的持股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获得出资而进行的股权质押,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实际上是可以满足IPO审核要求的,只是需要中介机构拆分内在审核逻辑做出解释。银行愿意提供产品来解决员工持股平台解决出资问题,其实是相对风险小的解释口径,各家中介没必要为了偷懒直接甩过去四个字“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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