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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禾股份1:苹果员工入股两年赚10倍,入股过程存在股份代持,苹果公司要求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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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22: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22:20 编辑

1、这个案例还是比较特殊和典型的,我们不去简单判断是否合规,是否合理,只是从技术分析的角度去看,这样几个形成简单逻辑闭环的问题,在IPO审核实践中该如何去综合判断,是否满足自圆其说?

2、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涉及到的几个情况简单来说如下:

(1)发行人有两个前苹果员工入股了发行人,以750万元的价格持有公司5%的股份,公司估值1.5亿元。

(2)发行人这两个员工都在苹果公司工作了七八年,算是老员工,离职前负责电源相关产品的审核。

(3)发行人算是苹果上游的上游,两个苹果员工都曾经负责发行人三个前五大客户的产品评审对接工作。而苹果员工入股后,这三个客户均退出了前五大客户,是否跟苹果员工入股有关系?

(4)苹果员工入股的谈判其实在2017年就开始,2018年2月打款,2018年4月苹果公司向发行人电话要求自查,是否存在供应链的合规问题和商业贿赂问题。

3、对于上述问题,发行人均从自己的角度做了解释,但是有些问题也不一定能解释清楚,至少连满足自圆其说的标准都不符合:

(1)两个苹果员工是否在产品评审的时候跟发行人有什么约定,或者提供什么便利?发行人只是从下游客户的布局和苹果供应商相对集中角度来论证,说明苹果员工要负责这个业务就肯定涉及到发行人客户的对接,躲都躲不过去,但是并没有解释小兵提出的问题。

(2)苹果员工入股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公开的价格,公司的发展阶段,以及具体的市盈率倍数相匹配。

(3)苹果员工入股还存在代持的情形,代持的理由是把显名入股影响后续找工作和对外投资,不知道这个理由是否真实。就算是真实的,感觉这样的理由说出来也真的很无语,是不是注册制的宽容助长了这样的明显违反商业道德的事情频频发生(发行人还找了几个案例论证这种代持是合理的,常见的)。

(4)三个前五大客户的退出,发行人解释跟苹果员工的入股没有直接关系,这个解释了很多,小兵无法判断真实性,也就暂且相信。毕竟,小兵也不是行业内人士,也没法判断两个从业七八年的苹果员工到底在供应链中有多大的权限和话语权。

(5)在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关注,那就是苹果公司要求自查的事项,是否与苹果员工入股有关系?发行人解释说,尽管员工是2018年2月交了投资款,但是2018年7月才工商变更,理论上苹果公司7月才能知道员工入股事项,而苹果公司4月就发了自查的要求,因而说明没有直接关系。小兵觉得,这个解释站不住脚,理由不解释。

4、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值得关注,那就是两位苹果员工尽管入股投资了发行人,合计持有了5%的股权,并且也在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公司有过任职,但是现在两个人都不在发行人任职,一个在某上上市公司一个在贸易公司,那么发行人让两个苹果员工入股发行人的价值在哪里,又图什么呢?2020年2月,苹果员工将持有的股份转让,价格为8500万元,不到两年时间,净赚10多倍,这收益率,可以。

5、在IPO审核过程中,问询问题也是对这个问题做了重点关注,发行人也做了重点解释,不过总是觉得其中缘由,只有天知地知了:

(1)李卫斌、韩涛均于2017 年6 月左右从苹果公司离职、2018 年先后在公司任职、2019 年以来先后从公司离职相关任职安排的合理性,二人从苹果公司离职的主要原因,二人在苹果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已口头或协议方式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达成入股发行人的约定。

(2)李卫斌、韩涛在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所驻电源厂、电池厂的主要情况及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重合程度,李卫斌、韩涛参与兴禾自动化在内的各家电源设备或电池设备供应商的技术方案的评审的具体时点,二人所执行的工作是否实质上对设备方案采纳与否存在重大影响,二人从苹果公司离职后是否一定期间内对公司主要客户存在重要影响。

(3)说明梅山宇达增资事项相关协议的签署时间及款项到账时间,结合

2017 年末、2018 年上半年末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及2018 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变动情况,分析此次入股价格是否公允,说明二人在入股发行人时是否已可合理预期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增长,李卫斌、韩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发行人的必要性,此次入股是否实质为获得李卫斌和韩涛提供的资源或服务。

(4)说明公司李卫斌、韩涛入股发行人是否构成利益输送,二人退出持股及离职与公司苹果产业链收入明显下降是否相关。

(5)说明资金流水核查未将李卫斌、韩涛及其主要近亲属列入核查范围的合理性。

【关于苹果公司前员工入股及任职】

(1)李卫斌、韩涛系苹果公司前员工。李卫斌2009 年9 月至2017 年6 月就职于苹果采购运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8 年9 月至2021 年2 月在公司或东莞宏先任职,2021 年2 月至今在某主营电源制造业务的上市公司任职。韩涛2008 年12 月至2017 年5 月就职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或苹果采购运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 年4 月至2019 年4月在公司任职。2019 年6 月至今,任职于某国际知名电子烟公司。

(2)李卫斌在参与设计产线的过程中,会参与对所驻电源厂包括兴禾自动化在内的各家电源设备供应商的技术方案的评审,再向部门书面反馈各个设备方案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劣势,为美国总部的各部门共同决策提供参考。韩涛在参与设计产线的过程中,会参与对所驻电池厂包括兴禾自动化在内的各家电池设备供应商的技术方案的评审,再向部门书面反馈各个设备方案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劣势,为美国总部的各部门共同决策提供参考。

(3)2014 年至2017 年2 月,李卫斌参与过公司部分电源设备技术方案的评审,在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与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伟创力对接。2014 年至2017 年5 月,韩涛参与过公司部分电池设备技术方案的评审,在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与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德赛电池、欣旺达、新普科技集团对接。2018 年至2020 年不同年度内,前述客户为公司前五大客户。欣旺达、新普科技集团2019 年起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2021 年上半年,除伟创力为公司第五大客户外,前述其他客户均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

(4)2017 年9 月,宾兴与李卫斌、韩涛开始沟通增资入股事宜。2017 年12 月,宾兴、李卫斌、韩涛三人签署《增资意向协议》,由李卫斌、韩涛二人共同增资750 万元以取得公司投后5%的股权。梅山宇达成立前,两人先入股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莞宏先。2017 年9月起,宾兴与二人就合作事宜持续进行沟通。而此时李卫斌、韩涛的个人资金有限,若直接投资公司,只能持有较少比例的股份,由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莞宏先注册资本较少(750 万元),李卫斌、韩涛能在东莞宏先获取较高比例的股权,2017 年10 月23 日,李卫斌、韩涛通过代持的方式入股东莞宏先。梅山宇达成立后,两人通过李卫斌家属代持股份。

(5)2018 年李卫斌和韩涛实际控制的梅山宇达向公司增资750 万元从而持有公司5%的股权,增资价格系李卫斌、韩涛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宾兴、宾旺参考公司2017 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协商一致确定。2017 年,兴禾自动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5,275.39 万元和1,913.43 万元,截至2017 年末,兴禾自动化净资产3,556.19 万元。梅山宇达出资估值对应的市盈率为7.84 倍,市净率为4.22 倍。增资事项在2018 年7 月经兴禾有限股东会审议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20 年3 月,梅山宇达将其持有发行人股权以总价8,740.09 万元对外转让。

一、说明李卫斌、韩涛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所对接客户陆续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原因,报告期内相关客户对同类设备的采购金额及发行人相应占比变动情况,相关变动的合理性。

李卫斌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与公司的主要客户伟创力对接。报告期各期,伟创力均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各期排序分别为第三大、第一大、第一大和第五大。

韩涛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与公司的主要客户德赛电池、欣旺达、新普科技集团对接。报告期各期,德赛电池均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各期排序分别为第一大、第三大、第三大和第三大。报告期内,欣旺达和新普科技集团分别为公司2018年第四大和第五大客户,其余各期非公司主要客户。

1、伟创力和德赛电池对同类设备的采购金额及发行人相应占比变动情况,相关变动的合理性。

伟创力和德赛电池在报告期各期持续为公司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情形。

2、欣旺达和新普科技集团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与韩涛无关。

韩涛的工作职责、苹果电池的市场格局、公司的产品优势,共同决定了2018 年公司电池设备的主要客户与韩涛的驻厂厂商存在重叠。

韩涛在苹果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供应商品质经理,主要负责苹果公司电池产品的质量管理。而苹果公司电池产品的生产制造商较为集中,集中于德赛电池、欣旺达和新普科技集团三家生产制造商,因此,韩涛基于履职需要,需在上述三家厂商的生产线现场与设备商进行对接。

苹果电池生产领域下游制造商的高度集中以及公司在相应领域的市场地位决定了公司2018 年电池设备的主要客户系上述三家电池厂商。欣旺达自2014 年7 月起即设立子公司欧盛专门从事自动化设备业务,自主研发自动化设备技术,至2021 年其公开披露的文件表明其自动化产线需求大部分由子公司或内部部门满足。在2018 年年初,公司在欣旺达的采购体系内仅有两类优势产品的销售,随着技术和产品的成熟以及欣旺达自身自动化能力的提升,欣旺达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并于2019 年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序列。因此,欣旺达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与韩涛无关。

3、新普科技集团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与韩涛无关

2019 年,公司对新普科技集团销售额呈大幅增长趋势,同年新普科技集团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要是因为公司当年销售规模提升,前五大客户的门槛增加导致。因此,新普科技集团于2019 年退出公司前五大客户与韩涛无关。

二、结合李卫斌、韩涛入股发行人时间与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时间较为接近的情况,说明二者是否存在关联性,相关论证是否充分。

(一)李卫斌、韩涛入股发行人时间与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时间

1、李卫斌、韩涛入股发行人相关时间点

2017 年9 月,宾兴与李卫斌、韩涛开始沟通增资入股事宜。

2017 年12 月20 日,宾兴、李卫斌、韩涛三人签署《增资意向协议》,约定公司投后估值1.5 亿元,由李卫斌、韩涛二人共同增资750 万元以取得公司投后5%的股权,出资比例由二人内部协商确定,二人需在90 日内履行出资义务。

2018 年1 月11 日,梅山宇达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并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梅山宇达设立。

2018 年2 月2 日和2018 年2 月9 日,梅山宇达的合伙人将出资款合计750万元转入梅山宇达。

2018 年2 月8 日和2018 年2 月11 日,梅山宇达将增资款合计750 万元转入公司。

2018 年6 月28 日,梅山宇达、宁波达耀、宁波达禾、宁波达时与公司原有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2、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相关时间点

2018 年4 月,苹果公司以电话形式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为公司苹果产业链业务的合规性,具体内容是公司在苹果产业链业务中是否存在支付回扣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商业行为。

2019 年1 月,公司总经理宾兴出差美国期间,与苹果公司美国总部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沟通,并将自查的书面结果提交给苹果公司美国总部。

(二)说明二者是否存在关联性,相关论证是否充分

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与李卫斌和韩涛入股发行人无关,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离职员工入股并不违反苹果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依据包括:

1、万祥科技、宁波华翔、极米科技等上市公司均存在苹果公司离职员工入职的情形,侧面印证离职员工入股的合规性;

2、根据公开资料查询,未发现苹果公司禁止离职员工入股供应商的规定和案例;

3、根据李卫斌、韩涛的确认及二人提供的与苹果公司的劳动合同,李卫斌、韩涛未负有“离职后不能入股供应商”等类似禁止性义务。

第二,李卫斌、韩涛在苹果公司未担任重要岗位,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未有证据表明二人入股足以导致苹果公司重要关注。主要依据包括:

1、二人在苹果公司的工作职责以基层的执行工作为主,而非中高层决策工作,任职岗位并非采购岗位,亦非重要的核心技术岗位,不掌握苹果公司核心的采购信息及核心技术机密,离职后入股发行人不会对苹果公司及其产业链的利益构成负面影响;

2、二人在苹果公司任职期间对苹果产业链的订单决策不具有重要的职务影响力,离职后不再具有职务影响力,且苹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二人入股公司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机会或空间。未有证据表明二人入股足以导致苹果公司重要关注。

第三,苹果公司对供应商表现的评估不包括离职员工入股供应商。

第四,苹果公司要求自查的时点与二人入股的时点不具有匹配关系。截至2018 年4 月苹果公司要求自查时点,尽管梅山宇达已于2018 年2 月将增资款转入公司,但梅山宇达与公司原股东直至2018 年6 月才签署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并通过增资股东会决议,直至2018 年7 月才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外界最早于2018 年7 月才知晓梅山宇达成为公司股东的事实。而苹果公司要求自查的时点为2018 年4 月,早于2018 年7 月。

第五,从与苹果公司沟通的过程中,苹果公司未曾提及要求公司核查离职员工入股的情况。

三、说明李卫斌、韩涛二人先通过代持的方式入股东莞宏先的原因及必要性,补充提供东莞宏先的历史沿革,李卫斌、韩涛二人在发行人处的薪酬待遇情况。

(一)说明李卫斌、韩涛二人先通过代持的方式入股东莞宏先的原因及必要性

1、李卫斌、韩涛二人先通过代持的方式入股东莞宏先

2017 年10 月,林玉红将其持有东莞宏先8%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60 万元,实收资本0 元)以1 元转让给侯焜鹏、李艺将其持有东莞宏先2%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15 万元,实收资本0 元)以1 元转让给侯焜鹏,兴禾自动化将其持有东莞宏先5%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37.5 万元,实收资本0 元)以1 元转让给侯焜鹏。侯焜鹏本次受让的15%的股权,分别代李卫斌和韩涛持有6%和9%。因本次转让部分均未为实缴出资部分,故定价均为名义价格1 元。

2、代持的原因及必要性

李卫斌和韩涛出于未来职业规划的考虑,不希望显名持有东莞宏先的股权,出于谨慎性考虑,李卫斌、韩涛委托原股东侯焜鹏进行代持,侯焜鹏分别代李卫斌和韩涛持有东莞宏先6%和9%的股权。具体而言,东莞宏先在2017 年的业务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一般,未来发展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显名持有公司股权可能会对二人之后应聘其余工作岗位或投资其余公司的股权等事项存在一定影响,出于谨慎性考虑,二人选择通过代持方式入股东莞宏先。

与此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应股权涉及的实收资本为0 元(该等实收资本于后续期间陆续完成实缴),转让对价为整体1 元,本次股权转让只是股权的分配及出资义务的转让,并没有涉及到实收资本的转让,李卫斌、韩涛未实际出资,因此二人委托原股东侯焜鹏进行代持具有合理性。

部分公司也存在因类似的原因产生的股权代持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1.png

截至2021 年2 月,李卫斌和韩涛均已从公司及子公司离职,上述交易不再持续。

1、二人薪酬与公司高管、中层业务骨干的薪酬相比合理、公允

2、二人薪酬与行业内相似案例相比合理、公允

【关于苹果公司要求自查事项】

(1)2018 年4 月,苹果公司以电话形式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为公司苹果产业链业务的合规性。公司自查结论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业务开展制度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公司严格要求员工在业务控制中认真执行相关制度,杜绝违法违规及不正当商业行为;公司的银行流水、主要业务人员的银行流水、邮件往来及聊天信息中,未发现支付回扣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商业行为。

(2)2018 年7 月,梅山宇达以750 万元认缴发行人注册资本80.9717 万元,出资比例5%。

(3)2019 年1 月,公司总经理宾兴出差美国期间将自查的书面结果提交给苹果公司美国总部。公司向苹果公司提交自查结果后,公司未收到苹果公司要求补充自查的通知,亦未收到苹果公司关于自查的负面评价,苹果公司未以书面、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向公司提及本次自查的情况。

一、说明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苹果产业链业务的合规性相关具体内容及依据,苹果公司发出自查要求的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公司将自查书面结果提交给苹果公司美国总部的具体情况。

(一)说明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苹果产业链业务的合规性相关具体内容,苹果公司发出自查要求的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

2018 年4 月,苹果公司以电话形式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为公司苹果产业链业务的合规性,具体内容是公司在苹果产业链业务中是否存在支付回扣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商业行为。

苹果公司发出自查要求的相关人员是苹果公司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该人员负责电源相关采购业务。

(二)公司将自查书面结果提交给苹果公司美国总部的具体情况

2019 年1 月,公司总经理宾兴出差美国期间,与苹果公司美国总部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沟通,并将自查的书面结果提交给苹果公司美国总部。自查的书面结果显示:1、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业务开展制度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公司严格要求员工在业务控制中认真执行相关制度,杜绝违法违规及不正当商业行为;2、公司的银行流水、主要业务人员的银行流水、邮件往来及聊天信息中,未发现支付回扣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商业行为。除提交书面报告外,宾兴在现场沟通中向苹果公司美国总部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当面汇报:公司业务开展合法、合规,在与苹果产业链相关的业务往来中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商业行为,并承诺公司会持续遵守苹果公司对于供应商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也对苹果公司的持续业务支持表示感谢。

苹果公司美国总部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公司提交的自查书面结果后,公司未收到苹果公司要求补充自查的通知,亦未收到苹果公司关于自查的负面评价,苹果公司未以书面、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向公司提及本次自查的情况。

二、说明苹果公司要求自查事项是属于日常行为还是风险导向型行为,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同行业(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形。

(一)说明苹果公司要求自查事项是属于日常行为还是风险导向型行为苹果公司未明确告知要求公司自查的具体原因及依据。

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是基于行为准则中约定了苹果公司会对供应商对商业道德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估的制度要求。

(二)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同行业(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形

根据苹果公司公布的供应商责任《2019 年进展报告》,2018 年苹果公司在45个国家和地区共开展了770 次由苹果公司主导的供应商评估;根据《2021 年进展报告》,2008 年以来苹果公司访谈了57,618 名供应商员工。

根据2018 年12 月的公开新闻报道,“苹果公司在今年5 月曾经对供应链展开一次有关商业不端行为的调查,其中包括供应商企业向苹果公司员工进行贿赂”,“苹果公司此前在其中国员工中进行职务违规行为调查,包括供应商贿赂”,“苹果公司的员工在与供应商合作时应该严格遵守规定,采购部门的员工不能收取供应商的礼物,并与他们共进丰盛的晚餐。而对供应商也有同样严格的规定”,“苹果公司发言人对外媒表示,苹果在调查中并未发现上游供应商存在行贿或者提供回扣等行为”,“苹果公司表示,目前在调查期间没有找到贿赂的证据。尽管如此,苹果公司非电子部件供应管理部门进行了重组,……,目前苹果公司拒绝就此事作出评论”。

鸿富瀚《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2018 年至2020 年),苹果对发行人共实施现场检查共 3 次,实施商务洽谈及调研 3 次,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子公司淮安鸿富瀚建成后生产线运行情况、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产品现场品质抽查等事项。根据苹果对发行人现场检查或调研记录,发行人在生产规范中表现良好,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在检查过程中,相关来访人员未发现发行人有明显不符合苹果对生产环境、用工规范、质量品质、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的要求的情形。”

三、结合苹果公司要求自查时点与苹果公司前员工控制的梅山宇达入股发行人时点较为接近的原因,说明自查事项是否与苹果公司前员工李卫斌和韩涛相关。

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与苹果公司前员工李卫斌和韩涛无关,具体说明如

下(略)

四、说明公司向苹果公司提交自查结果后未收到苹果公司关于自查的负面评价,与共同决定模式下收入及订单逐年明显下降的合理性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公司未收到苹果公司关于自查的负面评价,与此同时,公司认为,苹果公司要求自查未对公司苹果产业链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与苹果公司、苹果产业链厂商客户所处行业均为竞争性行业。苹果公司、苹果产业链厂商客户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规范的采购流程遴选设备供应商,公司通过参与市场竞争,以公开、公平的方式独立获取苹果产业链业务,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这是公司与苹果产业链合作的根本保证。从

苹果产业链的业务整体来看(包括共同决定模式和厂商自主采购模式),一方面,公司与主要苹果产业链客户合作具有持续性.

综上,一方面,公司未收到苹果公司关于自查的负面评价,另一方面,公司共同决定模式下收入及订单逐年明显下降,具有商业合理性,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五、说明公是否正面与苹果公司有权部门就自查事项影响予以沟通求证,如否,说明原因。

公司曾与苹果公司采购部门就自查的影响予以沟通求证,但未得到苹果公司的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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