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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09: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raveler 于 2022-10-12 09:37 编辑

1、天准科技

审核问询函:

三星集团2016年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后面跌出前五大客户之列。请发行人说明:(1)对三星集团销售减少的原因;(2)公司当前前五大客户主要为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公司是否具有开拓其他客户的能力,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来源于苹果公司的直接收入占比分别为8.02%、29.46%和28.51%,发行人来源于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包括经销模式最终客户)的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49.98%、67.99%及76.09%,对苹果公司及其产业链依赖度较高。

请发行人结合苹果公司近期手机产品出货量下降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公司业绩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并在风险因素章节补充提示相关风险。

2、利元亨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89.45%、93.91%、95.79%和79.53%,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第一大客户新能源科技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76%、67.39%、74.44%和40.71%。

请发行人:(1)按照《审核问答(二)》第12条的相关要求充分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2)披露报告期内客户数量的变动情况以及在不同领域新客户的开发、收入贡献情况,发行人拓展新客户的具体措施和效果。

请发行人说明:(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占比情况,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2)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历史,前五大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的必要性,是否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相关合作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3)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采购内容,前五大客户变动的原因;(4)2020年一季度对第一大客户新能源科技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按照《审核问答(二)》第12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客户集中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智明达

根据问询回复,(1)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的收入分别为15,831.52万元、22,152.83万元、24,702.90万元和10,647.3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2.72%、94.46%、94.77%和97.63%,客户集中度较高;(2)公司进口材料采购额分别为2,109.60万元、2,778.03万元、2,617.92万元及2,153.25万元,占公司材料采购的比例分别为31.20%、31.17%、27.16%及30.61%,进口材料主要以集成电路为主。

请发行人披露:(1)涉及境外厂商生产的原材料的具体类型、金额及其占比、直接供应商及最终供应商名称,是否构成产品的核心零部件;(2)如何保障生产所需的集成电路等核心零部件的稳定性,如果因贸易摩擦等事项导致无法正常采购该等核心器件是否会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有相应的替代措施,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按照《审核问答》的要求,逐条论证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等,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罗普特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83.53%、69.92%、58.08%,高于行业平均值,主要原因系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定位和公司选择性承接项目的策略所致。公司客户集中于公安、政法系统,社会安全项目功能复杂、体量较大,项目金额较高,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社会安全业务的保密性、定制化的特点决定了公司客户具有较高的粘性和较好的稳定性。同一客户2~3年内一般不会频繁采购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

请发行人说明:

(1)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发行人业务发展是否存在明显空间上限或者其他限制性因素,如有请从不同维度进行分析;如存在,请发行人就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的规模限制进行风险提示;

(3)结合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来自于二次或多次合作客户的金额及比重,说明同一客户2~3年内一般不会频繁采购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客户仍具有较高的粘性的依据。

5、和林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84.90%、75.82%和72.86%。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歌尔股份的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42.45%、46.95%和47.54%。2018年度第五大客户南京必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公司销售给南京必嘉的产品的单价,按南京必嘉出口给第三方的价格除以(1+增值税率)为公司销售给南京必嘉的产品的单价,南京必嘉已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楼氏、意法半导体销售金额逐年递减,且根据第312页重大销售合同,公司与英伟达、意法半导体等境外客户的销售合同皆为已履行状态。

请发行人说明:(1)对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产品的类型,前五大客户变动的原因;(2)与歌尔股份的合作历史,是否对歌尔股份存在重大依赖;(3)销售给南京必嘉的产品的终端用户情况,按南京必嘉出口给第三方的价格除以(1+增值税率)为公司销售给南京必嘉的产品的单价的合理性,与发行人销售给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与南京必嘉交易的业务实质;(4)报告期内楼氏、意法半导体销售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5)截至目前,与上述境外客户是否继续合作,新销售合同的签订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审核问答(二)》第12条的相关要求,就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海泰新光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84.92%、80.32%、82.63%。其中第一大客户史赛克收入占比分别为65.88%、58.96%、60.43%。

根据公开资料,2017年史赛克完成收购NOVADAQTechnologiesInc.,NOVADAQ是一家技术领先的荧光成像技术开发商,其主要产品包括专业荧光腹腔镜设备PINPOINT。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业务模式。

请发行人说明:(1)史赛克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市场份额与行业地位,发行人与史赛克的合作历史,是否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2)客户集中度高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3)报告期各期史赛克向发行人采购高清荧光内窥镜器械的金额及占发行人该类产品销售总额的比重,除史赛克外高清荧光内窥镜器械的主要客户及销售规模,分析发行人高清荧光内窥镜器械对史赛克是否存在客户依赖及其原因;(4)史赛克高清荧光腹腔镜整机系统是否存在其他荧光内窥镜系列供应商,发行人关于“成为该设备中核心部件的唯一设计及生产供应商”的披露是否准确,如否,请量化分析发行人产品的竞争优劣势;(5)NOVADAQ的主营业务、销售规模,主要产品是否包括高清荧光内窥镜器械,史赛克是否采购、使用NOVADAQ所产荧光内窥镜器械,与发行人高清荧光内窥镜器械的比较情况;(6)史赛克收购NOVADAQ后向发行人采购规模依旧逐年上升的原因,未来史赛克是否有使用NOVADAQ产品替代发行人产品的计划,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7)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向史赛克的销售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订单下滑乃至无法继续向史赛克供货的风险。

请发行人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2问的相关要求,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揭示发行人销售集中风险以及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可持续性。

7、科思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5.03万元、52,392.21万元和66,570.4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76%、95.02%和98.71%,占比较高;在“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中发行人认为“主要客户对公司依赖性较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和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依赖性较强的依据,相关表述是否准确,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类统型产品的升级和招投标周期,是否存在同行业竞争对手及同类型产品,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类销售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充分揭示风险;(2)GG公司和JZ公司的性质及基本情况,是否为军工企业或贸易商,发行人向前述客户销售产品的原因、用途以及最终销售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审核问答(二)》第12问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8、德石股份

招股说明书披露: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钻具产品销售、装备产品销售、租赁及维修服务以及工程技术服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14.66%、19.87%、8.95%、12.51%;

(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9.94%、77.84%、79.76%、74.19%,其中第一大客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5.55%、43.03%、47.00%、29.39%。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钻具产品、装备产品、租赁及维修服务以及工程技术服务分别对应的前五大客户的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重、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当期营业收入比重、是否与客户业务规模及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匹配、前五大客户各期变动的合理性,若存在新增客户的补充披露具体原因;

(2)披露上述客户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客户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的具体定价方法和依据,并结合市场价格及其波动趋势说明报告期内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价格的差异以及原因;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毛利率情况,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同一客户在报告期不同年度毛利率发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国外主要客户的情况,国外客户的开拓方式,产品类别、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信用期限与国内客户是否存在差异;

(6)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相关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

(7)结合与中石油的合同内容、发行人核心技术以及替代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中石油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是否存在对中石油的重大依赖;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中石油所处行业的行业状况以及竞争格局,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中石油销售收入的可持续性,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相关风险的揭示是否充分;

(8)补充披露发行人在中石油同类产品供应商中的排名、采购数量和金额占比及份额,技术水平及竞争优劣势,中石油对其他供应商的具体釆购情况(包括采购价格、数量、毛利率、型号等)和主要交易方式和条件,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未来是否存在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业绩波动的情形;

(9)结合市场拓展方式、在手订单(合同)、潜在项目、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等,补充披露维护现有客户、开拓新客户的措施,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客户资源的能力,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客户集中度的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

(2)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和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以及依据;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依据,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是否公允;

(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独立获取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能力的依据。

9、康平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第一大客户百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1.03%、48.77%和49.73%,对百得存在重大依赖;来自第二大客户TTI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26.86%、32.84%和27.44%,存在一定依赖性。

请发行人:(1)结合与百得、TTI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签订的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销售价格的定价公允性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百得、TTI的合作协议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排他约定或特殊利益让渡等安排,并结合上述事项,补充披露关于客户依赖的风险提示;(2)结合百得、TTI等发行人主要客户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最新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百得、TTI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发行人的市场拓展方式、竞争优势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客户资源的能力,在业务拓展及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江苏博云

审核问询函: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史丹利百得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35.25%、39.00%、39.97%和44.65%,同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包括江苏乾涌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史丹利百得的上游加工厂商的销售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75%、34.86%、35.16%和32.79%,发行人对史丹利百得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Pemaron260G6HIYL21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史丹利百得及其子公司、江苏乾涌及其子公司等,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667.73万元、6,024.91万元、6,420.28万元、3,588.4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史丹利百得合作协议签署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与史丹利百得历年合作(梳理历年定价、销量情况)中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重大不利变化的关键合同事项变更情形。

(2)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史丹利百得体系内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排名、采购数量和金额占比及份额,技术水平及竞争优劣势,史丹利百得对其他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和主要交易方式,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未来是否存在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业绩波动的情形;史丹利百得对发行人及其他客户同类产品的定价机制及定价情况是否存在差异。

(3)结合Pemaron260G6HIYL21产品的销售情况、生命周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单一产品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与史丹利百得交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要求以及发行人及关联方与史丹利百得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史丹利百得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35.25%、39.00%、39.97%和44.65%,同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包括江苏乾涌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史丹利百得的上游加工厂商的销售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75%、34.86%、35.16%和32.79%,发行人对史丹利百得存在重大依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上游加工厂商的具体加工环节,是否仅为史丹利百得提供加工服务,是否进入史丹利百得供应商名录,并请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史丹利百得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存在,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1、扬瑞新材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62%、79.64%、75.35%和71.60%。

(2)发行人称,食品饮料金属包装行业自身集中度较高,因此公司竞争对手PPG、AkzoNobel和Valspar在中国的食品饮料金属包装涂料业务的下游客户与公司基本重合,均呈现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下游行业与食品饮料金属包装行业不同,因此客户集中度情况与公司不同。总体而言,客户集中度情况不具有可比性。

请发行人:

(1)量化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客户集中度情况、与发行人客户重合情况,披露发行人认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度情况与发行人不具有可比性的依据及合理性。

(2)模拟剔除向奥瑞金销售的用于红牛饮料罐涂料产品销售收入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对奥瑞金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交易情况所采取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12、欣巴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9.18%、89.25%、95.42%和94.60%;其中对第一大客户韵达股份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34%、68.47%、65.05%、57.58%。

请发行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对韵达股份的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对韵达股份的重大依赖,发行人获取韵达股份业务的具体方式、合作起始时间,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与韵达股份的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依据和合理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在韵达股份同类产品供应商中的排名、采购数量和金额占比及份额,技术水平及竞争优劣势,韵达股份对其他供应商的具体釆购情况(包括采购价格、数量、毛利率、型号等)和主要交易方式和条件,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未来是否存在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业绩波动的风险;

(3)结合市场拓展方式、在手订单(合同)和潜在项目等情况,补充披露维护现有客户、开拓新客户的措施,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是否具备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客户资源的能力,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客户集中度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客户集中,尤其是对韵达股份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说明是否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2)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和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以及依据;(3)发行人与韵达股份的合作历史、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依据,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是否公允;(4)发行人与韵达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独立获取韵达股份的业务,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能力的依据。

13、华智股份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为、维谛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2%、91.70%、93.60%和99.82%,集中度逐年上升。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与华为、维谛在各细分领域业务的合作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销售的具体影响,进行针对性的风险提示,通过敏感性分析的方式进行量化披露,并结合发行人开拓新客户的情况、核心竞争力、在手订单等情况,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补充披露发行人在华为和维谛同类产品供应商中的排名、采购数量和金额占比及份额,技术水平及竞争优劣势,华为和维谛对其他供应商的具体釆购情况(包括采购价格、数量、毛利率、型号等)和主要交易方式和条件,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未来是否存在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业绩波动的风险;

(3)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针对相关风险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及其实施效果。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此外,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客户集中,对华为和维谛合计销售收入占比超过90%的原因,说明是否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发行人客户近期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3)发行人与华为和维谛的合作历史、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依据,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及是否公允;

(4)发行人与华为和维谛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独立获取与华为和维谛的业务,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能力的依据。

14、信濠光电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06%、83.76%、94.56%、91.00%,发行人向深天马、三星显示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96%、63.52%、69.67%、67.66%。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与深天马、三星显示等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是否存在被主要客户替换的风险及相关应对措施。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5、德宝股份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中国铁塔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0,830.04万元、30,413.33万元、39,463.4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87%、64.37%、64.89%,且主要集中于浙江、河南、湖南、上海四地。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中国铁塔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境内通信铁塔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5.85%、93.21%、94.08%,发行人披露中国铁塔在国内市场份额超过96%,发行人未披露向其他客户的销售情况。

请发行人:

(1)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在中国铁塔的占有率,业务主要来自浙江、河南、湖南、上海四地的原因,向中国铁塔提供通信铁塔的其他竞争对手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7的要求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中国铁塔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披露通信铁塔业务除中国铁塔外的其他客户情况、销售金额、是否为终端客户、销售毛利率与向中国铁塔销售的毛利率的差异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6、凯旺科技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海康威视的销售占比分别为52.94%、54.21%、52.05%,对第二大客户大华股份的销售占比分别为24.10%、24.23%、29.30%,前两大客户的合计销售占比分别为77.04%、78.44%、81.35%。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客户集中的原因,与可比公司与前两大客户、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7的要求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及结论。

17、申菱环境

申报材料显示,你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各期你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9.03%、42.93%、51.03%、63.00%。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按客户购买特种空调后自用或二次销售等最终用途,分类披露向不同类别客户销售收入及变动情况;(3)结合特种空调使用寿命和更换周期等因素,补充披露购买空调后自用的主要客户在不同期间重复购买你公司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特种空调产品特点补充披露你公司保持客户数量和收入规模持续增长的策略。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8、洁雅股份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69%、89.60%和91.08%。其中,其中发行人向前两大客户Woolworths与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

请发行人:

(1)按内销/外销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合并口径(并保留明细)前五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销售内容、销售金额、数量、销售对应生产模式(OEM/ODM/来料加工)、占比情况,并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客户集中且集中度越来越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8的要求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该等认证,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及依据;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两大客户Woolworths、金佰利对发行人利润的贡献率占比;

(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对强生公司的销售额包括对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嗳呵母婴用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Johnson&JohnsonConsumerInc.和Johnson&JohnsonPte.Ltd.的合并数,以上客户包括了内销、外销客户。请补充披露对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内销、外销客户,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收付款政策、信用政策等的处理方法;

(6)申报材料显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2019年新增前五大客户。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成立时间较短或注册资本较小的客户具体情况,对其销售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Nice-PakProductsInc.不再是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采购金额越来越小的原因及合理性;

(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形,如存在,披露退换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9)补充披露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交易的具体情况、业务实质,对比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定价情况,说明交易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收入确认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采用总额法的,模拟量化采用净额法核算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0)补充披露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及其亲属、员工或前员工是否在发行人主要客户处任职、拥有权益或能够影响客户的采购决策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离职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共同投资、利益输送等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9、聚赛龙

申报材料显示:(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2.74%、32.13%、33.43%和31.11%。前二十大客户以外的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2.43%、44.41%、42.60%和43.90%,销售集中度较低。(2)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宏欣包装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销售集中度较低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均有销售的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增长主要来自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客户是否具有稳定性;(3)披露报告期新增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获取方式、合作历史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前二十大客户以外的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式、比例、结论及依据,并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20、前进科技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Ideal公司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80%,可比公司明志科技对威能、喜得瑞两大热交换器客户销售金额占冷凝式热交换器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52%-67%、32%-45%;由于欧洲冷凝式壁挂炉行业集中度高,发行人称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惯例。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全球主要壁挂炉企业生产冷凝式壁挂炉的情况,结合欧洲和全球壁挂炉市场的生产商数量及市场份额、行业进入壁垒、准入门槛及竞争程度等,分析冷凝式壁挂炉行业是否确实存在集中度高的情形,请结合行业特性披露具体原因及相关依据;

(2)结合可比公司冷凝式热交换器的客户数量、销售占比等情况,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占比远高于可比公司明志科技的合理性,发行人认为其下游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惯例的表述是否准确;

(3)结合Ideal公司在全球壁挂炉市场(而非仅在欧洲市场)的行业地位、销售规模及市场份额,补充披露发行人收入集中于第一大客户的合理性,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业务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具体分析及依据,基于上述内容并结合发行人单一产品的销售结构、竞争对手已进入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供应商体系并逐渐加大供货的现实情况,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7问的要求明确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情形。

请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7问的要求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是否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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