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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通过定向分红解决原控股股东向发行人的资金拆借问题,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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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13: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20 13:04 编辑

关于定向分红与资金占用

根据申报文件:



(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博创投资、实际控制人朱康建的妹妹朱建丽拆出资金的情况;


(2)2019 年 12 月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30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向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分红金额为 4,624.74 万元,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公司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


(3)博创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康建控制的企业、原控股股东,因与普泽明腾等对赌失败,为解决该等股东退出及补偿问题,博创投资拆借发行人资金,并因此产生资金占用费。博创投资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4)2020年、2021 年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 860.79 万元、3,370.11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博创投资向公司借款的过程、履行程序及合规性、资金用途情况;博创投资注销的原因;


(2)定向分红的决策程序、过程、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是否符合当时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


(3)公司目前章程及章程(草案)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4)是否存在其他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以及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它方式占用的情形;


(5)报告期内资金拆借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是否存在缺陷;


(6)目前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措施及相关承诺执行的有效性;


(7)现金分红金额与报告期内股利分配金额的匹配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


(1)按照《审核问答(二)》问题 14 的相关规定,就报告期内资金拆借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2)对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利益输送,解决资金占用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定向分红的决策程序、过程


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向控股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定向分红的过程如下: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 5 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确认,博创投资已于 2017 年 9 月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因此发行人全体股东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与博创投资同为朱康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用以解决原控股股东博创投资向公司资金拆借的清偿问题。发行人将截至 2019 年 11 月30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中的 46,247,428.42 元向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其中, 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发行人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合计 38,539,523.68 元, 剩余款项用于特利投资缴纳本次分红的相关税费。


2、股东大会定向分红决议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经核查, 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共 19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16,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 100%。前述股东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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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发行人及博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朱康建的访谈,并结合相关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定向分红的原因是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博创投资因其历史上与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对赌失败,为解决该等股东退出及补偿问题而向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借,而发行人其他股东考虑到:


(1)该等资金拆借如未解决将对发行人上市计划构成障碍;


(2)作为博创投资前述资金拆借的根源所在的相关对赌约定,主要系为吸引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向发行人增资及为发行人获取更多发展经营所需的资金;


(3)因拆借金额较大,如发行人按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时满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筹措足额偿还对赌失败的股份退出及补偿资金,将较大程度上减少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现金流,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


(4)朱康建、博创投资以及朱康建控制的企业自行筹措资金偿还前述大额拆借难度较大;


(5)博创投资已于 2017 年 9月不再为发行人股东;因此,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一致决议,同意向朱康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公司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剩余款项用于缴纳本次分红的相关税费。


3、定向分红是否符合当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定向分红时适用的《公司法》(2018 年修正)关于利润分配(分红)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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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此次定向分红的三会文件并经确认,发行人本次利润分配已履行了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及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导致发行人的利润分配金额超出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情形。


4、上市公司定向分红的案例

经对公开信息进行检索,市场内存在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定向分红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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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发行人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与前后一段时期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定向分红相关案例具有可比性,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2018 年修正)、以及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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