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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财务及董办合同审核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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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8: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财务部、证券部参与合同审核的必要性

笔者作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法务专业人员经常在与同行交流过程中讨论公司哪些职能部门需要审核合同的事项,尤其是在一些拟IPO的公司法务人员对该问题更为关注,作为法务人员的他们认为公司的合同不仅仅是法务部门的事情更是财务部甚至是证券部门的事情,需要法务部、财务部、证券部门共同分工审核合同,以求达到对合同各种风险的合理防范。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而言,比较合理的合同审核模式是财务部、证券部、法务部及业务部门之间的科学的分工和配合模式。业务部门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审核合同的必要性如下:

01 财务部审核合同的必要性

(1)审核合同的税务事项需要财务人员参与

每一份合同都蕴含税务信息,合同签署是否符合税法及税收政策的规定是合同审核的必备内容之一,而对于税务内容虽然都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范畴。如果不是自己额外学习税法或者硕士博士阶段专业为税法,一般通过司法考试(法考)的法学专业的人对税务是不精通不专业的,况且税务知识很多是需要具有会计知识基础才能理解和融会贯通的。从这些因素还看,税务在法律专业和财务专业两者划分上更侧重于财务内容。因此从合同审核的税务角度来说,合同审核需要财务人员的参与。

(2)需要审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合同内容是否匹配

对于上市和拟上市公司来说,合同内容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息息相关,例如收入确认条件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方式,又如产品质量保证条款与预计负债,还如销售返利的计算及其支付方式等等合同内容都和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有关。如果合同内容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匹配,甚至相冲突对于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就存在信息披露相互矛盾或者会计处理差错问题。如何解决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问题?这就需要公司的财务部人员参与到合同审核中,尤其是重大合同和决定公司业务模式的框架合同、模板合同审核中。

(3)收付款需要财务参与审核

合同就是交易,既然是交易自然少不了收付款内容,收付款内容尤其是付款的内容需要财务审核。公司账户上有没有足以付款的资金,该笔付款是否有足够的预算,付款方式是现金、转账、支票还是其他,币种是人民币、美元抑或其他货币等等诸如此类的合同内容都需要财务人员才能判断。收款上财务人员也需要审核收款方式、收款期限、收款币种等信息,甚至交易价格是否合理财务人员也是可以发表意见的。对于内部交易(合并报表内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更是财务关注的内容。因此从收付款和定价来看,需要财务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

02 证券部审核合同的必要性

签署的合同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政策或者上市政策需要证券部门进行判断。例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那么在审核与投资者签订的非公开发行合同时,是否符合附条件生效的要求,应该由证券部门把握。又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那么日常性关联交易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也需要证券部把握。

此外哪些合同需要经过三会审议,哪些合同签订后需要披露,关联交易合同是否程序合规、价格是否公允等事项都属于证券部门合同审核的内容。

二、财务部审核的合同及其审核内容

01 财务部审核的合同

由于每份合同都涉及税务和收付款内容,因此财务部审核的合同应当包括公司所有的合同,即所有的合同都需要财务部和法务部共同审核,而不合适对合同进行划分,哪些合同不需要财务审核。

对于与基本业务模式相关的合同范本,例如重复多次使用的经销协议、采购协议、委托加工协议等在拟定范本的时候财务部也应当参与,并从财务角度为拟定范本出谋划策。

02 财务合同审核的内容

(1)税务事项

①合同内容是否列明增值税税率税额,列明的内容是否准确。

《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从《印花税法》的角度来看,所有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都需要列明增值税税额,以免按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导致公司多缴印花税。那么合同是否列明增资税额,列明的内容是否准确就需要财务审核确定。

②合同内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匹配

无论增值税、消费税还是房产税等各种税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很多情况下都和合同约定有关,例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此时财务审核合同就需要审核分期收款合同有无具体约定收款日期,没有约定的要求补充。因此,财务还需要审核合同内容与各税种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匹配。

③开票条款约定是否准确

一项交易由谁开具发票,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也需要财务审核。

④其他税务风险

除以上税务风险之外的其他税务风险,例如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价格是否公允的税务风险等。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

①合同内容与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匹配性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司会计政策中关于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关于风险转移的时点约定是否与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一致。

②合同内容与公司预计负债政策的匹配性

合同内容是否会给公司带来预计负债,合同内容是否会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匹配,前者如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增加预计负债,后者如产品质量保证和销售退回条款是否符合公司的预计负债会计政策或估计。

③委托加工合同是“真委托”还是“假委托”

委托加工合同是“真委托”还是“假委托”在会计政策和税务上有严格的认定标准,真假委托涉及到支付的是加工还是货物采购费的问题,是否存在假委托使用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形。

④其他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有关的内容

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较多,除上述三类之外还有对外投资协议中关于控制的认定,重组义务,债权债务重组等等都和合同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有关。

(3)实际业务模式的审核

实际业务模式关乎企业是怎么挣钱的,现金流是如何流转的,这些实际业务模式除了业务了解之外,财务能够有直观的实操感受。例如返利是如何计算的,资金流向是怎么进行的,公司是靠什么挣钱的。因此对于实际业务模式除了业务、法务、董办需要审核和把关之外,财务也需要对合同描述的业务模式内容审核和把关。

(4)其他需要财务审核的事项

需要其他财务审核的事项涉及收付款条款的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的现金流量相匹配,付款是否与公司的预算相匹配;货物销售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异常高价或异常低价;关联交易与内部交易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允性原则,内部交易是否存在独立交易原则;收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现金、电汇、支票如何选择;合同约定的币种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使用人民币、美元还是其他货币。

三、董办审核的合同及其内容

需要董办审核的合同不像是财务部那样需要对所有的合同进行审核,而只需要对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合同进行审核。具体来说需要董办参与审核的合同类型以及审核重点如下。

序号
合同类型
需要董办审核的范围及原因
董办重点审核内容
1
需要三会审议的合同
需要三会审议的合同审议后即需要公告,这类合同全部需要公司董办部门的人员审核。
是否约定经过三会审议生效,约定内容是否准确,例如董事会审议即可生效的合同约定为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该次交易是否需要三会审议,需要的,具体审议会议是哪个,该次交易是否已经审议,已经审议在有效期内的予以通过;需要审议,尚未审议的暂停流程待审议通过后予以通过。
2
需要披露的合同
需要披露的重大合同例如对外投资、资产收购、重大日常业务合同、需要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等需要披露的合同全部需要董办审核。
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否符合公司战略或业务发展方向;审议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3
关联交易合同
需要董办审核的关联交易合同
包括所有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合同和确定后重复使用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合同范本。
确定合同范本后日常性关联交易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无需每份合同经过董办审核,此类日常性关联交易在日常交易中做好交易监测即可。
审核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尤其是非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满足特定的程序,例如是否经过审计或评估或其他的定价依据;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例如一份新增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合同不在年初预计范围内,对于该项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未重新召开会议审议之前不予通过。
4
决定业务模式的合同范本
决定业务模式的合同范本或框架合同虽然无需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IPO公司在招股书以及上市问询回复中会经常性的披露该类合同的约定内容;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以及年报问询回复中也会经常性的披露该类合同的内容。此类合同内容决定了公司是怎么取得收入的,公司是如何挣钱的,公司资金是怎么流转的。该类合同内容是否和公司实际业务模式一致至关重要。
决定业务模式的合同范本就是公司日常业务中销售或采购重复使用的框定格式内容的合同范本,例如经销商协议,采购协议等。
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例如返利是如何计算的,资金流向是怎么进行的,公司是靠什么挣钱的,是自营还是委外等。

5
提供担保与财务资助类合同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都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审议上都严于普通事项的审议,且需要公告。
审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6
对外投资合同
对外投资合同不管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也不管是否需要三会审议,建议都让董办参与审议,董办可以做好对外投资统计,预防性做好连续12个月对外投资统计事项。
投资类合同包括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投资协议需要新设公司或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或其他类资产。
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否符合公司战略或业务发展方向;审议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7
股权激励类合同
股权激励由董办直接操作,董办属于股权激励的业务部门,股权激励类所有合同需要董办审核。
审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8
与股东、投资者签署的各类协议
董办作为公司股权管理的部门,与股东、投资者签署的各类协议中,董办也属于业务部门,该类所有的协议需要董办参与审核。
审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9
战略合作协议
需要董办审核的该类合同主要是指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该类合同,或者董办评估认为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应当披露的合同,除此之外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董办审核。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例如签署的战略合作合同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嫌疑,存在炒作嫌疑建议叫停。
9
金额较大的其他类合同
金额较大的其他类合同,具体金额由各公司自主设定,例如可以设定500万或者1000万。或者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金额标准。例如债权债务重组类,对外捐赠类合同等可以采用该种方式。
该类合同董办审核的目的主要在于信息共享,防止同类事项连续12个月超过信披标准的事项发生,提前预警。
10
说明:以上合同分类不是排斥关系,不同类别合同之间存在重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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