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0|回复: 0

上交所发布上市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核查细节多......

[复制链接]

48

主题

48

帖子

622

积分

钻石会员

Rank: 5Rank: 5

积分
622
发表于 2024-2-29 19: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并予以发布。2023年3月18日起,沪市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的首发、再融资、重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

据《指南》要求,自查表应当由保荐业务(独立财务顾问重组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等签字,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如有)应当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据《指南》IPO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自查事项如下:

1.png


一、关于板块定位相关问题

1-1 【主板】主板申报企业的板块定位

1-2 【科创板】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板块定位

1-3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4 【科创板】研发人员

1-5 【科创板】研发投入

1-6 【科创板】发明专利

1-7 【科创板】营业收入

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

2-1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2 实际控制人

2-3 锁定期安排

2-4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5 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6 信息披露豁免

2-7 股东信息披露的核查要求

2-8 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2-9 对赌协议

2-10 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

2-11 出资瑕疵

2-12 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2-13 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

2-14 境外控制架构

2-15 诉讼或仲裁

2-16 资产完整性

2-17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1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2-19 土地使用权

2-20 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2-21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2-22 社保、公积金缴纳

2-23 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

2-24 募集资金用途

2-25 首发相关承诺

2-26 合作研发

2-27 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用专利、技术许可

2-28 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

2-29 安全生产

2-30 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

2-31 发行人曾经申报IPO

2-32 资本市场失信惩戒相关信息核查

三、关于财务类相关问题

3-1 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3-2 应收款项减值

3-3 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及企业合并涉及无形资产

3-4 研发支出资本化

3-5 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

3-6 有关涉税事项

3-7 持续经营能力

3-8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3-9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10 现金交易核查

3-11 第三方回款核查

3-12 经销模式

3-13 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核查

3-14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

3-15 资金流水核查

3-16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3-17 客户集中

3-18 投资收益占比

3-19 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3-20 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3-21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3-22 劳务外包

3-23 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

3-24 收入确认政策

3-25 报告期收入变动

3-26 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

3-27 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3-28 期间费用波动较大或占比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3-29 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3-30 存货

3-31 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

3-32 固定资产使用及减值

3-33 商誉余额较大

3-34 货币资金、金融资产以及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3-35 非经常性损益

3-36 业务重组

四、关于行业信息披露及特定类型企业等相关问题

4-1 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4-2 舆情情况

4-3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4-4 引用第三方数据

4-5 红筹企业

4-6 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信息披露

4-7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8 中小商业银行披露及核查要求

4-9 涉农企业

4-10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4-11 转板公司

《自查表》仅列示申报常见问题供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考。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则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全面履行核查义务。如发行人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根据最新监管要求需进行披露及核查的事项且不属于《自查表》事项的,可对《自查表》进行必要的增补。

附:IPO核查及披露要求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4-28 21:31 , Processed in 0.11588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