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凡 发表于 2022-10-1 14:10:46

企业【降杠杆】融资解决方案【债务融资】

本帖最后由 野凡 于 2022-10-1 14:14 编辑

企业【降杠杆】融资解决方案

前言:2015年12月,“去杠杆”作为“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之一首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被提出。
2016年的中央经济工作明确,“去杠杆”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要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等。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
总体来讲降杠杆是几多欢喜几多愁,对企业来讲当然是好事,可以美化报表,提高再融资的能力,但这个还是要看资本对企业的认可程度。从金融工具来讲的话也就是一个永续债和永续票据。今天我利用jrweike.com 金融微课公司债项目底稿提供的数据材料深度分析降杠杆融资解决方案和大家学习讨论,如撰写内容有欠妥之处还烦请大家斧正。后期我也将继续围绕予困、降杠杆的政策撰写相关系列文章,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持续关注。



(数据来源:www.jrweike.com金融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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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杠杆”的整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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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杠杆”的方案——永续债:产品结构
(1)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
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次债券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一定基点。在已递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2)利率跃升机制:
除首个周期外,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利率跃升基点。票面利率跃升基点一般为200BP—500BP区间内。较高的基点能够给予投资者更高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本次债券的发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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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杠杆”的方案——永续债:会计处理
(1)计入债务的永续债
无确定期限,同时设置续期选择权;
利息不可递延支付,拖延付款为违约事项;
清偿顺序:当企业破产清算时,永续债与其他相同优先顺序债务同等地按债务余额比例清偿。
(2)计入权益的永续债
无确定期限,同时设置续期选择权;
拖延付款不构成违约事项:需约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具体安排、递延付息下的利息计算方式、强制付息、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及信息披露安排;
清偿顺序:根据交易所和协会窗口指导,永续债不强制要求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务,具体以会计师意见为准;“四大”坚持有次级条款才可以计入权益,其他会所标准不一。
(3)可续期公司债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2019年1月下发的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永续债判别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标准为: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具体规则如下:
(一)关于到期日。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可以判断为权益;2、当初始期限(赎回时间)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可以判断为权益;当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能,则可以判断为权益。
(二)关于清偿顺序。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可以判断为权益;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可以判断为权益;如果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应判断为负债。
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4)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19年4月下发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永续债的所得税政策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当前税法规定,投资方若为自营类资金,购买信用债所得利息需缴纳25%所得税,资管类机构及公募基金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5条(含):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4、可续期公司债的基本情况
(1)可续期公司债的定义
可续期公司债券是中国证监会在公司债券框架下推出的永续债券品种,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永续中票、国家发改委推出的可续期企业债券类似,可续期公司债券即长期限含权公司债券,其可根据具体发行条款的设置而相应计入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
(2)可续期公司债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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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续期公司债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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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续期公司债的优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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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续期公司债的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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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情况:市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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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情况: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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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受疫情影响,央行大量投放流动性,可续期公司债发行规模持续增长,发行利率也持续降低。随着央行流动性收紧,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都有所回调。随着国企降杠杆考核期限临近,进入三季度以来,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
从利差角度分析,前两季度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的利差上浮约140-180BP,三季度起利差上浮收窄至约60BP,主要原因是三季度可续期公司债发行期限有所缩短,利差上浮规模对应减少。

9、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情况:利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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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情况:次级条款
截止2020年末,存量企业类永续债余额为2.49万亿元,其中偿付次级的永续债为0.29万亿元,占比11.65%,较年初增长5.34个百分点。但见次级属性永续债并非主流,这也意味着国内永续债实质仍偏债性。首只偿付次级的企业类永续债为18越秀集团MTN007,发行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颁布于实施,文中指出“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可以判断为权益”。2019年三季度后次级属性的永续债才开始大量发行。
随着国企降杠杆考核期限临近,可续期公司债发行进入冲刺阶段,而偿还顺序为次级暨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公司债发行只数和发行规模均快速增长。进入四季度,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公司债合计发行99只,发行规模1,384亿元,较前三季度合计发行111只,发行规模1,749亿元的水平显著增长。临近年底,次级永续债发行将进入常态化。
次级属性永续债理论上比发行人同期限的普通永续债风险溢价更高。选取发行3+N可续期公司债的企业,以2021年1月7日为基准日,对比其普通永续债券和次级永续债券的中债估值可以发现,次级永续债的估值溢价在70-100BP左右。

11、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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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续期公司债的项目时间表
在各方配合的情况下,预计在项目启动会召开后2个月左右取得无异议函并完成产品发行;假设启动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预计 2021年12月上旬可获得无异议函;如启动时间有变化,则后续安排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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