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in.proust 发表于 2022-10-16 09:04:49

IPO案例:实控人曾经从发行人处拆出近30亿干房地产,上市后如何防止其资金占用

6.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历史上曾陆续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拆出大额资金,2017年末余额为277,088.49万元,2018年拆出16,519.73万元,2018年末完成对资金拆借的清理。关联方将上述拆借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土地等房地产开发等,还款来源主要为发行人分红款、发行人收购关联方农机业务支付的对价款等。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披露是否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避免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问题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充分性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披露是否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避免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已完整披露

发行人已分别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之“(三)/1、关联担保情况”和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之“(三)/2、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完整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的披露了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其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占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维度明确各方相应的权责义务,针对性地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再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9年12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对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及其审批、决策权限、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公司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具体规定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其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占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维度明确各方相应的权责义务,发行人针对性措施如下:

1、防止资金占用针对性措施

(1)明确董事会的监督义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明确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时的处理机制
大股东或关联方被发现存在资金占用时,应优先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且大股东或关联方应以占用资金的1-2倍给予公司经济补偿,同时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3)明确董监高的责任追究机制与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4)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出具了《承诺函》,确认: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企业、本人/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本人/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其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占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维度明确各方相应的权责义务,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出具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上述措施将针对性地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再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防止资金占有措施具备有效性,自2019年发行人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以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

1、发行人自2019年以来未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且会计师已出具标准意见内控鉴证报告

2018年,发行人通过分红和引进外部投资人等方式对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清理。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资金拆借已清理完毕。2018年末以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向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借或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

中天运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关于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天运核字第90393号),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相关制度从资金占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维度明确各方相应的权责义务,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2019年12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其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董事会对于资金占用的监督义务、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时的处理机制以及董监高的责任追究机制与处罚制度,从资金占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三个维度明确各方相应的权责义务。自建立健全上述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以来,发行人有效避免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再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已完整披露,并于2018年通过分红和引进外部投资人等方式将报告期内存在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理完毕,且自2019年发行人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以来,发行人有效避免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再次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问题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充分性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问题,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及资金拆入方管理层、财务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关联资金拆出时间、实际用途和去向以及本金和利息偿还的实际资金来源具体情况,判断关联资金拆出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2、获取公司资金管理和关联交易等相关内控制度,核实关联资金拆借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3、获取关联方大额采购、建筑合同和资金支付凭证及原始单据,核实拆出资金具体用途和去向;

4、获取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和相关股东会决议、关联方出售相关资产的销售合同,评估报告及资金流入原始单据、银行借款合同及资金流入原始单据,判断关联方用于归还资金占用款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6、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7、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对账单,识别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了解资金往来的款项性质及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8、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获取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填具的关联方调查表,识别出关联方清单,同时对比公司账面记录,确认完整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9、获取公司各类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向银行进行函证确认,查阅公司用印记录,确认公司存在的关联担保情况;

10、查询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获取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情况已完整披露,并于2018年通过分红和引进外部投资人等方式将报告期内存在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理完毕;

2、发行人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制度,且自2019年发行人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以来,发行人有效避免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再次发生资金占用的情形,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3、报告期内,发行人担保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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