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cent 发表于 2022-10-16 12:13:14

新三板挂牌期间,未披露股份代持、对赌条款、年报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等

本帖最后由 Pincent 于 2022-10-16 12:20 编辑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未披露股份代持事宜、与部分投资者的对赌条款,且对一致行动安排、重大诉讼或仲裁、资金占用情况的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请发行人说明:(1)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该等事项是否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相关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2)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不诚信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披露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说明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核查结论是否客观准确;

(3)说明如何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和方法。

根据申报材料:

(1)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因公司 2014 年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全国股转公司在 2015 年 8 月 11 日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俞怀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员工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变相领取个人业绩提成、第三方回款、关联方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

请发行人说明:针对前述内控不规范事项,发行人建立了哪些内控制度及具体内容,能否有效运行并持续防范出现类似情况,并视情况做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进一步论证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该等事项是否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相关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1、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



2、信息披露事项是否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

(1)该等信息披露事项违反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修订)》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因此,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临时公告或年度报告披露股份代持事宜、与部分投资者的对赌条款,一致行动安排、诉讼或仲裁及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新三板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属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发行人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已整改


(3)该等信息披露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发行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第 1.11 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依法可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人进行自律监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0〕2 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 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挂牌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报告;(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或风险……”。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发行人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能性,但发行人在前述信息披露瑕疵事项被发现前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或风险,亦未因此产生纠纷或争议。此外,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终止挂牌后不属于全国股转公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监管对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从新三板摘牌时间已超过二年,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

综上,发行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能性较小。

2)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修订)》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当时有效的《行政处罚法》(2009 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终止挂牌,自新三板终止挂牌之日起不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亦告终止,因此,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自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25 日从新三板终止挂牌之日起算,截至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末,已届满二年。因此,发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因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3、发行人内控制度健全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全面规范了信息披露的程序、与投资者沟通程序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发行人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并且设置了证券事务中心并委任了证券事务代表,由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综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此,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健全。

4、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相关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鉴于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为保障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并完善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全面规范了信息披露的程序、与投资者沟通程序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2)设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中心组成的信息披露负责主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证券法》《公司法》、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培训;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综上,发行人的上述整改措施切实充分、合法有效。

(二)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不诚信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披露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不诚信情形

除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六)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情况”中披露的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文件信息披露差异及原因外,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不诚信情形。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本次申报文件中,发行人已按照《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次申报的相关文件。

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承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1、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该等事项是否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相关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历次公告文件,核查与本次申报文件的差异;

2)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了解新三板期间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取得了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差异的整改情况的说明;

3)关于代持事项。取得并查阅相关代持协议、代持形成的银行流水以及代持期间向被代持方支付股利的银行流水,核查代持关系存在的真实性;查阅了代持双方签订的解除代持协议书,解除代持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过户登记资料;对代持双方进行了访谈;取得了被代持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4)关于一致行动。取得并查阅了胡立新、陆翔、潘立、梁江、邓力群和梁海霞签订的一致行动相关协议;

5)关于对赌条款。查阅了相关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对吴江东运、顺融创投、顺融二期、中金启辰和红杉明辰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确认对赌条款已经解
除;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尚未终止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承诺;

6)关于诉讼或仲裁。取得了发行人与 ITC 之间历次仲裁诉讼的起诉书、证据材料、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查阅了发行人与 ITC 的和解协议,查阅和解金额支付凭证、网络公开声明、撤诉裁定等文件;

7)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情况。查阅了资金占用明细、还款证明;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资金占用方,确认资金占用的原因及还款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确认关联交易情况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意见;

8)查阅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和要求;

9)通过股转系统官网、中国证监会官网进行查询,核查发行人是否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受到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0)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完善情况;

11)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取得的董秘资格证书。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进行披露;该等事项不构成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已健全完善了内控制度,并就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能够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不诚信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披露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核查程序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历次公告文件,核查与本次申报文件的差异;
2)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了解新三板期间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
3)取得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承诺函。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不诚信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说明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核查结论是否客观准确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系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时对相关规则认识不足、摘牌后的情况变动等原因所致。且该差异事项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未被股转公司处分且已经整改完毕,因此,不属于重大差异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所披露的信息与其在股转系统所披露的信息存在上述差异主要系发行人当时对相关规则的认识不足、摘牌后的情况变动等原因所致。该等差异事项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已经整改,本次申报文件补充披露后,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发行人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披露的信息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保荐工作报告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与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核查结论客观准确。

(三)说明如何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和方法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采取了以下核查措施和方法: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计划和操作程序,编制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

2、勤勉尽责,全面、独立、审慎地收集工作底稿,并对工作底稿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对不同事项分别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3、采用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网络检索、查询、函证、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事实。就一些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或证明文件;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将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4、按照《证券法》(2019 年修订)、《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等要求编写本次申报的相关文件;

5、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6、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资料;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了解、评估和测试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资金循环、费用循环等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等进行了函证、访谈等核查程序;

8、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要求和允许的其他核查措施和方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和方法充分、有效。

根据申报材料:

(1)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因公司 2014 年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全国股转公司在 2015 年 8 月 11 日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俞怀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员工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变相领取个人业绩提成、第三方回款、关联方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

请发行人说明:针对前述内控不规范事项,发行人建立了哪些内控制度及具体内容,能否有效运行并持续防范出现类似情况,并视情况做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进一步论证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内控制度、具体内容及其执行情况

1、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科目设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管理等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2、不相容职务分离及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基础工作

公司财会人员分工明确,各岗位能够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公司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以及资金管理等主要业务循环具有清晰、合理的流程设置及职责划分,业务授权、业务执行、资金收付、资产保管与使用、记账和审核等关键职能均由相关的被授权人员分工进行,各岗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已有效实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3、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履行情况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规章制度较为齐全,为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制度基础。审计委员会由 3 人构成,其中 2 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内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后,根据其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公司审计部实施了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就审计报告事项及时与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落实改进建议,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

4、信息披露方面具体制度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从基本原则、披露内容、披露程序、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公司设置了证券事务中心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俞怀谷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的规定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5、财务管理方面具体制度

公司设置了财务部门专职财务核算,财务部门岗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能够按照内部分级审批等内控程序进行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划转等与资金业务相关的工作。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会计管理体系,制定了《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经销商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应收(预收)账款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涵盖费用报销、员工薪酬、日常销售及采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内控不规范事项进行了修改完善。

费用报销方面,公司通过制定预算进行成本费用的控制,设置了“纵横两条线”,“纵向”通过各职能部门、销售部门控制本部门及下属部门成本费用,“横向”通过财务部门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不同的费用发生类型规定了具体的报销范围。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内控不规范事项,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费用报销的审查力度,修订和完善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要求不得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变相领取员工业绩提成或其他薪酬,对于交易金额超过 4 万元的费用报销,员工在提供报销申请时,除需提供发票外,还需提供采购合同、付款记录等支持性证据,确认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相关费用审批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

员工薪酬方面,公司针对不同层级及岗位员工制定了差异化的薪酬模式并规定了具体薪酬计算规则,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内控不规范事项,公司向所有部门及相关员工重申并诠释《费用报销管理制度》里“保证在预算范围内实报实销”的条款,加强了采购服务验收环节、费用审核及复核环节的查验力度,杜绝极少数部门员工通过费用报销形式领取薪酬。

日常销售及采购方面,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前,需首先对经销商资质进行审核,未审核通过的不得签订经销协议。对于日常采购,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付款方式优先货到付款,其次分期付款,最后银行转账。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内控不规范事项,公司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在《应收(预收)账款管理制度》增加了对于第三方回款的专项条款,加强了对第三方回款的管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发生资金支付时需履行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等审批流程,公司日常资金使用须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会计审批、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重要资金支付业务需由董事会决策和审批。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内控不规范事项,公司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取得的资金应当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处理,不得截留使用,严禁取得资金不入账、账外设账,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此外,根据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29 号),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制定了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控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可以有效运行并持续防范出现类似情形。

(二)发行人已就前述内控不规范事项补充披露了风险提示

针对前述内控不规范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内控风险”中补充披露了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三)内控不规范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员工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变相领取个人业绩提成、第三方回款、关联方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此外,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因公司 2014 年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全国股转公司在2015 年 8 月 11 日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俞怀谷出具了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针对前述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已经采取整改规范措施,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但仍然存在未来若公司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或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及执行情况,并对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2、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相关内控不规范情形的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的内控运行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了解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4、查阅了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29 号)。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制定了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控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可以有效运行并持续防范出现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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