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cent 发表于 2022-10-16 15:19:05

通过出纳或员工个人账户收款,未认定为员工代收货款的原因

本帖最后由 Pincent 于 2022-10-16 15:21 编辑

关于发行人存在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个人卡对外收付款的情形,不存在管理或使用非发行人账户的情形。对于现金回款的客户,均要求客户在现金回款收据上签字确认。

现场督导发现:

(1)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存在员工代收客户货款的情形,已经发现涉及四个员工,金额为 30.52 万元,具体为发行人客户将货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给出纳或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再向出纳转账),出纳收到货款后再提现存入发行人对公账户,发行人将前述情形均统计为客户本人现金回款,未如实披露存在员工代收货款的情形。

(2)发行人统计为客户本人现金回款的收据实际仅有出纳签名,未见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异地存现的回单也未体现存现方名称,难以核实是否为客户本人现金回款,与发行人披露亦不符。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报告期使用以员工名义或者账户收取客户款项涉及员工数量及职位、收款金额、对应客户数量、对应收入及占比情况;

(2)客户本人现金回款中,缺少客户签字确认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3)发行人通过出纳或员工个人账户收款行为,是否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个人卡对外收付款的情形,不存在管理或使用非发行人账户的情形”的结论相矛盾。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说明对上述员工代收款,无客户签字确认现金回款的核查情况,相关收入的真实、准确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内核或质控部门就项目团队执行的程序、获取的证据,发表的核查结论进行复核,说明相关结论是否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是否清晰、准确,项目团队是否客观谨慎、勤勉尽责。

【发行人回复】

一、报告期使用以员工名义或者账户收取客户款项涉及员工数量及职位、收款金额、对应客户数量、对应收入及占比情况;

公司员工代收客户货款的情形包含两类,第一类是少数客户由于采购量较小,基于便利性将货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支付给业务员(业务员再向出纳转账),出纳收到货款后提现存入公司对公账户,该种收款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分类为现金收款,经公司对报告期内所有出纳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2018-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共计通过该种方式收取货款 45.44 万元;第二类是存在少量员工在收取客户款项后将货款从员工个人账户转入公司对公账户的情形,该种收款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分类为第三方回款,2018-2020 年度及2021 年 1-6 月,共计通过该种方式收取货款 63.23 万元;两类情况合计收取货款108.67 万元。

报告期内,以员工名义或者账户收取客户款项的情况涉及的员工数量及职位、收款金额、对应客户数量、对应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以员工名义或者账户收取客户款项的情况涉及的员工数量较少,收款金额较小并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 年 1-6 月未再发生该类情形。

二、客户本人现金回款中,缺少客户签字确认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现金回款包括现场现金回款和银行柜台异地存现,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回款中现金收款及占比逐年下降。


(一)现场现金回款
经对现场现金回款收据进行核查,仅有少部分收据有客户签字,第一轮问询回复“针对现金收款,客户现场缴纳现金时,公司要求客户在现金回款收据上签字确认”,但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目前,公司已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要求现金回款收据必须执行客户签字确认的程序。

针对现金回款对应的收入,项目团队通过查阅公司资金日记账和明细账,抽样核对现金收款单据、销售合同、出库单、收货回执、发票、纳税申报表等,从而证实核查交易的真实性,对应收入可以确认。

(二)银行柜台异地存现

经向公司报告期内发生银行柜台异地存现业务的银行核实,个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至银行柜台办理异地存现业务,银行核实缴款人身份信息后,将缴款人信息填列在缴款人或备注处。

经对公司获取的客户存现缴款回单及公司进账单回单上的存现方名称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柜台异地存现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银行柜台异地存现的收款方式中有可靠证据证明为客户本人存现比例约 85%-95%,报告期公司已对银行柜台异地存现进行严格控制,该种收款方式的收款金额大幅下降,2021 年 1-6 月仅 37.14 万元。目前公司已对银行柜台异地存现收款进行全面整改,要求所有异地存现收款需取得客户的存现缴款回单,确认缴款信息与公司银行进账单信息一致后方可办理货款结算。

三、发行人通过出纳或员工个人账户收款行为,是否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个人卡对外收付款的情形,不存在管理或使用非发行人账户的情形”的结论相矛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主动管理或使用员工账户等非公司账户的情形,因客户历史缴款习惯存在少量员工代收款,包括发生在微信、支付宝等零星款项转给出纳入账等情形,已汇总归集并披露为现金收款或第三方收款,除此之外不存在利用个人卡对外收付货款的情形。

【中介机构回复】

一、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说明对上述员工代收款,无客户签字确认现金回款的核查情况,相关收入的真实、准确性;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现金收款和员工代收货款的交易原因、背景,判断其商业合理性。

2、对现金收款和员工代收款的交易流水与相关发生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复核,确认不存在异常时点、区域分布和异常的业务性质。

3、查阅公司资金日记账和明细账,抽样核对现金收款单据、银行进账回单、销售合同、出库单、收货回执、发票、纳税申报表等,核查交易的真实性;抽查公司现金收款单据和银行对账单等,与资金日记账和明细账核对日期、金额、付款单位名称、摘要等,检查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情况。

4、核查报告期内所有出纳的银行账户流水中涉及代收货款情况,并统计员工收取货款后通过向出纳转账以及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涉及的员工数量及职位、收款金额、对应客户数量、对应收入及占比情况。

5、对于客户本人现金回款情况,查看收款单据是否有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对于异地存现的,查看缴款单据是否体现存现方名称。

6、了解并现场查看公司是否存在管理或使用员工账户等非公司账户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补充说明报告期使用以员工名义或者账户收取客户款项涉及员工数量及职位、收款金额、对应客户数量、对应收入及占比情况,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公司已补充说明客户本人现金回款中缺少客户签字确认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出纳或员工个人账户收款行为为出纳或员工的个人行为,且属于零星行为,公司不存在主动管理或使用员工账户等非公司账户的情形。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内核或质控部门就项目团队执行的程序、获取的证据,发表的核查结论进行复核,说明相关结论是否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是否清晰、准确,项目团队是否客观谨慎、勤勉尽责。

(一)保荐机构质控部门复核意见

1、复核程序

保荐人质控部门主要履行以下复核程序:

(1)了解公司现金收款和员工代收货款的交易原因、背景、合理性,复核现金收款和员工代收款的交易流水与相关发生业务的一致性。

(2)复核发行人资金日记账和明细账,抽查现金收款单据、银行进账回单、销售合同、出库单、收货回执、发票、纳税申报表,抽查现金收款单据和银行对账单等。

(3)复核报告期内出纳的银行账户流水中涉及代收货款情况,复核员工收取货款后通过向出纳转账以及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涉及的员工数量及职位、收款金额、对应客户数量、对应收入及占比情况。

(4)抽查客户本人现金回款单据签字确认情况,抽查缴款单据了解异地存现的存现方名称。

(5)了解公司是否存在管理或使用员工账户等非公司账户的情形。

2、复核意见

经复核,保荐人质控部门认为:项目团队执行的程序适当、获取的证据充分,相关结论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清晰准确,项目团队客观谨慎、勤勉尽责。

(二)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意见

经复核,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认为:项目团队已遵循客观谨慎、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执行了充分恰当的核查及审计程序,相关结论具备充分、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结论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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