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 发表于 2022-10-16 20:12:11

直系亲属之间赠予1500万股,股份赠与事项中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

二、关于所得税缴纳

根据申报材料,2020年12月25日,公司股东杨新征与其女杨露签署了《股份赠与协议》,约定杨新征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无偿赠与杨露;公司股东崔文峰与其子崔博签署了《股份赠与协议》,约定崔文峰将其持有的公司500万股股份无偿赠与崔博。

请发行人说明股份赠与相关事项中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股份赠与相关事项中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

(一)股份赠与事项当事人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

杨新征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无偿赠与杨露,杨新征与杨露为父女关系;崔文峰将其持有的公司500万股股份无偿赠与崔博,崔文峰与崔博为父子关系。

(二)直系亲属之间股份赠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上述股份赠与方与受赠方系直系亲属关系,转让价格虽明显偏低但具备法定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无需依法对出让方核定转让收入,股份赠与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接受直系亲属股份赠与不属于需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股权份受赠方无偿取得相关股份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杨新征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份无偿赠与杨露,崔文峰将其持有的公司500万股股份无偿赠与崔博,因杨新征与杨露为父女关系,崔文峰与崔博为父子关系,杨新征、杨露、崔文峰、崔博在上述股权赠与事项中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董监高调查问卷表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户口信息等资料,了解杨新征、杨露,崔文峰、崔博之间的亲属关系等;

2、查阅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股份赠与事项中相关人员的纳税义务等情况;

3、查阅了《股份赠与协议》等资料,对杨新征、杨露、崔文峰、崔博进行了访谈,了解股份赠与等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因杨新征与杨露为父女关系,崔文峰与崔博为父子关系,杨新征、杨露、崔文峰、崔博在上述股份赠与事项中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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