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cent 发表于 2022-10-16 21:52:59

境外销售、销售返利及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Pincent 于 2022-10-16 21:55 编辑

关于营业收入

申报文件显示:

(1)碳酸酯系列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49,054.99 万元、65,303.05 万元和97,651.17 万元,增长原因主要是新能源行业发展及 2020 年子公司思派新能源的投产。

(2)丙二醇销售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销售单价有所下降。

(3)异丙醇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3,290.63万元、3,501.96万元和30,860.66万元,2018 年、2019 年主要是上游原材料涨价导致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较低,存在一定的贸易业务。2020 年异丙醇作为消毒液销售单价和销售量均大幅增加。

(4)发行人贸易商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23.15%、21.58%、25.44%。

请发行人:

(1)说明碳酸酯系列产品具体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销售单价、销售量等,结合下游行业政策、客户需求变动、思派新能源产能对应产品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销售收入、销售量的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的一致性。

(2)说明各类产品的定价依据,是否与原材料存在传导机制,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框架协议定价情况等;碳酸酯系列产品具体产品及丙二醇、异丙醇销售单价的公允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和变动趋势的一致性。

(3)说明丙二醇、异丙醇销售量情况,结合下游市场需求变动情况、原材料说明丙二醇、异丙醇销售量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的一致性。

(4)说明异丙醇贸易业务客户、供应商情况,与自产客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存在自产和贸易的原因;列示异丙醇贸易业务收入及占比、销售量、单价情况并与自产销售情况进行对比,以及从事其他产品贸易业务的情况。

(5)结合异丙醇下游行业需求、与酒精的替代机制、异丙醇最近一期销售数据,说明异丙醇销售收入是否存在大幅变动风险,是否具有持续性。

(6)说明贸易型客户和直销客户占比情况及销售毛利率、销售产品的差异情况及原因;按照贸易型客户的终端客户情况,披露是否存在与公司客户重叠情况,发行人贸易型客户是否属于经销商,并按照《审核问答》问题 29 的要求说明相关收入情况,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不同模式收入占比的差异情况。

(7)说明给予相关客户的销售返利情况(如有),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占比、客户性质、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发行人收入所采取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并按照《审核问答》问题 29 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七)说明给予相关客户的销售返利情况(如有),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占比、客户性质、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报告期内,公司给予相关客户的销售返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返利情况如下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只在 2021 年跟湛新树脂(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返利的相关约定,具体情况如下:湛新树脂(上海)有限公司是公司二丙二醇(DPG)产品的最大客户,二丙二醇(DPG)是公司的非主营产品,报告期销售金额较小,公司为了确保对该产品第一大客户的销售量,2021年与其签订了销售返点协议,具有商业合理性。

双方的销售返点协议约定当客户全年采购数量≥500 吨,返点数量 18 吨。上述返利的结算形式为当满足约定的返点数量条件时,公司在开具下一批采购订单的发票时按实际发货数量抵减返点数量后并根据订单单价确定最终开票金额。

2021 年,公司对湛新树脂(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二丙二醇(DPG)产品的数量为 1,100.48 吨,按协议约定应给予其 18 吨的返点数量,乘以单价后最终确定返利金额 34.02 万元。

2、公司返利的会计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如下所示:

①计提返利时

公司按照当期对客户销售数量及协议约定的销售返点数量,预先计提销售返利金额,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提其他流动负债,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其他流动负债

②实际返利时

公司在批准并与客户确认后给予实际返利时,冲回原计提返利金额及其他流动负债,按照实际返利金额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A、冲回原计提返利

借:其他流动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B、按照实际返利金额确认返利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收账款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湛新树脂(上海)有限公司有销售返利外,对其他客户不存在销售返利的情形,公司对湛新树脂(上海)有限公司的销售返利是为了确保非主营产品二丙二醇(DPG)的销售量,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分析判断收入确认相关的时点、依据、会计核算过程及内部控制关键环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通过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营销总监和查阅行业网站、行业研究报告等多种途径了解行业政策导向和行业的发展状况,从行业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动、思派新能源产能对应产品情况等多角度分析报告期内各产品销售收入、销售量的变动原因;

3、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营销总监关于公司各类产品的定价依据以及通过检查合同或协议确认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框架协议定价情况、与客户是否约定销售返利情况等,分析判断公司产品的定价是否与原材料存在传导机制,通过与市场价格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价格的比较分析判断公司产品单价的公允性;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比较分析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量、销售单价的变动趋势的一致性;

5、通过访谈业务部门了解公司既存在自产自销业务又存在外采贸易业务的原因,了解异丙醇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并与公司自产自销客户比较是否存在差异,分析比较自产自销业务和贸易业务收入及占比、销售量、单价情况;

6、通过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营销总监了解公司后续的业务布局,从异丙醇下游行业需求、与酒精的替代机制、异丙醇最近一期销售数据等角度分析判断异丙醇销售收入是否存在大幅变动风险;

7、分析比较贸易型客户和直销客户占比情况及销售毛利率、销售产品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获取并查阅了贸易型客户提供的调查表,了解其终端客户情况;分析并判断公司贸易型客户是否属于经销商;

8、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和应收预收款情况。报告期内关于收入的函证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0、执行穿行测试和细节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结合银行流水的核查,检查客户的回款记录,测试付款单位与客户单位是否一致;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波动是否合理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销售收入、销售量的变动具有合理性;公司碳酸酯系列和丙二醇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石大胜华的变动趋势相一致;因异丙醇生产装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不同,而不同生产工艺所使用的原材料丙烯和丙酮的不同价格波动趋势导致公司和新化股份异丙醇的产销量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2、公司各类产品主要通过与下游客户商业谈判确定价格,在确定产品价格时会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公司碳酸酯系列产品具体产品及丙二醇、异丙醇销售单价具有公允性,并与同行业的波动趋势相一致;

3、报告期内,公司异丙醇贸易业务客户与自产自销客户不存在明显差异,公司同时存在自产和贸易业务具有合理性,公司各类产品的自产自销和贸易业务收入及占比、销售量、单价情况披露准确;

4、公司为了聚焦优势产品,创造更多的经营利润,自 2021 年 9 月底开始拆除异丙醇生产装置,异丙醇产品销售收入不具有可持续性;公司最近一期异丙醇的销售收入为 11,324.2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3.31%,主要原因为公司为了聚焦优势产品,稳固和持续提升在电解液溶剂领域的市场份额,将异丙醇生产装置改建为电子级碳酸乙烯酯生产装置,虽然异丙醇的销售收入存在大幅变动风险,但聚焦优势产品预计能给公司带来更大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5、报告期内,公司贸易型客户和直销客户的占比情况及销售毛利率、销售产品的披露准确,贸易型客户和直销客户的差异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贸易型客户的终端客户情况存在与公司客户重叠的情况具有合理性;发行人贸易型客户不属于经销商;

6、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湛新树脂(上海)有限公司有销售返利外,对其他客户不存在销售返利的情形,公司对湛新树脂(上海)有限公司的销售返利是为了确保非主营产品二丙二醇(DPG)的销售量,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7、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发行人的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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