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oon 发表于 2022-10-17 09:04:02

反馈回复时称对赌协议特殊条款已解除,交易所却发现签字页雷同,怀疑未实际签署

本帖最后由 monsoon 于 2022-10-17 09:05 编辑

何道生点评:如果放在以前,我可能会真以为是回复中说的签字页拿错了,但是自从看到了硕世生物的那个诉讼和处罚,我还是建议相关的中介机构自己仔细核查一下,看是否有隐藏的抽屉协议被你们漏掉了,或者新签的那个协议是不是太粗糙了,这后面都是处罚你们的理由。当然了,我就随便说下哈,没有任何证据。

延伸阅读:监管为什么严查对赌协议?就是因为有人不讲江湖道义!2次问询之后,保代核查都未发现抽屉协议!最终被罚!

6.关于对赌协议解除

根据问询回复:(1)发行人第二次提交的问询回复与首次提交版本中关于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约定的表述不一致,发行人未在问询回复中说明2021年2月和2021年8月两次《股东协议》的签署情况;(2)上述先后签署的两份《股东协议》签字页雷同。

请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的具体过程,2021年8月发行人与相关股东商谈补充签署《股东协议》的具体过程、相关股东是否实际签署协议,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的具体过程,2021年8月发行人与相关股东商谈补充签署《股东协议》的具体过程、相关股东是否实际签署协议,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一、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的具体过程

(一)2021年2月股东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历轮融资引入外部投资人股东时,约定了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和跟随权、后续融资反稀释、股份回赎等股东特殊权利。2021年2月,公司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对全体股东的特殊权利条款予以统一确认并约定了终止条款,终止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或其他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之日或应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要求终止之时(以二者较早日期为准)终止履行。

如果公司(1)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对于公司的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不予核准、终止审查的书面通知;(2)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合格上市申报的决议有效期内未进行上市申报;(3)公司撤回了上市申报;(4)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出批文之日起未能在法定最晚期限完成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以上述四者中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则上述特殊权利条款(除领售权、业绩承诺与股权调整外)应自动恢复效力。股份回赎条款恢复效力后,公司不再基于该条款承担任何义务,公司原基于该条款应承担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重新生效;该条款约定的原由公司承担的回购义务由实际控制人在不影响其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前提下承担。

为免疑义,领售权、业绩承诺与股权调整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或其他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之日或应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要求终止之时(以二者较早日期为准)彻底终止履行,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重新生效。

(二)2021年8月股东协议签署情况
2021年8月,为进一步明确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终止效力,公司与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重新签署《股东协议》,将股东特殊权利的终止效力明确为终止后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动,其中终止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或其他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之日或应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要求终止之时(以二者较早日期为准)终止履行,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

如果公司(1)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对于公司的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不予核准、终止审查的书面通知;(2)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合格上市申报的决议有效期内未进行上市申报;(3)公司撤回了上市申报;(4)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出批文之日起未能在法定最晚期限完成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以上述四者中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则上述特殊权利条款(除领售权、业绩承诺与股权调整外)应自动恢复效力。股份回赎条款恢复效力后,公司不再基于该条款承担任何义务,公司原基于该条款应承担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重新生效,且视为自始无效;该条款约定的原由公司承担的回购义务由实际控制人在不影响其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前提下承担。

为免疑义,领售权、业绩承诺与股权调整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或其他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之日或应相关上市监管审批机关要求终止之时(以二者较早日期为准)彻底终止履行,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重新生效。

二、2021年8月发行人与相关股东商谈补充签署《股东协议》的具体过程、相关股东是否实际签署协议,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2021年8月,公司董事会秘书逐一与23名直接股东的日常股东事务对接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面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商谈将2021年2月《股东协议》终止条款的终止效力明确为终止后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各股东经内部决策后均同意上述修订,具体的商谈对象及商谈方式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商谈对象职务商谈方式
1深瞳智数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面谈
2红杉资本投资合伙人电子邮件、微信
3策源创投合伙人兼法律总监电子邮件、微信
4真格基金Ⅰ高级法律顾问电子邮件、微信
5澳林春天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面谈
6灵瞳众智执行事务合伙人面谈
7现代汽车高级投资经理电子邮件、面谈
8智慧云城高级投资经理电子邮件、微信
9博雍一号基金管理人总经理电子邮件
10灵瞳莱客执行事务合伙人面谈
11灵瞳智源执行事务合伙人面谈
12三星创投董事总经理电子邮件、微信
13灵瞳智皓执行事务合伙人面谈
14灵瞳数源执行事务合伙人面谈
15现代摩比斯中国区战投部部长、助理投资经理电子邮件、微信
16复朴长鸿合伙人电子邮件、微信
17做实事科技法定代表人电子邮件、微信
18合之力后台管理经理电子邮件、微信
19真格基金Ⅳ高级法律顾问电子邮件、微信
20力鼎凯得高级投资经理电子邮件、微信
21平阳箴言基金运营负责人电子邮件
22华门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电子邮件、微信
23无量投资高级投资经理电子邮件


根据公司与各股东历次股东协议或合资企业合同的签署惯例,在协议内容发生更新时各方会统一重新签署协议,且历次签署的协议均约定,如果最新签署的协议及其它交易文件与先前签署的任何协议和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最新签署的协议为准,且新协议自协议约定的签署日起生效。公司首次提交的问询回复中根据问询问题说明了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终止时间,该条款最早于2021年2月签署的《股东协议》中约定终止。后续通过对问询问题更深刻及全面地理解,公司与全体股东协商重新签署《股东协议》,进一步明确股东特殊权利的终止效力为自始无效。该协议于2021年8月由各方重新签署并自协议约定的签署日起生效。因此在第二次提交的问询回复中公司根据最新生效的《股东协议》说明了股东特殊权利的终止时间及终止效力。为避免歧义,公司已在首轮问询回复(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中补充说明了两次股东协议的签署过程。

由于前后签署的两份《股东协议》格式类似,在制作电子版底稿时因插页排版操作失误,造成两份协议电子版文件签字页出现雷同的情况,公司及中介机构已及时进行更正,补充上传了与原件一致的电子版底稿。

综上所述,经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2021年8月公司与相关股东实际商谈重新签署了《股东协议》,系对2021年2月《股东协议》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终止效力进一步明确为终止后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协议真实、有效,公司及全体股东以2021年8月签署的《股东协议》作为最新生效的股东协议,并遵照履行。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过程及核查证据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核查证据:

1、取得及查阅发行人与股东2021年2月、2021年8月签署的两份《股东协议》,核查协议具体条款,包括股东特殊权利终止、与之前签署文件不一致时效力的认定、协议生效时间认定等条款;

2、取得及查阅发行人与股东协商签署《股东协议》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商谈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发行人全体直接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文件、访谈合影等,核查发行人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解除过程,两次签署《股东协议》的具体过程、商谈情况、协议是否实际签署、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协议生效时间、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

3、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确认股东协议签署过程、商谈过程、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等;

4、取得及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股东协议签署情况的说明,其中说明了两份股东协议的签署过程、商谈过程、商谈当事人、商谈方式、生效时间等,核查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情况;

5、取得及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股东协议电子版文件制作情况的说明、电子版文件制作沟通记录,访谈发行人聘请的文印公司项目负责人并取得相关说明文件,核查两份协议签字页雷同的原因系由于格式类似,文印公司在将两份协议原件合并制作为电子版时出现插页排版操作失误所致;保荐机构在上传文件时未及时发现,现已进行更正和补充上传。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说明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的具体过程,与取得的核查证据一致;2021年8月发行人与全体股东商谈并实际重新签署了《股东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两份协议签字页雷同系由于格式类似,发行人的文印公司在制作电子版文件时出现插页排版操作失误所致;保荐机构在上传时未及时发现,现已进行更正,补充上传了与原件一致的电子版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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