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oon 发表于 2022-10-17 12:06:49

IPO案例:实控人对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不清楚,私自在境外设立公司未办理登记

本帖最后由 monsoon 于 2022-10-17 12:07 编辑

申报文件显示:

实际控制人王玉田曾在萨摩亚先后注册成立恩港有限公司和鸿日达集团有限公司,因在境外设立公司时未办理登记,王玉田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于2018年5月 30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请发行人:

说明上述公司在萨摩亚注册成立,王玉田被外管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处罚的原因,该项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境外设立的公司是否办理登记,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回复

1、说明上述公司在萨摩亚注册成立,王玉田被外管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处罚的原因,该项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上述公司在萨摩亚注册成立,王玉田被外管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处罚的原因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 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王玉田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王玉田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其境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应经所在地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核准, 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综上,上述公司在萨摩亚注册成立,王玉田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处罚,系因王玉田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

(2)该项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出具的《询证意见复函》,王玉田“在境外分别投资恩港有限公司和鸿日达集团有限公司时,未在我局办理外汇登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王玉田上述违规行为主要是对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不清楚,并非故意逃避外汇监管,而且王玉田主动配合调查,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王玉田前述一般程序性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 1 万元罚款。”

综上,王玉田前述违规行为属于一般程序性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境外设立的公司是否办理登记,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1)发行人设立香港润田

2017 年 7 月,香港润田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下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经核准发行人对香港润田的投资总额为 3 万美元。2020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办理了业务编号为“35320583202011021182” 的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的《业务登记凭证》。2020 年 11 月,发行人对香港润田的出资通过银行办理了境外汇款申请,经相关银行审批后,发行人向香港润田实际汇出资金。

根据 2015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规定,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 记。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设立香港润田已由银行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2)发行人设立韩国办事处

2016 年 9 月,发行人就设立分支机构韩国办事处时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下 发的《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此后,发行人对韩国办事处拨付的经营性资金均通过银行办理了境外汇款申请,经相关银行审批后,发行人向韩国办事处实际汇出资金。

发行人向韩国办事处拨付的经营性资金已由银行审批办理,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王玉田设立香港鸿日达

王玉田设立香港鸿日达未办理相关备案登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鉴于香港鸿日达已于2017年8月完成注销,王玉田该项境外投资的违法情形已得到消除。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 36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 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鉴于王玉田上述违法行为已于 2017 年 8 月终止且不属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距今已满两年,行政处罚时效已届满,不存在被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风险。经走访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该局已知晓王玉田投资香港鸿日达的情形,未予处罚。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玉田设立香港鸿日达未办理相应外汇备案不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但香港鸿日达注销已满 2 年,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4)王玉田通过恩港有限收购 ATAC

王玉田通过恩港有限在境外收购 ATAC,不涉及办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相关程序,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之“10.关于历史沿 革及股权变动”之“二、2、说明收购 ATAC 价格公允性,是否应履行自然人境外投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部分所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IPO案例:实控人对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不清楚,私自在境外设立公司未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