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oon 发表于 2022-10-17 13:29:34

IPO实控人刻意隐瞒对赌协议, 致发行人/券商/律师被处罚

未审慎核查对赌协议

2022年第一期《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一关于未审慎核查对赌协议监管案例通报,原文如下:

发行人A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方入伙 A 公司控股股东,并就 A 公司上市前后回售权、反稀释权、估值调整等特殊权利义务做出安排,属于应当披露并清理的对赌协议。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均未提及上述对赌协议,在审核问询及注册环节均有针对性问询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持续隐瞒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事实,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仅采用常规手段进行核查,未能关注到所获取的协议缺失交易金额、交割条件等关键条款等异常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核查,导致相关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直到 A 公司上市后,因投资协议导致实际控制人股份被质押,A 公司才披露有关事项。本所对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予以监管警示。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2019年4月22日获科创板受理,2019年10月16日获上市会议通过,2019年11月7日注册生效。2019年12月5日,硕世生物股票上市交易。

IPO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会计师为立信,律师为上海市通力。

IPO时硕世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房永生与梁锡林通过闰康生物共同控制公司 35.49%股份,房永生与梁锡林通过泰州硕康、泰州硕源共同控制公司 4.92%股份,房永生通过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控制公司 3.28%股份,王国强直接持有硕世生物 11.25%的股份。房永生、梁锡林、王国强合计控制公司 54.93%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交易所于2021年11月对发行人下发自律监管函,对于签字保代及签字律师下发了监管措施决定书,均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或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2016 年 12 月,硕世生物实际控制人房永生、梁锡林和硕世生物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闰康生物)与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高科系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约定高科系投资方入伙闰康生物,并就硕世生物上市前/后回售权、反稀释权、估值调整等特殊权利义务做出安排。上述事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应当披露并清理的对赌协议。

2019 年 4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硕世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均未提及上述对赌协议。5 月 21 日,本所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硕世生物充分披露历史上对赌协议签署和清理情况,以及仍存续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具体内容、触发条件、产生后果等,并进行风险揭示。10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对硕世生物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份质押,是否存在拟将硕世生物股份用于还债的协议或安排等相关问题进行问询。硕世生物在相关问询回复中均未提及相关对赌协议。12 月 5 日,硕世生物股票上市交易。

2020 年 12 月 7 日,硕世生物披露公告称,高科系投资方基于投资协议中对硕世生物上市后回售权的相关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闰康生物、房永生、梁锡林向其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合计76,772.98 万元。梁锡林、房永生分别持有的闰康生物 4,500 万元、500 万元份额已被冻结。闰康生物持有的硕世生物 400 万股已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82%。至此,硕世生物才披露对赌协议相关事项。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硕世生物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申报文件中遗漏披露对赌协议相关情况,在本所审核问询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均问及对赌协议或其他债务安排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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