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nda 发表于 2022-10-17 17:07:32

退出发行人持股后仍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合理性,“影响IPO条款”的具体含义

本帖最后由 amanda 于 2022-10-17 17:13 编辑

关于对赌协议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17 年 3 月,陈志勇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紫建有限股东并持有 6.00%股份;2017 年 11 月,陈志勇将其所持紫建有限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朱传钦;2018年 8 月,紫建有限增资时,陈志勇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2)2018 年 8 月,新增股东领慧投资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对赌协议条款,后实际控制人股权回购条款触发,但鉴于领慧投资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愿意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故领慧投资未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张股份回购的权利;

(3)关于 2020 年 1 月新增股东相关的对赌协议,发行人前次回复称:各方同意《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审核意见相悖的条款(以下简称“影响 IPO 条款”)全部解除、终止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请发行人:

(1)说明陈志勇于 2017 年 11 月退出发行人持股后,于 2018 年 8 月仍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说明“股权回购”条款触发的情形下,领慧投资免除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义务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如是,请补充披露,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说明“影响 IPO 条款”的具体含义,是否存在恢复条款,是否涉及发行人,如是,请披露恢复条款的内容,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逐条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

(1)说明陈志勇于 2017 年 11 月退出发行人持股后,于 2018 年 8 月仍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17 年 11 月,陈志勇作为转让方,朱传钦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志勇将其持有紫建有限 6%的股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朱传钦(陈志勇未实缴出资),紫建有限于同月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陈志勇自此退出发行人持股。

2018 年 8 月,领慧投资、汇力铭投资入股紫建有限,紫建有限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因描述增资事项时是以工商变更时间为准,因此在《问询函》问题 10“关于对赌协议”的回复时描述了办理工商变更的时间,未对协议签署时间进行说明。领慧投资与紫建有限、肖雪艳、朱金花、陈志勇、游福志、朱金秀及朱传钦签署《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时间为 2017 年 10月 20 日,当时陈志勇尚未转让其持有的紫建有限股权,其作为股东签署了该份协议。此后陈志勇于2017年11月将其所持有的紫建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朱传钦。而汇力铭与紫建有限、肖雪艳、维都利投资、紫建投资、朱金花、游福志、朱金秀及朱传钦签署《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的时间为 2018 年3 月 20 日,此时陈志勇已不是紫建有限的股东,其并未参与该份协议的签署。

因此,不存在陈志勇于 2017 年 11 月退出发行人持股后,于 2018 年 8 月仍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情况。

根据朱传钦、陈志勇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朱传钦的出资凭证、朱传钦个人银行流水,报告期内,朱传钦与陈志勇之间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说明“股权回购”条款触发的情形下,领慧投资免除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义务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如是,请补充披露,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鉴于领慧投资看好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业务布局、在细分领域的竞争力且认可发行人管理团队的经营理念,愿意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故领慧投资免除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义务。领慧投资是最早投资发行人的外部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行业前景和经营状况、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论证,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比较看好。诚然,在触发“股权回购”条款的情况下,领慧投资有权让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从而保证自身的投资资金安全,但是,执行回购也意味着领慧投资退出发行人的股东层,从而无法享受发行人未来发展的红利。在发行人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持续向好的情况下,短期内未达对赌业绩并不妨碍领慧投资继续看好发行人,换言之,领慧投资对发行人进行投资的基础逻辑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秉持收益与风险共存的风险投资基本理念,以及与被投资单位合作共赢的商业思维,领慧投资决定免除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回购义务,这种操作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0 年 9 月,领慧投资与发行人、肖雪艳、朱金花、游福志、朱金秀及朱传钦签署《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部分条款解除协议》,实际控制人股权回购条款已彻底解除。相关条款解除后,协议条款对应的协议内容终止执行,其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全部消灭,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重新追溯生效,视同为该等协议条款自始未发生效力。《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部分条款解除协议》中各方承诺,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说明“影响 IPO 条款”的具体含义,是否存在恢复条款,是否涉及发行人,如是,请披露恢复条款的内容,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①说明“影响 IPO 条款”的具体含义

2020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传钦与肖雪艳、维都利投资、紫建投资、朱金花、无锡云晖、领慧投资、业如红土、前海基金、游福志、朱金秀、创业一号基金、夏周煜、富翔盛瑞、贵州红土、贵州瑞富、上海琳喆、深创投、富翔兴悦、汇力铭、贵州创新、无锡云晖二期、星羽峰投资、盛慧投资、石开荣、国投创盈、创在青春、国鑫瑞盈签署《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影响 IPO 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股份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发行人信息获取、最优惠条款等。

②是否存在恢复条款,是否涉及发行人,如是,请披露恢复条款的内容,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1 月新增股东相关对赌条款已于申报前彻底清理,不存在恢复条款。

同时,各股东已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分别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对赌协议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股份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以及约定不同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特殊决定权等);否则,该等对赌协议或安排均属无效。”

综上所述,对赌相关协议已于申报前彻底清理,不存在恢复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发行人的控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各方在《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确认,对赌各方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逐条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比照上述规定,逐条分析如下:

①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领慧投资与发行人、肖雪艳、朱金花、陈志勇、游福志、朱金秀及朱传钦签署的《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及汇力铭与发行人、肖雪艳、维都利投资、紫建投资、朱金花、游福志、朱金秀及朱传钦签署的《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中,应领慧投资、汇力铭内部投资协议的模板要求,发行人作为签约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但根据协议具体内容,发行人并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或对赌相关履约主体,不承担任何对赌义务。

无锡云晖、领慧投资、业如红土、前海基金、创业一号基金、贵州红土、贵州瑞富、上海琳喆、深创投、汇力铭、贵州创新、无锡云晖二期、星羽峰投资、盛慧投资、石开荣、国投创盈、创在青春、国鑫瑞盈与发行人、肖雪艳、维都利投资、紫建投资、朱金花、游福志、朱金秀、夏周煜、富翔盛瑞、富翔兴悦及朱传钦签署的《有关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中,发行人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但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在申报前清理了上述对赌协议。

②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有关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等上述对赌协议均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③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有关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等上述对赌协议均不与市值挂钩。

④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有关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等上述对赌协议均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对赌各方已分别就对赌协议签署对赌解除相关协议——《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部分条款解除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对赌协议均已在申报前彻底清理,不存在未予清理的情形。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部分条款解除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相关股东已承诺并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中的对赌相关协议或类似的利益安排,本协议生效后,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存在与市值挂钩的、公司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与对赌相关的协议或类似的安排,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情形的对赌相关协议或类似安排。”;《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相关股东已分别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对赌协议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股份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以及约定不同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特殊决定权等);否则,该等对赌协议或安排均属无效。”

保荐机构已在《问询函》问题 10“关于对赌协议”的回复中对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可能存在的影响和风险提示事项进行了具体说明。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四)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及解除情况”中对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了相应披露,因相关对赌协议均已彻底清理,对发行人不存在不利影响,未有相关风险提示事项。

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书》;
2、取得了陈志勇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朱传钦出具的确认、朱传钦的出资凭证,以及领慧投资出具的确认与承诺;
3、查阅了《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有关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4、查阅了《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部分条款解除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5、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 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
6、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传钦进行访谈;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8、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18 年 8 月增资时领慧投资相关对赌协议的签署时间为 2017 年10 月 20 日,不存在陈志勇于 2017 年 11 月退出发行人持股后,于 2018 年 8 月仍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情况,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鉴于领慧投资看好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业务布局、在细分领域的竞争力且认可发行人管理团队的经营理念,愿意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故领慧投资免除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义务,具有商业合理性,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影响 IPO 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股份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发行人信息获取、最优惠条款等;对赌相关协议已于申报前彻底清理,不存在恢复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发行人的控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赌各方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对赌协议均已在申报前彻底清理,不存在未予清理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了相应披露,因相关对赌协议均已彻底清理,对发行人不存在不利影响,未有相关风险提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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