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18:51:01

IPO发行人定向分红解决资金占用,是否符合《公司法》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18:53 编辑

近期,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博创智能”)科创板IPO,更新披露了首轮反馈意见回复。博创智能曾于2020年11月申报科创板上市,2021年1月31日被抽中现场检查,2月22日撤回申请文件后,监管部门未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博创智能主要从事智能注塑成型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定向分红解决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申报文件:2019年12月公司以2019年11月30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向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分红金额为4,624.74万元,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公司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

博创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康建控制的企业、原控股股东,因与普泽明腾等对赌失败,为解决该等股东退出及补偿问题,博创投资拆借发行人资金,并因此产生资金占用费。博创投资于2022年4月19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经确认,博创投资已于2017 年9 月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因此发行人全体股东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向与博创投资同为朱康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用以解决原控股股东博创投资向公司资金拆借的清偿问题。发行人将截至2019年11月30日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中的46,247,428.42元向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其中,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发行人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合计38,539,523.68元,剩余款项用于特利投资缴纳本次分红的相关税费。

1、定向分红股东会决议情况

发行人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共19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16,5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100%。前述股东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对发行人及博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朱康建的访谈,并结合相关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定向分红的原因是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博创投资因其历史上与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对赌失败,为解决该等股东退出及补偿问题而向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借,而发行人其他股东考虑到:(1)该等资金拆借如未解决将对发行人上市计划构成障碍;(2)作为博创投资前述资金拆借的根源所在的相关对赌约定,主要系为吸引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向发行人增资及为发行人获取更多发展经营所需的资金;(3)因拆借金额较大,如发行人按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时满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筹措足额偿还对赌失败的股份退出及补偿资金,将较大程度上减少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现金流,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4)朱康建、博创投资以及朱康建控制的企业自行筹措资金偿还前述大额拆借难度较大;(5)博创投资已于2017年9月不再为发行人股东;因此,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一致决议,同意向朱康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特利投资进行分红,其余股东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分红,特利投资以取得的本次分红款在对应部分直接冲抵公司对博创投资应收款项(含利息),剩余款项用于缴纳本次分红的相关税费。

2、定向分红是否符合当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定向分红时适用的《公司法》(2018年修正)关于利润分配(分红)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定向分红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分红)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此次定向分红的三会文件并经确认,发行人本次利润分配已履行了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及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导致发行人的利润分配金额超出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情形。

3、上市公司定向分红的案例

经对公开信息进行检索,市场内存在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定向分红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4、资金占用背景

2016年至2017年,博创投资作为发行人当时的控股股东,因其与发行人股东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对赌失败,为解决该等股东退出或补偿问题,博创投资陆续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合计3,409.1万元,并因此产生资金占用费444.86万元(拆借资金于2019年通过发行人定向分红方式偿还),博创投资上述公司借款均用于支付普泽明腾、浙江海邦、上海新湖及广州诚信4名公司股东退出转让款或补偿款。具体为,

2016年12月,因发行人未能实现《补充协议(三)》约定的上市及业绩目标,且浙江海邦已决定退出,为避免承担回购责任及解决浙江海邦的退出问题,博创投资、朱康建介绍浙江海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给TOP LINK,同时博创投资向发行人拆借1,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偿浙江海邦。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9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的(2017)粤01民终1085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博创投资、朱康建最终被判决连带向普泽明腾支付股份回购款、违约金等,合计5,088.10万元。为筹措资金以支付该等款项,博创投资于2017年4月向发行人拆借2,000万元资金。

2017年7月,因发行人未能实现《补充协议(三)》约定的上市及业绩目标,博创投资向发行人拆借409.1万元资金用于补偿当时暂不退出及要求承担对赌责任的广州诚信及上海新湖。

5、对赌部分条款附条件终止,控股股东多次未完成对赌约定

2022年5月,发行人现有18名带有对赌协议的股东均出具了确认函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补充协议,确认其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涉及与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特殊权利(对赌)安排,其中涉及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部分并未实际执行、自始无效且不可恢复,其他对赌条款及股东特别权利条款将在发行人递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时附条件终止。据反馈意见披露,附条件终止约定了恢复条款;因此,发行人现有股东无权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及后续公司上市后执行对赌条款。

此外,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多次发生控股股东未完成对赌协议要求的情况,如2014年6月,博创投资因未能完成与上海新湖等股东的对赌约定,将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以0元/股转让。

二、首次申报曾被抽中现场检查,IPO撤材料

2020年6月,公司与国金证券签订辅导协议,公司于2020年11月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被抽中现场检查后,于2021年2月撤回申请。

关于前次现场检查,博创智能披露,2021年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的公告》(第28号),发行人被抽中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发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撤回申请文件后,监管部门未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当然,市场会质疑博创智能是否为规避现场检查才撤材料,就此发行人详细解释,申请撤回的背景及原因如下:

1、部分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

2017年10月6日,博创投资与广州金舰签署《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博创投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股份(对应660万股)作价3,200万元转让给广州金舰,广州金舰成为发行人股东之一。2021年初,由于广州金舰部分投资项目存在资金周转需求,拟退出博创智能,其退出将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构成调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广州金舰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可能产生新股东,因此按照前述审核问答,需撤回前次申报的申请文件。

2、证监会监管新规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工作的影响

2021年2月9日,证监会颁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该指引对首发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由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变动情况较为频繁,前次申报时发行人共有20名股东,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人当时的股东均系机构股东,且存在外资法人及多家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等股权结构较为复杂的股东,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预计股东信息披露新规则将导致股东穿透核查工作量较大,难以在审核期的剩余时间内完成相应核查工作。

3、发行人2020年度境外销售核查难度较大

前次申报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占比从2017年的35%提高到2020年的41%。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前次申报的中介机构主要通过视频访谈、聘请境外律师实地走访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进行核查。在境外疫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核查存在一定困难,可能无法如期完成。

4、前次申报前期的销售环节存在部分单据瑕疵

前次申报的报告期涵盖2017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于2021年1月31日被抽中现场检查后对财务资料进行自查。在对销售收入的自查环节中,发行人对境内境外销售过程中的调试报告或出口报关单等销售环节单据进行了检查。经核查,2017年、2018年,发行人销售环节存在部分单据问题,主要情形如下:

(1)部分调试报告单据信息漏记而存在要素不完整

仅有客户人员签字但缺少客户盖章,2017 年及2018 年存在该问题的单据金额分别为458.89万元、74.34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71%、0.11%;

仅有客户盖章但缺少客户人员签字,2017年及2018年存在该问题的单据金额分别为1,609.60万元、183.61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50%、0.27%;

境内经销模式下,签字盖章对方为终端客户,经销商未签字盖章,2017年及2018年存在该问题的单据金额分别为647.40万元、74.34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0%、0.11%。

(2)单据缺失

个别调试报告单据因经销商管理不当或发行人销售未及时回收导致调试报告缺失,2017年及2018年调试报告缺失所对应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75.84万元、23.2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27%、0.03%;

部分运输单因经销商或发行人销售人员未及时回收导致缺失,2017年及2018年运输单缺失所对应的收入金额分别为2,710.14万元、160.8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20%、0.24%。

上述单据问题出现的原因系发行人部分销售人员或经销商在前次申报的报告期初期,未严格遵照发行人销售环节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所致,使得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对重要单据的信息填写及保管未严格落实。

对于境内销售收入,发行人根据客户签署调试报告的日期作为相关收入确认的时点,除调试报告缺失外的单据问题均不影响相关收入的确认时点。如上所述,发行人2017年及2018年调试报告缺失的金额分别为175.84万元、23.2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7%、0.03%,调试报告缺失的金额及占比较小且呈下降趋势。对于该部分调试报告缺失的收入,发行人根据每笔收入对应的运输单开具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一般在货物签收后立即开具)及期后回款时间逐一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该部分收入被正确的计入对应的会计期间,不存在重大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前次申报会计师对该部分调试报告缺失的收入执行了如下替代性核查程序:

发行人境内产品运输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因此保荐机构对前次申报报告期内各年度1月及12月的所有收入凭证及后附销售合同、运输单据、收款记录及发票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保该部分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实地走访了相关收入的经销商及终端客户了解交易的详情;核查并确认机器的型号、编号是否和发行人账面记录相符;检查并确认机器是否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

三、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存在信息披露差异

1、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要项目的累计影响数


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2019年所有者权益影响金额为154.49万元,影响比例为0.50%,对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16.15万元,影响比例为-1.82%。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未导致发行人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亦未对财务报表产生广泛性影响。

2、2019年财务数据与前次申报的财务数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主要科目的调整情况及原因列示如下:

注1:营业收入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1,410.34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在销售合同未约定需要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发行人外销收入以出口报关单作为收入确认单据,部分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公司排期安排,存在实际出口日期晚于申报出口日期的情况。本次申报严格依据实际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调减营业收入202.76万元;

(2)在销售合同约定需要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发行人内销收入以安装调试报告作为收入确认单据,前次申报,部分安装调试报告由于传递不及时,公司于期后收到安装调试报告并计入收到调试报告当期,本次申报依据安装调试报告的验收日期确认收入,调减营业收入241.03万元;

(3)发行人注塑云产品以调试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注塑云作为一项新产品,兼容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处于持续改善阶段中,客户也处于试用产品阶段。经签署调试报告后,部分客户对产品使用效果未达预期,对付款存在争议,申报会计师根据期后协商的情况,遵循谨慎性原则,进行追溯调整,调减营业收入320.64 万元;

(4)发行人前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计入销售费用,基于谨慎原则及配比原则考虑,发行人本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作为销售的可变对价冲销营业收入,调减营业收入477.25万元;

(5)发行人与博创投资、朱建丽的借款利息收入合计160.55万元,发行人为保持和税务申报一致,将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本次申报将该利息收入调整至财务费用。

注2:营业成本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469.51 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跨期收入,相应调减营业成本327.71 万元;

(2)前次申报中,合并报表未实现内部损益部分依据内部销售毛利率测算,本次申报时,发行人进一步细化内部交易的统计和清理,按机台明细进行内部交易收入成本统计和抵销,考虑申报期政策执行一致性,重新测算调减营业成本135.04 万元。

注3:销售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500.95 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发行人前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计入销售费用,基于谨慎性及配比性考虑,发行人本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作为销售收入的可变对价,冲销销售费用477.25万元。

注4:管理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增加63.90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前次申报相关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因申报申请撤回导致相关支出不再属于发行费用,相应调增管理费用55.49万元。

注5:研发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52.55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按费用性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研发费用进行重分类,调减研发费用51.60万元。

注6:财务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297.67 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根据收入科目调整说明,发行人将关联方借款利息重分类调整至财务费用,调减财务费用160.55万元;

(2)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外币货币性资产期末汇兑损益,调减财务费用145.64万元。

注7:应收账款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673.10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将已开票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增值税金额从应收账款中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调减应收账款235.69万元;

(2)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跨期收入,相应调减应收账款202.76万元;

(3)追溯调整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注塑云平台收入,调减应收账款362.32万元。

注8:存货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增加1,027.38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跨期成本,相应调增存货147.71万元;

(2)前次申报中,合并报表内部未实现内部损益部分依据内部销售毛利率测算,本次进一步细化内部交易的统计和清理,按各机台明细的单个成本进行抵销,相应调增存货879.67万元。

四、资产负债率明显高于可比上市公司

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2.28%、67.76%、67.23%,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39.89%、42.30%、47.57%。

流动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为68.95%、60.84%及60.81%,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及短期借款(2019年)占比较高所致。其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均为经营性负债,在公司负债总额中占比较高,导致公司流动负债较高,进而使得资产负债率提高。

2019年短期借款占比较高原因为:一方面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增加了经营性现金需求;另一方面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致。2020年起,公司逐步调整负债结构,将融资性负债转移至经营性负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占比升高,短期借款占比相应下降。且公司收入规模增加,利润增长,现金流进一步得到缓解。

发行人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占比较高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为了保持公司业务开展的稳定性,发行人会根据安全库存维系原材料的储备水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随着业务快速增长而大量增加所致。此外,基于公司经营业绩良好、采购规模相对较大,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形成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供应商会给予发行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以非预付货款结算的采购模式为主,使得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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