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19:05:20

IPO案例:发行人与董事共同设立公司,案例及核查要点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19:06 编辑

问题9.关于发行人与董事共同设立公司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21年5月12日,华东理工大学将其持有的专利“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经评估作价后,作为华理资产和牟伯中(技术团队代表)的出资额与华理生物共同设立大庆华理科研院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牟伯中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说明发行人与牟伯中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的原因及必要性,华理科研院报告期内及计划开展的研发生产情况,发行人出资价格是否公允,董事牟伯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2)专利“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作价是否公允,作为华理资产和牟伯中共同出资额的原因及权属划分依据;上述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20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牟伯中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说明发行人与牟伯中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的原因及必要性,华理科研院报告期内及计划开展的研发生产情况,发行人出资价格是否公允,董事牟伯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1、结合牟伯中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说明发行人与牟伯中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的原因及必要性

牟伯中系华东理工大学“汇贤学者”讲席教授,应用化学研究所所长,生物采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化学会胶体与界面化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微生物学会地质微生物专业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要从事油藏微生物和界面化学方面的研究工作。牟伯中教授先后主持或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低品位油藏残余油生物降解转化机制研究,51174092;油藏极端环境微生物群落结构与驱油功能微生物的研究,41073055)、国家863计划项目重点课题(内源微生物及代谢产物与采油效率关系研究,2009AA06350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石油烃厌氧生物降解产甲烷的热力学和微生物生态学基础,41161160560)等多项国家科研项目,已经实施转让和产业化的专利技术产生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类二等奖、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一等奖等科研成果奖。

牟伯中教授在油藏微生物与资源化利用、微生物采油及生物基表面活性剂开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研发工作经验。生物基表面活性剂以可再生的生物质为主要原料合成,是表面活性剂未来发展的方向,该技术通过油酸底物进行烷基化反应、酰氯化反应和叔胺化反应制备一种表面活性剂,并于2013年申请了“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的发明专利。2017年,为了进一步拓宽生物基表面活性剂的研究及产业化工程,牟伯中教授主持了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效高值表面活性剂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中课题一“新型芳基脂肪酰胺叔胺类表面活性剂制备技术”(项目编号:2017YFB0308901),发行人作为参与单位参与了该项目,承担了1,000吨脂肪酰胺叔胺类表面活性剂产业化示范装置加工及产品生产示范,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牟伯中教授作为公司董事,在公司成立之初作为上海华理的派出董事,宏观指导公司研发发展战略,对公司初期研发理论体系构建、生产工艺优化等提出了诸多建议;作为专家为公司举办的华理论坛授课,提升公司发展与技术研究中心理论研究水平。基于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在承担“新型芳基脂肪酰胺叔胺类表面活性剂制备技术”时建立的合作基础和对生物基方向的深刻把握,双方决定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主要从事生物基表面活性剂的研发与应用。

公司通过设立华理科研院,加强在生物基表面活性剂制备和应用方面的研发,为公司找寻新的发展方向,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中“构建三个新产品配方,攻坚复杂油藏”之一的构建生物基表活剂加脂肽配方的表活剂驱油体系相吻合;同时,公司引入牟伯中教授现有研究成果,可以加快公司新产品研发进度,提升公司研发效率,公司与牟伯中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

2、华理科研院报告期内及计划开展的研发生产情况

华理科研院于2021年5月设立,报告期内,华理科研院未开展研发、生产工作。华理科研院的未来研发重点为生物基表面活性剂,就生物基项目,借助发行人参与的“新型芳基脂肪酰胺叔胺类表面活性剂制备技术”,发行人建成了1,000吨/年产业化示范工程装置;建立了驱油的应用体系,并在油田开展了先导性试验。

在前述课题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发行人目前关于生物基表面活性剂项目开展了相关研发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
生物基表 活剂酸化 配方研究已立项,在研1、解决由污油引起的井底堵塞;2、利用生物基表面活性剂驱散油膜,溶解被污油包裹的堵塞物;3、解决酸化施工期间无法影响远井端的问题;4、研究合理的自转向酸配方,解决对层内非均质、吸收率差异大的油层进行酸化困难的问题。
低渗油藏 解堵降压 增注技术 研究已立项,在研1、为生物基产品找到应用方向,研制出生物基水驱增效剂和生物基微乳液解堵剂;2、解决低渗油藏注水难问题,降低水井进口端压力,增大水井注入量,进而促进油井端出油,提高驱油效率;3、以“绿色油田”理念为基础,力争在效果突破的同时,在成本上能有所下降。
生物基表 活剂合成 及检测方 法优化研 究已立项,在研1、在中试原有产品基础上,通过系统的分析检测,调整合成条件等工艺,预期将产品界面张力低于10-2mN/m。并固化工艺参数和条件,明确产品组成与界面性质的关系,形成企标文件,为产品的现场应用及规模化生产奠定基础;2、优化工艺中三步反应的检测方法,实现快速检测,在1小时以内,从得到样品至检测完成并获得最终结果,固化每一合成阶段的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


后续公司将根据公司研发进展及发展规划适时建设生物基表面活性剂生产厂区,实现生物基表面活性剂工业化生产,构建新的驱油体系,实现公司新的收入增长点。

3、发行人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1号),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教育部审批或者备案。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由高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决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结果由高校负责备案。

华东理工大学用于出资的专利已经上海城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编号:沪城评报字第A125号),专利评估值为176万元,该评估结果已在华东理工大学办理了备案。同时,华东理工大学已出具《关于同意投资设立黑龙江华理科研院有限公司的批复》(校产1号),同意该专利以176万元评估作价出资,其中华理资产以专利出资52.5万元(另0.3万元作资本公积),占10.5%的股权;牟伯中(技术团队代表)以专利出资122.5万元(另0.7万元作资本公积),占24.5%股权。

2021年4月9日,华理资产与华理有限、牟伯中签订《投资协议书》,上述专利出资以评估值作价176万元,占华理科研院35%的股权;发行人以货币出资3,268,572元,占华理科研院65%的股权。上述出资已缴付,各方均按照其实际出资金额享有对应比例的股权。

2021年3月20日,华理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宜。

发行人于2022年5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2年6月6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上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宜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牟伯中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华东理工大学用于出资的专利已经评估、备案,且出资行为已经华东理工大学批复同意,相关专利以评估值作价出资;发行人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已缴付,各方均按照其实际出资金额享有对应比例的股权,出资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进行确认,发行人出资价格公允。

4、董事牟伯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发行人与董事牟伯中共同投资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进行确认,关联董事牟伯中回避表决,全体股东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亦就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共同投资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牟伯中共同投资华理科研院符合《公司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作价是否公允,作为华理资产和牟伯中共同出资额的原因及权属划分依据;上述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专利“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

专利“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涉及表面活性剂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以油酸为底物的表面活性剂,制备过程包括烷基化反应、酰氯化反应和叔胺化反应,是一种化学合成方法,具有原料来源广泛、价格低廉、反应条件温和、反应完全、能耗低、产率高、绿色环保等特点。

通过该专利制备的生物基表面活性剂与脂肽复配构建新的表面活性剂驱油体系是公司未来完善技术产品体系的方向之一,目前仍处于研发阶段,未来有可能成为公司新的收入增长点,但目前该专利为发行人的技术储备,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2、上述知识产权出资作价是否公允,作为华理资产和牟伯中共同出资额的原因及权属划分依据;上述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如本题回复“一、(一)3、发行人出资价格是否公允”所述,华东理工大学用于出资的专利已经评估、备案,且出资行为已经华东理工大学批复同意,相关专利以评估值作价出资,出资价格公允。上述专利出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及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16号),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科4号),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分配和奖励原则为:学校30%、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者70%,学校的股权由上海华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持有。

华东理工大学已出具《关于同意投资设立黑龙江华理科研院有限公司的批复》(校产1号),同意该专利以评估值176万元作价,分别作为华理资产和牟伯中(技术团队代表)的出资额与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华理科研院,其中华理资产以上述专利技术出资52.5万(另0.3万做资本公积),牟伯中(技术团队代表)以上述专利技术出资122.5万(另0.7万做资本公积)。

综上,上述专利作为华理资产和牟伯中(技术团队代表)共同出资额的原因为牟伯中(技术团队代表)作为成果完成人,华理资产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股权的持有人,基于法律法规及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获取股权;权属划分依据为华东理工大学出具的《关于同意投资设立黑龙江华理科研院有限公司的批复》(校产1号),权属划分符合上述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东理工大学的相关规定。

(三)就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20问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已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20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情况”部分披露了华理科研院的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共同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大庆华理科研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5月12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南三路328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南三路328号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拟开展生物基产品的应用和推广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推广服务;生物基材料制造、生产及销售。
股东构成股东名称出资额 (万元)股权比例(%)
华理生物325.0065.00
牟伯中122.5024.50
上海华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2.5010.50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项目2021-12-31/2021年度
总资产498.22
净资产498.22
净利润-4.64


(2)发行人与董事牟伯中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的背景合理、原因充分、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出资合法合规,出资价格公允。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一)结合牟伯中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说明发行人与牟伯中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的原因及必要性,华理科研院报告期内及计划开展的研发生产情况,发行人出资价格是否公允,董事牟伯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3)除设立时出资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理科研院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设立时出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发行人与董事牟伯中共同投资华理科研院符合《公司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之“一、(一)4、董事牟伯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综上,发行人与董事共同投资事宜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20问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华理科研院工商登记资料,设立时的投资协议、评估报告、评估备案及批复文件。

2、查阅牟伯中填写的调查表、发明专利“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的专利说明书、“新型芳基脂肪酰胺叔胺类表面活性剂制备技术”(项目编号:2017YFB0308901)课题资料。

3、查阅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及华东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4、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董事牟伯中,确认设立华理科研院的原因及必要性。

5、获取华理科研院的银行流水,了解其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牟伯中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的原因合理、必要;发行人出资价格公允,董事牟伯中相关情形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2、专利“一种脂酰(-N,N-二烷基)二胺型表面活性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属于发行人目前的技术储备,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作价公允,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科4号)作为华理资产和牟伯中共同出资额,权属划分依据合法合规;上述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及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发行人已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20问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华理科研院的经营范围,发行人与董事牟伯中共同设立华理科研院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第20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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