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19:08:29

对赌协议相关条款自IPO申请证监会受理之日起自动失效,自IPO撤回或者不成功时自动恢复,是否合规

问题二十:

关于对赌协议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国药君柏与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签署《投资协 议》《股东协议》,其在成为发行人股东后,享有若干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该等 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权、知情 权、反稀释权、回购权和分红权等。

根据《股东协议》有关约定,《股东协议》 或后续协议中约定的优先认购权、优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权、知情权、回购权、 反稀释权、分红权、最优惠条款及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一票否决权”等特别 权利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时自动失效;但在公司撤回上 市申请或上市申请不成功时自动恢复。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对赌协议恢复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或者或有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是否符合《创业板审核 问答》问题 13 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书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三)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之“2、国药君柏”中披露如下:

2、国药君柏 …… 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 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所有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董事会 设3人,由3家股东各提名1人,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全体3名董事一 致通过方为有效。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基于以上原因,国药君柏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药君柏与发行人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其在成为发行人股东后,享有若干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该等特别权利和优先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权、知情权、反稀释权、 回购权和分红权等。根据《股东协议》有关约定,《股东协议》或后续协议中约 定的优先认购权、优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权、知情权、回购权、反稀释权、 分红权、最优惠条款及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一票否决权”等特别权利条款, 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时自动失效;但在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或 上市申请不成功时自动恢复。

针对上述条款,君柏投资已出具《国药君柏(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国药君柏(山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四川新荷花 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的声明》,已确认发行人已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 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通知》。

同时承诺:国药君柏作为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 的上述全部股东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均已自2020年9月18日起失效,目前已不 再享有任何股东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若发行人未发生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 请失败的情形,君柏投资及国药君柏均不再享有任何股东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君柏投资及国药君柏自投资发行人以来,从未行使过上述股东特别权利和优先 权利;上述股东特殊权利和优先权利相关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不会影响贵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亦不会谋取贵公司实际 控制权。”

基于上述承诺,在发行人上市申请期间及公司上市后,发行人均不会因上 述对赌协议恢复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不会影响实际控制权 的稳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中介机构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相关方与国药君柏签署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及相关 补充协议;

2、取得国药君柏及其基金管理人君柏投资共同出具的《关于国药君柏(山 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享有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3、取得深交所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受理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审 570 号)(以下简称“《受理函》”)。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国药君柏特别权利和优先权利均已失效,目前不存在违反《创业板审核 问答》问题 13 的相关要求的情形;根据国药君柏及其管理人的承诺相关股东权 利和优先权相关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亦不会 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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