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19:47:19

IPO典型案例:对赌协议恢复条款终止,及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增值入股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19:49 编辑

1.关于历史沿革及股东情况。

审核问询回复及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前身 何氏有限第二期出资由何伟于 2010 年 8 月底以无形资产的形式交付 70 万元, 该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 646.83 万元。

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对赌协议,根据公 司、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签订的相关投资及其补充协议,协议条款在公司递交合 格上市的材料时终止,并在合格上市的申请被撤回、失效、否决时自动恢复。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何伟以低于评估值出资的行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 司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2)补充披露对赌协议是否以发行人作为当事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 关要求,相关恢复条款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是否 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补充披露何伟以低于评估值出资的行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 司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回复】

1、何伟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及账务处理情况 2009 年 9 月 16 日,何氏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决议,同意何氏眼科 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分两期交付,首期由何向东于 2009 年 9 月底前交付货币 资金 30 万元,第二期由何伟于 2010 年 8 月底前以无形资产方式交付 70 万元。

2009 年 9 月 11 日,辽宁唯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何伟先生拟将 部分资产出资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辽唯评报字第 45 号),根据 该报告,于资产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9 月 9 日,何伟用以向何氏有限出资的发明 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的评估价值为 646.83 万元。

2009 年 12 月 16 日,何伟以无形资产投入公司 646.83 万元,其中,70 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576.83 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对应账务处理为,借计 “无形资产”646.83 万元,贷记“实收资本”70 万元,贷记“资本公积”576.83万元。何伟以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对公司出资履行了资产评估的 程序,何伟同意 7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576.83 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该等投 入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当时全体股东对该等出资不存在异议,具有合理 性。

综上,何伟以无形资产投入公司 646.83 万元,其中,7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576.83 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何伟以无形资产出资系按照评估价值作 价出资,不存在低于评估值出资的情形。

2、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何伟以发明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对公司出资之事宜,用以出 资的非货币资产已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价值作价出资,其中,70 万元计 入注册资本,576.83 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不存在高估或低估作价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核查过程】

1、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了解无形资产出资情况、无形资产评估 及账务处理情况;

2、查阅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权属变更等 文件;

3、查阅《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何伟以无形资产投入发行人 646.83 万元,其中,7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76.83 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何伟以无形资产出资系按照评估价值作价出资,不存在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补充披露】

上述回复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 情况”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补充披露。

(2)补充披露对赌协议是否以发行人作为当事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 关要求,相关恢复条款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是否 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回复】

1、对赌协议的签署及恢复条款安排的情况

2019 年 8 月 15 日,何伟、何向东、付丽芳等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签订了《关 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C 轮投资协议》,根据前述投资协议 的约定:

(1)美信投资、共青城鹏信、东软控股及新松机器人作为发行人的 A 轮投资人投资公司时所签署的 A 轮投资协议以及先进制造、华大基因作为 B 轮 投资人投资公司时所签署的 B 轮投资协议均终止,公司股东依据 A 轮投资协议 及/或 B 轮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对赌条款均已终止;

(2)A 轮投资人、B 轮投资人、 C 轮投资人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均以 C 轮投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3)A 轮投资人、 B 轮投资人、C 轮投资人享有回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限制、 优先购买权和共售权、优先清算权、参与重组、知情权、领售权;

(4)第 18.8 条约定,回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和共售权、 优先清算权、参与重组、知情权、领售权的安排将在公司递交合格上市的材料时 终止,并在合格上市的申请被撤回、失效、否决时自动恢复。

2、对赌协议及恢复条款的解除情况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署了《终止协议书》,根据该协议 的约定,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解除 C 轮投资协议中有关回购权、反稀释权、 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和共售权、优先清算权、参与重组、知 情权、领售权之特殊股东权利,同时,各方一致认可,于公司递交上市申请材料 之日起,公司及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满足下述任一条件的其他安排:

(1)以公 司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2)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3)与公司上市或上 市后的市值挂钩;(4)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署了《终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同意 C 轮投资协议第 18.8 条效力 终止且不再对各方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各方之间不存在《终止协议书》所终止 的回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和共售权、优先 清算权、参与重组、知情权、领售权等特殊股东权利的效力恢复安排,不存在导 致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义务的安排。

此外,公司全体股东均已签署《关于上市有关事项的承诺》,根据该承诺, 除公司章程外,公司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与公司及/或公司股份 有关的特殊权利安排,特殊权利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对赌、上市对赌、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权、强制分红权、一票否决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 提名权、最惠国待遇、优先出售权/随售权、拖售权、优先清算权/视为清算权、 反稀释、优先跟投权、优先重组权以及其他满足下述任一条件的其他安排:

(1) 以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2)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3)与发行 人上市或上市后的市值挂钩;

(4)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 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3、对赌协议是否以发行人作为当事人,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相关恢复条款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是否可能影响 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1)对赌协议是否以发行人作为当事人 如上所述,发行人曾为 C 轮投资协议对赌安排的当事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对赌安排已解除,不存在以发行人为当事人的对 赌协议。

(2)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根据《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 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 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 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结合上述,发行人及其股东曾存在对赌协议之安排,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 该等对赌安排已终止,同时发行人的股东已通过签署的《终止协议书》、《终止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关于上市有关事项的承诺》确认公司与公司股东以及公 司股东之间不存在与公司及/或公司股份有关的特殊权利安排,特殊权利安排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对赌、上市对赌、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强制分红权、一票 否决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提名权、最惠国待遇、优先出售权/随售 权、拖售权、优先清算权/视为清算权、反稀释、优先跟投权、优先重组权以及 其他满足下述任一条件的其他安排:(1)以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2) 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3)与发行人上市或上市后的市值挂钩;(4)严 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据此,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曾签署对赌协议,但该等对赌安排已终止,符 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3)相关恢复条款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是否 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所签署的 C 轮投资协议包含第 18.8 条有关对赌等特 殊权利终止的恢复安排,该等条款已终止且发行人及其股东已确认不存在《终止 协议书》所终止的回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 和共售权、优先清算权、参与重组、知情权、领售权等特殊股东权利的效力恢复 安排,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义务的安排。

综上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C 轮投资协议中有关对赌安排的恢复条款 已终止,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 稳定性的恢复条款安排。

【核查过程】

1、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了解对赌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2、查阅《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C 轮投资协议》、《终 止协议书》、《终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及《关于上市有关事项的承诺》等文 件,分析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3、查阅《审核问答》,结合发行人情况分析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法律义务及 控制权稳定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以发行 人为当事人的对赌协议,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恢复条款安排。

【补充披露】 上述回复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股本 情况”之“(八)公司对赌协议解除情况”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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