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20:05:02

乖乖清理对赌协议,没有恢复条款,各方一致表示同意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0:06 编辑

3.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中小企业基金、郑兆龙、依星伴月、海铂星一号、圣商创邦、合和投资和银石八号转让发行人股份,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条款,发行人作为签约方需要承担相关义务。

请发行人说明:(1)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特殊权利条款终止的时间及具体方式,是否附有恢复条款,郑兆龙在签订终止协议前已对外转让股份,受让方是否承继了相关权利,是否应当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2)在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前,是否已触发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条款,发行人等是否需要承担相关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回复说明

1、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特殊权利条款终止的时间及具体方式,是否附有恢复条款,郑兆龙在签订终止协议前已对外转让股份,受让方是否承继了相关权利,是否应当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1)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

①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中小企业基金、郑兆龙、海铂星一号和依星伴月的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特殊权利项目具体内容
业绩承诺金欧健康和欧先涛承诺,发行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5,000万元和7,500万元。
回购股份出现以下事项,投资人有权要求金欧健康或欧先涛回购所持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权:(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未获审核通过或核准,投资人、发行人和欧先涛共同同意延期的除外;(2)2019年12月31日前,因发行人或欧先涛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提出IPO申请;(3)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任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

承诺净利润的70%;(4)欧先涛、金欧健康、发行人为本次投资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与实际发生重大偏差或发行人、欧先涛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5)欧先涛、金欧健康及/或发行人存在严重违反投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相关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6)欧先涛、金欧健康、发行人和/或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7)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行人丧失或无法继续取得主营业务的必要资质;(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指欧先涛)发生变更;(9)其他可归责欧先涛、金欧健康及/或发行人的原因致使投资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回购价格:收购股权价款加上按照年化12%计算的单利,扣除累积已获得的现金分红,金欧健康和欧先涛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回购条款中止和恢复效力:回购条款自发行人IPO申请获得受理时中止,若IPO申请中止审核或未获得核准,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回购请求权即刻恢复效力。
优先受让权投资人有权以评估价格为基准确定的价格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其他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权,发行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重大事项通知 及征询意见金欧健康、欧先涛和发行人同意并保证,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有以下行为,应通知投资人:(1)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应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内容通知投资人;(2)在主营业务之外,发行人签署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合同,或订立可能会对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合同、协议、安排或交易,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3)发行人股东或发行人向任何人/机构/实体转移、转让、出售、处置或质押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的股权以及重大资产,或在其上增加权利负担,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4)发行人兼并收购、向任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与任何其他人合并、并入其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对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或调整、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业务或资产,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
提供财务信息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应向投资人提供以下财务信息:(1)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非经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的季度财务报表;(2)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3)每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10日内,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方针;(4)投资人需要了解的其他财务信息。
反稀释(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发行人合格上市完成前的期间内,非经投资人书面认可,发行人、金欧健康及欧先涛不得同意投资人及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任何企业或自然人以低于投资人本次股权收购价格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发行人合格上市完成前的期间内,金欧健康和欧先涛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投资人及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任何企业或自然人以低于投资人本次股权收购价格的价格转让发行人的股权或股份;

(3)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及投资人书面同意后,发行人向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事项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4)欧先涛通过老股转让方式进行的股权激励,在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权占比12%之前,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优先认购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发行人合格上市完成前的期间内,投资人对于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或增发的新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缴/认购权。
优先购买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发行人完成合格上市之前的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向投资人以外的第三方(员工股权激励除外)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相关股权/股份时,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优惠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其他本轮投资人、受让方或发行人后来引进的投资方、发行人股权受让方拥有比投资人更优惠的股东权利(该更优惠的股东权利不包括参与发行人运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向发行人委派董事的权利),则投资人将自动享有该等优惠的股东权利。
共同出售权(1)在本轮股权转让完成后,如果金欧健康或欧先涛拟向第三方(由欧先涛直接或间接控制并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第三方除外)直接或间接出售部分或所有发行人股权时,投资人未就前述拟转让的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则其有权按照金欧健康或欧先涛与拟受让方为购买股权而提出的条件相同的条件,与金欧健康或欧先涛就其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所出售的发行人股权与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权的比例相同的比例一同向拟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股权;(2)如果拟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从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投资人处购买股权,金欧健康和欧先涛不得向拟受让方直接或间接出售任何发行人股权。
优先清算权如果发行人发生任何清算、解散、终止或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和资产出售(从而导致实际控制人(指欧先涛)发生变化)的情形,在发行人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后,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投资人可优先获得相当于投资人投资款加上年化12%的利息(单利)并扣除已获得的股息、分红的清算款。
重大事项同意 权(注:郑兆龙 无此特殊权利 安排)(1)发行人将设董事会,投资人有权委派提名1名董事会观察员参与发行人董事会(注:海铂星一号无此特殊权利安排);(2)在本协议签署后,关于以下特别重大事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取得投资人的书面同意意见:a.发行人的注册资本金额减少;b.发行人解散、清算、合并、分立;c.发行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资产的出售、购买、抵押或担保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或借款;d.制定和实施发行人管理层期权计划或者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欧先涛通过老股转让方式进行的股权激励,在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权占比12%之前,不受本条的约束;e.发行人与任何机构签订股权或者股份回购协议;f.发行人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g.发行人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50%以上的利润分配方案;h.修改发行人章程,但公司名称、住所除外;i.发行人向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员提供贷款。上述重大事项同意权适用于发行人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主体。
②发行人、银康咨询、欧先涛与合和投资、银石八号的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特殊权利项目具体内容
业绩承诺银康咨询和欧先涛承诺,发行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5,000万元和7,500万元。
回购股份出现以下事项,投资人有权要求银康咨询或欧先涛回购所持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权:(1)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包含在该期间中国证监会IPO暂停政策实施时间),发行人IPO申请未获审核通过或核准,投资人、发行人和欧先涛共同同意延期的除外;(2)2021年12月31日前,因发行人或欧先涛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提出IPO申请;(3)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任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70%;(4)欧先涛、银康咨询、发行人为本次投资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与实际发生重大偏差或发行人、欧先涛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5)欧先涛、银康咨询及/或发行人存在严重违反投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相关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6)欧先涛、银康咨询、发行人和/或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7)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行人丧失或无法继续取得主营业务的必要资质;(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指欧先涛)发生变更;(9)其他可归责欧先涛、银康咨询及/或发行人的原因致使投资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回购价格:收购股权价款加上按照年化12%计算的单利,扣除累积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合和投资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欧先涛、李映华和欧泽庆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银石八号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银康咨询和欧先涛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回购条款中止和恢复效力:回购条款自发行人IPO申请获得受理时中止,若IPO申请中止审核或未获得核准,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回购请求权即刻恢复效力。
优先受让权投资人有权以评估价格为基准确定的价格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其他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权,发行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重大事项通知 及征询意见银康咨询、欧先涛和发行人同意并保证,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有以下行为,应通知投资人:(1)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应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内容通知投资人;(2)在主营业务之外,发行人签署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重大合同(注:银石八号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签署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合同),或订立可能会对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合同、协议、安排或交易,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3)发行人股东或发行人向任何人/机构/实体转移、转让、出售、处置或质押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的股权以及重大资产,或在其上增加权利负担,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4)发行人兼并收购、向任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与任何其他人合并、并入其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对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或调整、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价值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业务或资产(注:银石八号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业务或资产),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


提供财务信息 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应向投资人提供以下财务信息:

(1)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非经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的季度财务报表;

(2)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3)每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10日内,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方针;

(4)投资人需要了解的其他财务信息。

③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圣商创邦的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特殊权利项目具体内容
业绩承诺金欧健康和欧先涛承诺,发行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5,000万元和7,500万元。
回购股份出现以下事项,投资人有权要求金欧健康或欧先涛回购所持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权:(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IPO申请未获审核通过或核准,投资人、发行人和欧先涛共同同意延期的除外;(2)2019年12月31日前,因发行人或欧先涛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提出IPO申请;(3)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任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70%;(4)欧先涛、金欧健康、发行人为本次投资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与实际发生重大偏差或发行人、欧先涛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5)欧先涛、金欧健康及/或发行人存在严重违反投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相关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6)欧先涛、金欧健康、发行人和/或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7)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行人丧失或无法继续取得主营业务的必要资质;(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指欧先涛)发生变更;(9)其他可归责欧先涛、金欧健康及/或发行人的原因致使投资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回购价格:收购股权价款加上按照年化12%计算的单利,扣除累积已获得的现金分红,金欧健康和欧先涛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回购条款中止和恢复效力:回购条款自发行人IPO申请获得受理时中止,若IPO申请中止审核或未获得核准,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回购请求权即刻恢复效力。
优先受让权投资人有权以评估价格为基准确定的价格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其他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权,发行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重大事项通知 及征询意见金欧健康、欧先涛和发行人同意并保证,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有以下行为,应通知投资人:(1)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应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内容通知投资人;(2)在主营业务之外,发行人签署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合同,或订立可能会对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合同、协议、安排或交易,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

(3)发行人股东或发行人向任何人/机构/实体转移、转让、出售、处置或质押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的股权以及重大资产,或在其上增加权利负担,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4)发行人兼并收购、向任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与任何其他人合并、并入其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对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或调整、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业务或资产),应事先通知投资人并征询投资人意见。
提供财务信息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应向投资人提供以下财务信息:(1)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非经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的季度财务报表;(2)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3)每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10日内,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方针;(4)投资人需要了解的其他财务信息。


(2)特殊权利条款终止的时间及具体方式,是否附有恢复条款

①2019年6月28日,发行人、银康咨询和欧先涛与合和投资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特殊权利条款,不附有恢复条款,同时各方确认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独立性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安排,就上述特殊权利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会就该等安排向协议其他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②2019年8月6日,发行人、银康咨询和欧先涛与银石八号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特殊权利条款,不附有恢复条款,同时各方确认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独立性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安排,就上述特殊权利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会就该等安排向协议其他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③2019年8月6日,发行人、金欧健康和欧先涛与圣商创邦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特殊权利条款,不附有恢复条款,同时各方确认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独立性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安排,就上述特殊权利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会就该等安排向协议其他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④2019年8月8日,发行人、金欧健康和欧先涛与中小企业基金、海铂星一号和依星伴月分别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自发行人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之日起终止特殊权利条款,不附有恢复条款,同时各方确认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独立性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安排,就上述特殊权利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会就该等安排向协议其他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⑤2019年10月25日,发行人、海宁海睿和郑兆龙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股份后,郑兆龙享有的上述特殊权利安排均失效,海宁海睿不继受上述特殊权利,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不存在恢复条款。

(3)郑兆龙在签订终止协议前已对外转让股份,受让方是否承继了相关权利,是否应当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2019年10月25日,发行人、海宁海睿和郑兆龙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股份后,郑兆龙享有的上述特殊权利安排均失效,海宁海睿不继受上述特殊权利,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已不可撤销地终止,不存在恢复条款。

因此,截至发行人上市申请材料受理日,发行人已对上述特殊权利安排进行清理,并且不存在恢复条款。发行人及其股东已出具相关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和安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2、在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前,是否已触发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条款,发行人等是否需要承担相关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在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前,是否已触发业绩补偿、股份回购等条款,发行人等是否需要承担相关义务

①经核查,在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前,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郑兆龙、圣商创邦之间,以及发行人、银康咨询、欧先涛和合和投资、银石八号之间不存在业绩补偿的约定,未触发股份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

①根据2021年9月发行人、银康咨询、欧先涛与合和投资、银石八号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及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圣商创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各方一致确认:

一、各方一致确认,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已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不附有恢复条款。

二、各方一致确认,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始无效,投资人之前未行使,未来也不会行使上述特殊权利安排。

三、各方一致确认,除上述已经被终止的特殊权利条款以外,各方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相关的其他特殊权利安排。

四、各方一致确认,各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相关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根据2021年9月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中小企业基金、依星伴月、海铂星一号清算后的股东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各方一致确认:

一、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已自发行人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之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不附有恢复条款。

二、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自《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始无效,投资人之前未行使,未来也不会行使上述特殊权利安排。

三、在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前,针对已触发的“2019年12月31日前,因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提出IPO申请”的股份回购条款,投资人已同意发行人延后提交IPO申请,投资人未行使该回购请求权,发行人、金欧健康和欧先涛无需承担相关义务。

四、除上述已经被终止的特殊权利条款以外,各方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相关的其他特殊权利安排。

五、各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相关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根据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郑兆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发行人、海宁海睿和郑兆龙订立股份转让协议,郑兆龙在转让股份前未触发股份回购条款,股份转让后享有的上述特殊权利安排已经不可撤销地终止,海宁海睿受让郑兆龙的股份时不继受上述特殊权利,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根据海宁海睿出具的承诺函,海宁海睿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特殊权利安排,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郑兆龙特殊权利条款已不可撤销地终止,不存在恢复条款,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郑兆龙特殊权利条款涉及股份回购主体为金欧健康和欧先涛,特殊权利条款未触发且已不可撤销地终止,不存在恢复条款,对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

同时,经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官方网站查询,未发现发行人、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与特殊权利条款相关的纠纷。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及其股东、欧先涛与中小企业基金、郑兆龙、依星伴月、海铂星一号、圣商创邦、合和投资和银石八号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查阅发行人、海宁海睿和郑兆龙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查阅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取得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小企业基金、郑兆龙、依星伴月、海铂星一号、圣商创邦、合和投资和银石八号是否存在与特殊权利条款相关的纠纷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截至发行人上市申请材料受理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特殊权利安排已经清理,不附有恢复条款。

目前,发行人、金欧健康、银康咨询、欧先涛与中小企业基金、依星伴月、合和投资、银石八号、圣商创邦、海铂星一号清算后的股东已订立补充协议,确认上述特殊权利安排已经不可撤销的终止且自始无效。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郑兆龙特殊权利条款已不可撤销地终止,不存在恢复条款,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海宁海睿不存在特殊权利安排。

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二)在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前,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中小企业基金、海铂星一号和依星伴月之间存在触发股份回购的情形,但中小企业基金、依星伴月和海铂星一号清算后的股东同意发行人延后提交IPO申请,未行使该回购请求权,该特殊权利条款已经于2020年7月终止,发行人无需承担相关义务,不存在与特殊权利条款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金欧健康、欧先涛与郑兆龙特殊权利条款涉及股份回购主体为金欧健康和欧先涛,特殊权利条款未触发且已不可撤销地终止,不存在恢复条款,对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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