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nda 发表于 2022-10-17 20:12:20

IPO案例:现金流量表项目勾稽关系的核查

本帖最后由 amanda 于 2022-10-17 20:13 编辑

货币资金变动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8.20 万元、1,777.98 万元和 4,218.34 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显著低于销售收入和采购额,“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应付职工薪酬的本期减少数存在差异,2020 年度支付的各项税费大幅上升。

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2)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与核算情况,是否与采购支出和销售收入等项目匹配,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支付的各项税费”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票据背书、存货等科目的变化情况勾稽关系合理。

(二)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与核算情况,是否与采购支出和销售收入等项目匹配,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支付的各项税费”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1、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与核算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项税额的来源主要为购买存货、研发用料、接受第三方技术服务、购买长期资产及其他日常经营费用等,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来源为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参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增值税的具体核算情况如下:

(1)进项税额

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时,确认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销项税额

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实现收入确认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与采购支出和销售收入等项目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进项税税额适用税率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进项税额报表名义税率分别为 16.66%、13.76%、12.52%和12.74%,均处于当期税率上限及下限之间,各期购买存货、接受第三方技术服务、购买长期资产及其他日常经营费用与进项税额相匹配。

3、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来源于采购存货、固定资产、接受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须经认证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2)以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旅客服务票据票面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税务平台认证后方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取得涵盖整个报告期的税务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均已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

4、“支付的各项税费”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与报表科目勾稽关系如下:



公司“支付的各项税费”与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资产、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的变化情况勾稽关系合理。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间接法复核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准确性;
2、获取了发行人纳税申报表,与账面记录核对;
3、复核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与采购支出和销售收入等项目匹配关系,检查进项税额抵扣合规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报表科目勾稽关系合理;
2、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与采购支出和销售收入等项目匹配,进项税额抵扣程序和内容合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IPO案例:现金流量表项目勾稽关系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