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20:19:25

IPO案例:对赌协议很多,IPO申报前进行彻底清理,不存在恢复生效条款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0:23 编辑

问题 21: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主要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内容。请发行人结合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终止对赌的协议是否存在 恢复生效条款、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部分外部股东(赛富合银、舟山向日葵、陈文胜、景琰琰、 人才基金、罗伙明、横琴恒裕、粤科泓润、粤科新鹤)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署 过对赌协议的情形,主要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内容,相关协议中涉及对 赌事项的主要条款如下:

(1)赛富合银 2016 年 4 月,赛富合银、发行人及发行人原股东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同日,赛富合银、发行人、郝源增及任萍签署了《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相关 协议中涉及对赌事项的主要条款为:《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若聚 赛龙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 且 2016 年净利润低于 2,645 万元或 2017 年净利润低于 3,042 万元(净利润均以 具备上市审计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之数据为准),则赛富合银有权 无条件选择退出(亦有权继续持有)对聚赛龙的投资,郝源增、任萍应无条件回 购”。 2020 年 7 月,赛富合银出具《确认书》确认,“聚赛龙已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补充协议》第二条‘股份回购’ 条款约定的回购条件未触发,该条款已终止,对各方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自 聚赛龙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赛富合银与聚赛龙及其他 相关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安排”。

(2)舟山向日葵 2017 年 7 月,舟山向日葵、发行人及发行人现有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 同月,舟山向日葵、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2019 年 1 月,舟山向日葵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二》;2020 年 7 月,舟山向日葵、发行人及发 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相关协议中涉及对赌事项的主要条款为:《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补充协 议二》第一条、《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第一条“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舟山向日葵均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回购舟山向日葵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股份股份:

(1)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特指在中 国 A 股市场上市,以下简称“IPO”)材料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

(2)公司 的 IPO 申请未通过审核或被取消审核,或未通过交易所审议,或被证监会不予 注册;

(3)公司确定不再申请 IPO;

(4)公司主动撤回 IPO 申请、撤回注册申请 文件。

上述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 形发生之日起,将重新溯及生效,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 公司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2)公司在提交正式上市申请后未能通 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及(3)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发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根据 2020 年 7 月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之约定:“自发 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 及《补充协议(二)》及本协议第一条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 束力,亦不再重新溯及生效。各方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任一方与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 条款或利益安排”。

(3)陈文胜 2017 年 8 月,陈文胜、发行人及发行人现有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同月, 陈文胜、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 2020 年 7 月,陈文胜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 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相关协议中涉及对赌事项的主要条款为:《补充 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一条“在公司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时,陈文胜均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回购陈文胜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股 份股份:(1)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特指在中国 A 股市场上市)材料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2)公司的 IPO 申请未通过审核 或被取消审核,或未通过交易所审议,或被证监会不予注册;(3)公司确定不再 申请 IPO;(4)公司主动撤回 IPO 申请、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上述条款自公司提 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将重新溯及生效,并视同 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公司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 (2)公司在提交正式上市申请后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及(3)公司在其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并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根据 2020 年 7 月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约定:“自发行 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及 本协议第一条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再重新溯及生 效。各方亦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任一方 与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安排。”。

(4)人才基金和景琰琰 2017 年 8 月,人才基金和景琰琰分别与发行人、发行人现有股东签署了《增 资协议》。同月,人才基金和景琰琰分别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2020 年 3 月,人才基金和景琰琰分别与发 行人、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2020 年 7 月,人才基金和景琰琰分别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 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相关协议中涉及对赌 事项的主要条款为:《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第 二条“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才基金/景琰琰均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回 购人才基金/景琰琰届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股份股份:

(1)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特指在中国 A 股市场上市,以下简称“IPO”)材 料未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

(2)公司的 IPO 申请未通过审核或被取消审核,或 未通过交易所审议,或被证监会不予注册;

(3)公司确定不再申请 IPO;

(4)公司撤回 IPO 申请、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公司的 IPO 申请被证监会终止审查、终止 注册,或被交易所终止审核;

(5)公司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人才基金/景琰琰书面同意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通 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完成上市;

(6)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完成上 市前,有其他本轮投资人对第三方转让或由原股东回购其部分或全部股份的,

上述条款自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将重新溯 及生效,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

(1)公司撤回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申请或撤回注册申请;

(2)公司在提交正式上市申请后未能通过中国证监 会审核或未能通过交易所审议或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被证监会不予注册;及

(3) 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或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未能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在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

” 根据 2020 年 7 月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之约定:“自发行 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及 《补充协议(二)》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再重新溯 及生效。各方亦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任 一方与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安排。”

(5)罗伙明 2017 年 8 月,发行人股东任萍与罗伙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协议中涉及对赌事项的主要条款为:《股权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在聚赛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罗伙明有权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任萍回购罗伙明届时持 有的公司全部或股份股份:

(1)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聚赛龙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特指在中国 A 股市场上市,以下简称“IPO”)材料未被证监会受理;

(2)聚赛龙的 IPO 申请被证监会否决;

(3)聚赛龙确定不再申请 IPO;

(4)聚赛 龙主动撤回 IPO 申请。” 2019 年 12 月,任萍与罗伙明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因任萍与罗伙明签署 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触发,任萍回购罗伙明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赌条款终止。

(6)横琴恒裕 2017 年 9 月,发行人股东任萍与横琴恒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若思与横琴恒裕签署了《补充协 议》;2020 年 7 月,横琴恒裕与发行人、发行人原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吴若思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相关协议中涉及对赌事项的主要 条款为:《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13.3 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 一条、第二条“若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若思出现下述 情形,横琴恒裕有权要求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若思按照本条约 定的价格以现金回购横琴恒裕所持公司股份:

(1)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在上 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以横琴恒裕同意的估值被上市公司收购;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上市,但公司 IPO 申报材料尚处于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常审核状 态的除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

(4)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不利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或其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

(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出现转移公司财产、抽 逃公司出资等重大个人诚信问题;

(7)公司出现横琴恒裕不知情的账外资金收付 情形;

(8)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横琴恒裕书面同意的除外);

(9)公司 因产品质量问题等丧失商业信誉;

(10)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

(11)公司 上市或被并购申请被保荐机构内部否决;

(12)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中途退出(横 琴恒裕书面同意的除外),或上市或被并购事项被相关监管机构终止审查或否决;

(1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到期后,公司仍未完成股票发行与上市;

(14)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若思违反与横琴恒裕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或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且经过横琴恒裕书面催告后 30 日 内未能充分有效补救的;

(15)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若思未能履行“共同售股权”的承诺。上述条款自公司递交 IPO 申报文件之日自动终止,但 若公司上市申请被不予受理、被终止审查或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核准、被劝退或者 公司主动撤回的,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则前述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并视为自始有效。”

根据各方 2020 年 7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约定:“自 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13.3 条以及本协议第一、二条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再 重新溯及生效。各方亦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 日起,任一方与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 安排。” (7)粤科泓润和粤科新鹤 2017 年 9 月,粤科泓润和粤科新鹤分别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签署了《股 份认购协议》。同日,粤科泓润和粤科新鹤分别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郝源增、 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了《补充协议》。2020 年 7 月,粤科泓润和粤科新鹤 分别与发行人、发行人原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签署《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相关协议中涉及对赌事项的主要条款为:《补充协议》第五 条、第 13.3 条、《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第二条“若发行人或 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出现下述情形,粤科泓润/粤科新鹤 有权要求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回购粤科泓润、粤科新鹤所 持公司全部股份,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应按照本条约定的 价格以现金回购粤科泓润/粤科新鹤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报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 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以粤科泓润/粤科新鹤同意的估值被上市公司收 购;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上市,但公司 IPO 申报材料尚处于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正常审核状态的除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 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技术人员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或其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上市有不利影响;

(6)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出现转移公司财产、抽逃 公司出资等重大个人诚信问题;

(7)公司出现粤科泓润/粤科新鹤不知情的账外 资金收付情形;

(8)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粤科泓润/粤科新鹤书面同 意的除外);

(9)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等丧失商业信誉;

(10)公司被托管或进入 破产程序;

(11)公司上市或被并购申请被保荐机构内部否决;

(12)公司在上市 过程中中途退出(粤科泓润/粤科新鹤书面同意的除外),或上市或被并购事项被 相关监管机构终止审查或否决;

(1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到期后, 公司仍未完成股票发行与上市;

(14)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 鑫、吴若思违反与粤科泓润/粤科新鹤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或本补充协议相 关条款,且经粤科泓润/粤科新鹤书面催告后 30 个日内未能充分且有效补救的; 发行人股东任萍、郝源增、郝建鑫、吴若思未能履行“共同售股权”的承诺。

上述条款自公司递交 IPO 申报文件之日自动终止,但若公司上市申请被不予受理、 被终止审查或未获得审核通过或核准、被劝退或者公司主动撤回的,或因其他原 因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则前述条款自动恢复效 力并视为自始有效。”

根据 2020 年 7 月各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约定,“自 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13.3 条及本协议第一、二条彻底终止执行,对各方均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亦不再重 新溯及生效。各方亦确认,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 起,任一方与公司及其他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利益安 排。”

2、相关对赌协议的清理情况 根据签署的协议条款约定,(1)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舟山向日葵、陈文胜、景 琰琰、人才基金、横琴恒裕、粤科泓润、粤科新鹤签署的对赌条款已经自公司向 交易所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彻底终止;(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赛富合银 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于新三板挂牌时失效, 对赌条款已终止;(3)实际控制人任萍与罗伙明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 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任萍根据约定回购罗伙明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赌条款终止。具体清理情况如下:

综上,截止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已全部彻底清理,不 存在恢复生效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问题 13 的要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八)发行人 涉及的对赌协议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与舟山向日葵、陈文胜、景琰琰、人才基金、横琴恒裕、 粤科泓润、粤科新鹤签署补充协议,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 IPO 申 报材料之日起,对赌条款彻底终止;因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赛富合银签署的对 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于新三板挂牌时失效,对赌条 款已终止;因实际控制人与罗伙明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触发,公司实 际控制人任萍根据约定回购罗伙明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赌条款终止。具体清 理情况如下: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已全部彻底清理,不存在恢复生效条款, 公司与股东或股东之间自发行人本次申报之日起将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或对赌安排,不存在任何特殊条款或特殊权利安排。”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①获取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工商资料;

②获取各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股份回购协议及终止对赌条款;

③获取《关于受理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0〕571 号)》;

④赛富合银出具的对赌协议清理确认书。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截止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历史上存 在对赌协议已全部彻底清理,不存在恢复生效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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