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nda 发表于 2022-10-17 20:29:57

对实控人妹妹的资金流水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核查,担任董事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帖最后由 amanda 于 2022-10-17 20:35 编辑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焦于光芯片行业,主营业务为光芯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 2.5G、10G 和 25G 及更高速率激光器芯片系列产品等,目前主要应用于光纤接入、4G/5G 移动通信网络和数据中心等领域。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ZHANG XINGANG,直接持有公司 16.77%的股权。此外,ZHANG XINGANG 为员工持股平台欣芯聚源的普通合伙人,通过欣芯聚源间接控制公司 2.00%的股权。

张欣颖为 ZHANG XINGANG 的妹妹,担任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 4.67%的股权;秦卫星为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 7.11%的股权;秦燕生为秦卫星的哥哥,直接持有公司 7.31%的股权。

ZHANG XINGANG 先生,1970 年出生,美国国籍,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南加州大学材料科学博士研究生学历。2001 年 1 月至 2008 年 7 月,先后担任Luminent 研发员、研发经理;2008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担任 SourcePhotonics 研发总监。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秦卫星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桦林职工橡胶学院橡胶工艺专业,专科学历。199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就职于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2005 年 8 月至今,担任咸阳秦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咸阳华汉光电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张欣颖女士,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咸阳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学历。1996 年 2 月至 1997 年 7 月,担任咸阳市西橡总厂幼儿园教师。1997 年 7 月至今,担任咸阳市高新一中教师。2013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发行人,现任公司董事。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1,500 万股(含 1,500 万股,不考虑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拟融资金额9.8亿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资金流水

根据申报文件:

(1)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ZHANG XINGANG 个人 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其中对张欣颖的资金流水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核查,但部分原因解释较为简单。如,ZHANG XINGANG 与张欣颖之间往来款项 均未做说明,ZHANG XINGANG 境外卡 2020 年以来 277.53 万美元的资金周转 净流入未做说明;

(2)张欣颖 1997 年 7 月至今,担任咸阳市高新一中教师,现任公司董事,无其他对外投资,报告期内用于亲戚借款、其他朋友资金往来的资金金额持续较高,与常州启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股东赵春晖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解释为借款及还款。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

(1)对 ZHANG XINGANG、张欣颖大额资 金往来的具体核查情况,主要资金流水均有正常背景及合理性的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2)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银行流水核查情况,核查对象报告期内资金的总体来源与去向。

【回复】

一、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

(一)对 ZHANG XINGANG、张欣颖大额资金往来的具体核查情况,主要 资金流水均有正常背景及合理性的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1、对 ZHANG XINGANG、张欣颖的境内流水核查
实际控制人 ZHANG XINGANG 为美籍华人,因其外籍身份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收支款项较为麻烦,所以张欣颖将部分个人账户的实际使用权交予 ZHANG XINGANG 使用。报告期内,相关个人账户的大额资金往来均为 ZHANG XINGANG 经办,因此保荐机构对张欣颖的资金流水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核查。

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分别获取 ZHANG XINGANG 和张欣颖的所有境内银行账户;
(2)将 ZHANG XINGANG 和张欣颖之间的资金往来视同个人账户之间的 资金划转;
(3)剔除(2)中的资金划转,将大额资金往来合并后核查主要资金来源和 去向。合并后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除潘易鹏、彭开盛与发行人的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以外,上述其他借款方及其关联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关于潘易鹏、彭开盛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请参见本题“(二)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银行流水核查情况,核查对象报告期内资金的总体来源与去向”之“3、具体核查情况”。

②亲属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ZHANG XINGANG 通过张欣颖账户向 LI RUIJUAN 的姐姐、姐夫及其子女账户合计转账500万元,主要用途包括委托亲属购房及装修约180万、借款资助亲属购车约 80 万元、支付子女境外学费和生活费约 120 万元,剩余款项用于赡养老人的日常生活消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已获取了相关购房、购车协议、银行流水等,上述交易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③与秦卫星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ZHANG XINGANG 合计向秦卫星转账 850.49 万元,收到秦卫星借款 25 万元。其中,向秦卫星转账 850.49 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出资借款 800 万元,偿还秦卫星代垫的运动俱乐部费用 50.49 万元。向秦卫星借款 25 万元,主要系ZHANG XINGANG 身在国外手机银行无法操作,故向秦卫星借款用于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已取得秦卫星对于上述事项的确认说明,相关交易真实合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④与赵春晖往来

2018 年,ZHANG XINGANG 通过张欣颖账户向赵春晖借出 300 万元,用于其个人的资金周转;2019 年,赵春晖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 308.81 万元。2019 年,ZHANG XINGANG 通过张欣颖账户向赵春晖借出 493.28 万元,用于其个人的资金周转;2020 年,赵春晖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 546.54 万元。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已取得赵春晖对于上述事项的确认说明,相关交易真实合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ZHANG XINGANG、张欣颖境内个人账户大额资金流入主要来自于工资、股权转让收入等,用途主要包括偿还借款、缴纳个税、购房、理财、亲属间经济资助、朋友借款等,根据银行资金流水及相关访谈、协议等,朋友借款均有合理原因,且多数已基本还清,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主要资金流水有正常背景且依据充分。

2、对 ZHANG XINGANG 的境外流水核查


2020 -2021 年,ZHANG XINGANG 因境外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购房等消费需求,存在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借款的情形,合计借款 277.53 万美元,主要用于缴纳美国个税、偿还房贷、归还部分借款及理财投资等,合计使用 191.74 万美元,其他剩余款项主要计划用于购房和生活消费等。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 XINGANG 已合计偿还境外借款 84.64 万美元,剩余 192.89 万美元尚未还清,分别为自然人 YE**52.90 万美元、SHEN**139.99 万美元。上述自然人为 ZHANG XINGANG 朋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ZHANG XINGANG 计划未来通过工资、分红等形式偿还剩余借款。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 ZHANG XINGANG 及其配偶的境外资金账户,对相关的境外借款来源和用途通过核查银行流水、访谈、获取借款协议或说明的方式,了解交易的背景情况,依据充分。经核查,上述交易不存在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二)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银行流水核查情况,核查对象报告期内资金的总体来源与去向

1、总体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4 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核查。




2、核查期间和核查标准
①核查期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②大额资金核查标准:≥5 万元人民币或≥1 万美元

3、具体核查情况
(1)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一致行动人

1)实际控制人和张欣颖的银行流水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和张欣颖的主要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详见本问题的回复

(一)。其中,实际控制人和张欣颖的银行流水记录中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如下:

2018 年 3 月,ZHANG XINGANG 向潘易鹏转账 100 万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款项已经归还完毕。潘易鹏为发行人客户苏州普镭辰光光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易鹏收到这笔款项后将款项支付给苏州普镭辰光光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苏州普镭辰光光电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11.52 万元、0 万元和 0 万元。经与潘易鹏访谈确认,苏州普镭辰光光电有限公司成立时是做光模块业务,ZHANG XINGANG 出于朋友关系借款用于其开办公司,后续光模块业务未能成功发展起来,转型做数据采集卡业务。

2020 年 5 月,张欣颖收到彭开盛转账 75 万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款项已归还完毕。彭开盛为发行人客户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紫钧光恒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紫钧光恒技术有限公司的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和 744.99 万元。经与彭开盛和 ZHANG XINGANG 访谈确认,其为 ZHANG XINGANG 的朋友,通过张欣颖账户借款,用于 ZHANG XINGANG 个人资金需求。

2)实际控制人配偶 LI RUIJUAN 的银行流水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配偶 LI RUIJUAN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③秦卫星、秦燕生的银行流水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副总经理陈文君入职源杰科技后,收到原任职单位博创科技零星报销,累计不超过 5 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董监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实际控制人及张欣颖报告期内提供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整理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

2、向实际控制人及张欣颖了解大额资金往来的背景,并获得相关的银行凭证、借款合同、借条、房屋购买合同等支持依据;

3、访谈实际控制人及张欣颖大额资金往来的交易对象,了解其工作情况及相关的交易背景;

4、取得一致行动人秦卫星、秦燕生及其控制的公司咸阳华汉光电密封制品有限公司、咸阳秦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逐笔核对、查看交易对手方;对于核查标准内的资金流水进行重点核查,了解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取得借还款凭证、访谈记录等证据并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股东清单交叉比对,核查上述银行账户是否与其存在资金往来;

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报告期内交易内容为理财、基金、证券、保险以外的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流水,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6、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调查表;

7、获取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汇总报告期各期前十名主要客户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企查查等网站公示信息核查主要客户的股东信息;

8、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实地走访问卷,通过访谈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ZHANG XINGANG 控制并使用张欣颖部分银行账户,ZHANG XINGANG 与张欣颖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均由 ZHANGXINGANG 主导并控制,视同账户内部划转具备合理性;

2、将 ZHANG XINGANG 和张欣颖账户汇总并剔除内部划转后,主要资金往来包括偿还借款、缴纳个税、购房、理财、亲属间经济资助、朋友借款,根据银行凭证、借款合同、借条、房屋购买合同、相关访谈等,上述资金用途具有合理原因,且多数借款已基本还清,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主要资金流水有正常背景且存在相应依据,具备合理性;

3、ZHANG XINGANG 的境外账户资金流入主要为个人借款,资金流出主要为偿还房贷、缴纳个税和个人消费支出,不存在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资金流水有正常背景且存在相应依据,具备合理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ZHANG XINGANG 及其控制的张欣颖账户与发行人客户苏州普镭辰光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易鹏、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紫钧光恒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开盛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主要系朋友间借款。截至 2021 年末,上述借款均已结清。发行人副总经理陈文君原任职单位博创科技存在零星报销。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董监高与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权代持

根据申报材料:(1)ZHANG XINGANG 直接持股 16.77%,通过欣芯聚源间接控制持股 2.00%,与张欣颖、秦卫星、秦燕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 37.68%的股权,其中张欣颖为 ZHANG XINGANG 妹妹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直接持股 4.67%,秦卫星为发行人董事并直接持股 7.11%,秦燕生为秦卫星哥哥并直接持股 7.31%,前述三人虽持有发行人股权,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不是共同控制人;

(2)源杰有限设立时,张欣颖代 ZHANG XINGANG 持有 600万元注册资本并代其兄认缴增资和对外转让,包括 2017 年 12 月将部分代持股权(411.84 万元注册资本)还原给其兄,2020 年 9 月两者解除代持关系,剩余股权(140.42 万元注册资本)归张欣颖所有;

(3)自发行人设立以来,ZHANGXINGANG 分别于 2013 年 1 月、2013 年 6 月和 2017 年 12 月进行过出资,前两次由其妹张欣颖代为出资,合计 800 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秦卫星、秦燕生的借款,已归还完毕;

(4)保荐机构对于股权代持和实际控制人出资事项的核查程序涉及“股权代持价款的现金收据”“借款、出资的原始凭证”。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张欣颖、秦卫星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分析两人担任董事但称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2)当前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第 5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3)结合秦燕生和秦卫星合计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较为接近、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竞争或潜在竞争等情况,对照《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权稳定;

(4)股权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项是否有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的金额及占比、原因及合理性,借款的具体时间、资金流向、利息约定及已完成还款的具体依据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事项(1)(2)(3),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核查事项(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张欣颖、秦卫星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分析两人担任董事但称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1、张欣颖、秦卫星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历次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记录、议案、表决票、决议等会议资料,以及对张欣颖和秦卫星的访谈,张欣颖和秦卫星自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以来,按时出席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按时列席股东大会,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同时,张欣颖和秦卫星能积极参与议案审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无弃权票投票记录。因此,张欣颖和秦卫星能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2、张欣颖、秦卫星担任董事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1)张欣颖

张欣颖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NG XINGANG 之妹,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张欣颖提供的资料,其毕业于咸阳师范学院;1996 年 2 月至 1997 年 7月,担任咸阳市西橡总厂幼儿园教师;1997 年 7 月至今,担任咸阳市高新一中教师。张欣颖的教育及工作背景与公司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此外,根据张欣颖提供的资料以及对张欣颖的访谈,自源杰有限设立至今,张欣颖未在公司处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期间始终与咸阳市高新一中保持劳动关系,未曾与源杰有限或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未曾分管或负责发行人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因此,张欣颖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

(2)秦卫星

秦卫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NG XINGANG 的一致行动人。根据秦卫星提供的资料,其毕业于桦林职工橡胶学院;199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就职于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2005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担任咸阳秦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咸阳华汉光电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橡胶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秦卫星教育及工作背景与公司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根据秦卫星提供的资料以及对秦卫星的访谈,秦卫星与 ZHANGXINGANG 自幼相识,参加工作后主要从事橡胶制品制造行业,并自主投资设厂,主营汽车橡胶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ZHANG XINGANG回国后,秦卫星基于对 ZHANG XINGANG 的信任并看好光芯片行业的发展,与ZHANG XINGANG 共同出资设立光芯片制造企业。自 2013 年 1 月源杰有限设立以来,秦卫星即实际持有源杰有限股权,并长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任职以来,秦卫星未在源杰有限或公司处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未曾与源杰有限或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亦未曾自源杰有限或公司领取薪酬、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主要工作为经营与其兄共同创办的橡胶制品公司。

因此,秦卫星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

3、张欣颖、秦卫星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自在公司处担任董事职务以来,张欣颖、秦卫星能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形;能够保守商业秘密,不存在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对张欣颖、秦卫星的访谈,张欣颖、秦卫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在董事会上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能够亲自出席历次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或未亲自出席的情形;能够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并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此外,根据张欣颖和秦卫星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说明,张欣颖和秦卫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张欣颖和秦卫星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良好,两人担任董事但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二)当前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根据《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本问题第(一)项回复所述,张欣颖和秦卫星不参与发行人具体经营管理,教育及工作背景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未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公司自设立至今签署的历次增资协议,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均认定ZHANG XINGANG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将张欣颖或秦卫星认定为共同控制。

根据 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 ZHANG XINGANG 保持一致行动,如前述各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 ZHANG XINGANG 意见为准。

如本问题第(三)项回复内容所述,ZHANG XINGANG 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方面均对公司保持控制。

综上所述,将 ZHANG XINGANG 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三)结合秦燕生和秦卫星合计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较为接近、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竞争或潜在竞争等情况,对照《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权稳定

1、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

根据《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根据 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该协议有效期内,秦卫星、秦燕生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ZHANG XINGANG的一致行动人。因此,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在股权权属清晰、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等方面,秦卫星与秦燕生均适用与ZHANG XINGANG 相同的标准和要求,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 XINGANG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具体请参见“问题 13.关于同业竞争”)。因此,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 5 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权稳定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在股东大会层面、董事会层面及日常经营管理层面均能够保持控制权稳定,具体如下:股东大会层面,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燕生和秦卫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在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 ZHANG XINGANG 保持一致行动,如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 XINGANG 意见为准。此外,ZHANG XINGANG 已出具书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秦燕生、秦卫星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该等股东充分认可并尊重 ZHANG XINGANG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现在或未来均不存在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和安排,也不存在参与或实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因此,ZHANG XINGANG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董事会层面,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6 名非独立董事中有 4位由 ZHANG XINGANG 提名并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3 名独立董事均由 ZHANGXINGANG 提名并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ZHANG XINGANG 经董事会选举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且董事张欣颖、秦卫星已与 ZHANG XINGANG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ZHANG XINGANG 保持一致行动,如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 XINGANG 意见为准。因此,ZHANG XINGANG 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方面,ZHANG XINGANG 拥有 10 余年材料科学教育背景并获博士学位,拥有 20 余年光芯片行业的研发和生产经验。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发行人总经理主要行使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订发行人具体规章制度等职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ZHANG XINGANG 提名并获董事会聘任,均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职并向 ZHANG XINGANG 汇报工作。因此,ZHANGXINGANG 能够直接参与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履行实际经营管理权,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研发方向、产品规划及其他决策事项拥有实质影响力。而秦燕生、秦卫星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均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并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发行人研发、生产等经营活动不具备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 5 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未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可以保持控制权稳定。

(四)股权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项是否有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的金额及占比、原因及合理性,借款的具体时间、资金流向、利息约定及已完成还款的具体依据等

1、股权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项是否有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

(1)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 XINGANG 与张欣颖已就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签署如下协议:

2013 年 2 月 1 日,张欣颖与 ZHANG XINGANG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张欣颖代 ZHANG XINGANG 持有源杰有限 600 万元注册资本。

2013 年 5 月 20 日,瞪羚创投、赵春晖与源杰有限、张欣颖、姜茜、秦卫星、秦燕生及 ZHANG XINGANG 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张欣颖受 ZHANGXINGANG 委托出资 2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6.6666 万元。

2020 年 9 月 28 日,张欣颖与 ZHANG XINGANG 签订《关于陕西源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终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之间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终止,登记在张欣颖名下的源杰有限股权实际归张欣颖所有。

(2)关于借款事项

根据对 ZHANG XINGANG 和秦卫星的访谈,由于秦卫星与 ZHANGXINGANG、张欣颖自幼相识,之间存在较高程度的互信,在 ZHANG XINGANG回国后,秦卫星、秦燕生基于对 ZHANG XINGANG 的信任和对光芯片行业的发展看好,与 ZHANG XINGANG 共同出资设立光芯片制造企业。因此,秦卫星、秦燕生在提供借款时并未要求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根据 ZHANG XINGANG、张欣颖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对秦卫星的访谈,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的金额及占比、原因及合理性,借款的具体时间、资金流向

在公司 2013 年 1 月设立出资和 2013 年 6 月增资过程中,张欣颖均代 ZHANGXINGANG 出资,合计出资 800 万元,所涉借款情况如下:


根据对 ZHANG XINGANG、秦卫星的访谈,ZHANG XINGANG 与秦卫星、秦燕生共同出资设立光芯片制造企业过程中,初期计划创办企业设立地点选在西安市高新区,故于 2012 年 7 月共同成立西安盛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4年注销),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7 号清华科技园 218A 室。后因情况变化,ZHANG XINGANG 与秦卫星、秦燕生将光芯片制造创办企业设立地点由西安市高新区调整为咸阳市,故于 2013 年 1 月共同成立源杰有限。西安盛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初始实际股东分别为 ZHANG XINGANG、秦卫星、秦燕生,实际出资金额分别为 6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实际股东和对应实际出资金额与源杰有限成立时的实际股东和对应实际出资金额一致。

上述合计 800 万元借款中,200 万元为现金借款。根据对 ZHANG XINGANG、秦卫星的访谈,现金借款的主要原因系秦卫星、秦燕生兄弟长期从事橡胶制品制造行业,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且基于其橡胶制品业务交易习惯和结算便利性的原因,秦卫星、秦燕生经营的公司存在与部分客户的交易采用现金结算的情形,因此将其日常闲置现金归拢后用于提供现金借款,具有合理性。

3、利息约定及已完成还款的具体依据

根据对 ZHANG XINGANG、秦卫星的访谈,秦卫星和秦燕生看好光芯片行业发展,支持 ZHANG XINGANG 回国创业,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源杰有限。秦卫星和秦燕生基于与 ZHANG XINGANG 的多年好友关系,并且因已投资入股源杰有限,三人未就上述合计 800 万元借款约定利息。

根据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的协议文件、银行流水,对 ZHANG XINGANG、张欣颖和秦卫星的访谈,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 XINGANG、张欣颖针对上述款项已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 800 万元款项偿还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对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的访谈以及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出具的书面承诺,张欣颖、ZHANG XINGANG 不存在为秦卫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综上,ZHANG XINGANG 与张欣颖的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存在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各方未就借款事项签署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交付资金方式具有合理性;张欣颖、ZHANG XINGANG 不存在为秦卫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张欣颖和秦卫星进行访谈,了解其学历、工作背景及在发行人的履职情况等;

2、获取公司董事任命文件、报告期内三会文件,了解张欣颖和秦卫星的出席及表决情况等;

3、获取张欣颖和秦卫星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了解其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要求的条款等;

4、获取发行人历次增资协议,了解关于实控人的约定等;

5、获取秦燕生和秦卫星的股份锁定承诺,了解其自愿锁定条款等;

6、获取 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燕生和秦卫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关于表决的具体约定等;

7、获取《公司章程》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了解发行人总经理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责情况等;

8、获取发行人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的协议文件,秦卫星和秦燕生提供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ZHANG XINGANG、张欣颖报告期内及出资时的有关银行流水、相关凭证,查阅西安盛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资料,并对ZHANG XINGANG 和秦卫星进行访谈,了解代持及借款、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事项的发生背景、后续解除代持及完成还款情况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张欣颖和秦卫星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良好,两人担任董事但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2、将 ZHANG XINGANG 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二》第 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3、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 5 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未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可以保持控制权稳定;

4、ZHANG XINGANG 与张欣颖的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存在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各方未就借款事项签署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交付资金方式具有合理性;张欣颖、ZHANG XINGANG 不存在为秦卫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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