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20:59:01

IPO案例:这家企业带着对赌协议的恢复条款注册成功了

综上,中信保诚的相关对赌安排已完全终止。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已终止,附条件恢复条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发行人不是新国联对赌安排的当事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因此,上述对赌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的有关要求。

十七、对赌协议

(一)新国联

2019年5月,新国联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除增资相关事项外,协议还约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回购条款以及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

同时,协议约定:(1)甲方(新国联)权利(除甲方提名监事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外)自乙方(采纳科技)向江苏证监局报送IPO上市辅导验收文件时(以IPO辅导验收文件签署之日为准)自行终止;(2)如出现乙方IPO主动或被动被中止/终止的情况,自相关中止/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甲方权利自行恢复。

2020年11月20日,新国联出具《声明确认函》,对于上述条款(2)作出修订及说明如下:如采纳科技IPO主动或被动被终止,或出现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目标公司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自前述相关中止/终止情况出现之日起(IPO主动终止的以采纳科技向IPO审核机关递交的终止申请书签署之日为准;IPO被动终止的以收到IPO审核机关相关终止通知之日为准),“甲方权利”自行恢复,相应的乙方、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相应恢复,且追溯至增资协议签署之日。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对赌条款已终止,不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信保诚

2020年6月,中信保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并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了(1)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同意权;(2)优先认购权;(3)反摊薄条款;(4)股份转让相关条款;(5)业绩承诺与补偿相关条款;(6)回购权;(7)强制出售权;(8)清算权等条款。

同时,协议约定:上述(1)、(3)、(4)、(5)、(6)、(7)、(8)项特殊权利自采纳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IPO上市申请时(以IPO审核机关出具IPO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自行终止,与上述终止的“投资者特殊权利”相应的承诺人的义务亦相应同时解除。

在上述相关权利终止后,如出现采纳科技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采纳科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采纳科技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自前述相关中止/终止情况出现之日起(IPO主动终止的以目标公司向IPO审核机关递交的终止申请书签署之日为准;IPO被动终止的以收到IPO审核机关相关终止通知之日为准),上述终止的相关权利自行恢复,相应的承诺义务人的义务相应恢复,且追溯至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者开始享有相关权利之日始终有效,但本协议中约定的投资者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相应顺延。

2020年11月20日,中信保诚出具《声明确认函》,对于上述(1)至(8)项特殊权利补充确认如下:《股东协议》所约定的上述投资者特殊权利自采纳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IPO上市申请时(以IPO审核机关出具IPO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自行终止。如出现采纳科技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采纳科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采纳科技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上述投资者特殊权利将按照《股东协议》约定恢复。

2021年3月22日,中信保诚出具《声明确认函》,确认上述相关特殊权利自采纳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IPO上市申请时(以IPO审核机关出具IPO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自行终止,且在终止后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再恢复效力。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1)至(8)项特殊权利已完全终止,且在终止后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再恢复效力。

(三)发行人为关于回购、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等特殊权利相关协议的当事方,特殊权利存在恢复条款等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相关内容的要求

2019年5月,发行人、其股东与新国联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6月,发行人、其当时在册股东与中信保诚签订了《股东协议》,就业绩目标及补偿、投资者回购权、协议中止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以下简称“对赌安排”);2020年11月,新国联出具了《声明确认函》;2020年11月及2021年3月,中信保诚分别出具了《声明确认函》,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者条款类型主要内容终止条件恢复条款
新国联业绩目标及补偿若发行人没有完成三年累计净利润的承诺目标(2019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3,000万元,2020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7,500万元(3,000+4,500万元),2021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15,000 万元(3,000+4,500+7,500万元)),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现金补偿。自发行人向江苏证监局报送IPO上市辅导验收文件时(以IPO辅导验收文件签署日为准)自行终止。如出现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相关对赌安排将恢复。
投资者回购权1、发行人发生“发行人或原股东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事项或出现恶意欺


诈”等6种情形,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其股份。2、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实际控制人应保持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合计不低于51%,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全部股权;


中信保 诚中信保诚于2021年3月出具《声明确认函》声明,相关对赌已彻底终止。


发行人已于2020年12月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深交所受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1、中信保诚享有的相关特殊股东权利均已完全终止,在终止后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再恢复效力。

2、如发行人成功发行上市,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将完全终止,只有当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时相关权利才恢复效力。

在新国联的对赌安排中,新国联仅有权在约定条件被触发的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对其进行补偿或回购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发行人不承担相关对赌安排下的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义务,也不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对赌安排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中信保诚的相关对赌安排已完全终止。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已终止,附条件恢复条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发行人不是新国联对赌安排的当事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因此,上述对赌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的有关要求。

(四)发行人与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存在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1、对赌安排存在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已终止,仅当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时相关权利才恢复效力,即如果发行人未能获准发行上市或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时才恢复对赌安排。

根据对赌安排显示,发行人不承担相关对赌安排下的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义务,也不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对赌安排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发行人不是新国联对赌安排的当事人。即便发行人未能获准发行上市或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导致相关对赌安排恢复,也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相关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

2、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新国联的相关对赌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第13问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审核问答》第13问相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情况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 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 前清理新国联的相关对赌安排已终止,仅当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时相关权利才恢复效力。
同时 满足 以下 要求 的可 以不 清理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发行人不承担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相关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也不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对赌安排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赌安排的当事人。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安排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触发概率较低,即使触发亦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下降进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对赌安排不涉及与市值挂钩的条款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新国联的相关对赌安排已终止,如发行人成功发行上市,对赌安排将完全终止;因此,相关对赌安排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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