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21:02:17

IPO案例: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对赌协议的清理与核查

2、关于对赌协议

申报材料显示:

2013年9月5日,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谭勇签订《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该协议具有“股权回购”、“清算”及“业绩承诺”条款,上述条款构成特殊安排。

请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说明对赌协议是否存在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说明对赌协议是否存在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

【发行人回复】

(一)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三项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下:“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根据投资人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谭勇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谭勇除约定投资前置条件、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信息知情、债务和或有债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基本投资条款外,另行约定了“股权回购”、“清算”、“业绩承诺”条款,前述条款构成对赌的特殊安排。其中:

1、“股权回购”条款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形下履行全部股权回购义务。

2、“清算”条款约定,特定情形下公司清算的,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管理层股东以现金等方式获得分配直至其全部投资本金,在投资人获得现金或者可以流动证券形式的投资本金后,公司剩余的按照法律规定可分配给股东的其他财产将根据持股比例分配给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3、“业绩承诺”条款约定了公司应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低于该金额需进行的现金补偿及计算方式、业绩承诺条款的无效情形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为应予以清理的对赌事项。

(二)公司清理对赌协议、投资人退出情况及对赌协议是否在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的有关情况


2015年,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决定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根据股转系统的要求,为使公司符合股权清晰、公司和股东不存在对赌条款等特殊约定的要求, 2015年08月03日,经协商,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公司及谭勇就终止对赌约定签订了《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各方确认《增资协议书》所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已经协议各方如约履行完毕,交易过程及结果已经工商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确认,各方没有任何异议;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增资协议书》中原对赌条款等特殊约定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增资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终止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2017年05月、06月,国科瑞华、国科正道通过股转系统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完成后,国科瑞华、国科正道已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2020年08月,国科瑞华、国科正道出具声明确认,其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因历史上的投资和退出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行,现不存在因之前的投资行为而产生的争议或潜在争议。

《增资协议书》《终止协议》中均未约定有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让方之间也不存在关于股份的其他特殊安排或约定,不存在关于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或生效的安排或其他关于对赌安排的约定。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回复】

(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涉及对赌或其他特殊安排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2013年09月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谭勇签订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核查相关协议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不得涉及的四种情形;

2、获取并查阅了2015年08月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谭勇签订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核查相关终止协议是否存在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

3、获取并查阅了2017年05及06月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退出的公开交易信息、交易价格、交易对象,以及发行人在新三板披露的公开信息,核查原对赌协议涉及的投资人国科瑞华、国科正道是否仍持有发行人股份,判断对赌协议终止且投资人退出后是否存在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及其可能性;

4、访谈了国科瑞华、国科正道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勇,了解《增资协议书》及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谭勇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存在对原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了解除《增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外,相关方是否还签订其他具有恢复对赌条款性质的协议或类似安排。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对赌协议已予以清理,不存在附条件恢复或生效条款;

2、发行人关于对赌协议的处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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