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fannn 发表于 2022-10-17 21:22:54

对赌协议:逐项说明业绩承诺与股份补偿条款已触发的情形下,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是否构...

3.关于对赌协议

招股说明书披露:(1)发行人2020年5月的新增股东正和凤凰,2020年11 月的新增股东苏州中以、凤凰壹号、银川产业基金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阿波、 李想签署了关于增资的特殊约定,其中与正和凤凰、苏州中以增资协议中业绩承 诺条款已触发;(2) 2021年2月,李阿波、李想分别与前述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 终止协议,各方已对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与股份补偿等特殊股东权利进行解除, 但仍保留在未成功上市的情况下对相关特殊权利的恢复条款。

请发行人:(1)逐项说明业绩承诺与股份补偿条款已触发的情形下,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权属的清晰稳定是否构成影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说 明上述终止协议中的恢复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对赌协议及其恢复 条款的设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的说明

(一)逐项说明业绩承诺与股份补偿条款已触发的情形下,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权属的清晰稳定是否构成影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阿波、李想与正和凤凰、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 川产业基金的业绩对赌约定及其解除情况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正和凤凰的相关约定及其解除情况

2020年6月18日,正和凤凰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阿波、李想签署了《宁夏 正和凤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李阿波、李想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正和凤凰增资补充协议》”), 根据《正和凤凰增资补充协议》的约定,如发行人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低于9,000 万元的,正和凤凰有权要求李阿波、李想向其无偿转让部分股份。

2021年初,鉴于发行人IPO工作稳步推进,考虑到发行人即将提交IPO申报 材料,且受限于挂牌公司的交易规则,为更好地推动发行人的IPO工作,经友好 协商,2021年2月26日,正和凤凰与李阿波、李想签署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之 终止协议》(以下简称“《正和凤凰终止协议》”),终止履行《正和凤凰增资补 充协议》。根据《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未约定《正和凤凰增资 补充协议》自始无效,且自发行人撤回IPO申请或IPO申请未通过审核之日起, 《正和凤凰增资补充协议》自动恢复完整效力。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基金的相关约定 及其解除情况

2020年11月2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阿波、李想分别与苏州中以、凤凰壹 号和银川产业基金签署了《股东协议》或《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第 二次定向发行对赌协议》”),《第二次定向发行对赌协议》中关于业绩承诺的 约定均为2020年和2021年完成累计经审计净利润2.3亿元,如实际净利润低于承 诺净利润85%的,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基金有权要求李阿波、李想进 行股份补偿。

考虑到发行人即将提交IPO申报材料,为更好地推动发行人的IPO工作,经 友好协商,2021年2月26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阿波、李想分别与苏州中以、 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基金签署了《股东协议之终止协议》或《增资协议之补充协 议之终止协议》(以下合称“《第二次定向发行对赌终止协议》”),终止履行《第 二次定向发行对赌协议》。因此,截至《第二次定向发行对赌终止协议》签署时, 业绩承诺及股份补偿条款均未触发。

此外,根据《第二次定向发行对赌终止协议》,各方均未约定第二次定向发 行对赌协议自始无效,且自发行人撤回IPO申请或IPO申请未通过审核之日起, 第二次定向发行对赌协议自动恢复完整效力。

2、业绩承诺与股份补偿条款未有效触发,李阿波、李想不存在股份补偿的 义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不构成违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的清晰稳定不构成影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正和凤凰在业绩承诺和股份补偿条款触发前已签 署终止协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正和凤凰的业绩承诺和股份补偿条款是如发行人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低于9,000万元的,正和凤凰有权要求李阿波、李想向其无偿转 让部分股份。但2021年2月26日即《正和凤凰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未 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会计师也未完成发行人2020年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正和 凤凰基于《正和凤凰增资补充协议》中业绩承诺和股份补偿的约定而要求李阿波、 李想进行股份补偿的基础尚不存在,且正和凤凰也未提出股份补偿的要求,《正 和凤凰增资补充协议》中股份补偿条款尚未触发。

因此,《正和凤凰增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补偿条款在触发前,正和凤 凰与李阿波、李想已签署了《正和凤凰终止协议》,并确认:李阿波、李想不存 在股份补偿的义务,不构成违约行为,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的清晰稳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基金在业绩承诺 和股份补偿条款触发前已签署终止协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基金的业绩承诺和股份 补偿条款是发行人2020年和2021年完成累计经审计净利润2.3亿元,如实际净利 润低于承诺净利润85%的,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基金有权要求李阿波、 李想进行股份补偿。

2021年2月26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阿波、李想分别与苏州中以、凤凰壹 号和银川产业基金签署了《股东协议之终止协议》或《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 止协议》。

因此,第二次定向发行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补偿条款在触发前,李阿波、 李想分别与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基金签署了《第二次定向发行对赌终 止协议》,并确认:李阿波、李想不存在股份补偿的义务,不构成违约行为,其 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的清晰稳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补充说明上述终止协议中的恢复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 对赌协议及其恢复条款的设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相关规定

根据李阿波、李想与各方机构股东签订的《正和凤凰终止协议》和《第二次 定向发行对赌终止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对赌终止协议”)的约定,自威力传 动IPO申请材料获得受理之日起,终止履行《正和凤凰增资补充协议》《第二次 定向发行对赌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终止后即对 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若发行人撤回IPO申请或IPO申请未通过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审核的,自发行人撤回IPO申请或IPO申请未通过审核之日 起,《对赌协议》自动恢复完整效力,届时苏州中以、正和凤凰、凤凰壹号、银 川产业基金将继续享有《对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其他方将继续按照《对赌协 议》承担相关义务。鉴于此,如公司实现上市,上述被终止执行的《对赌协议》 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被任一方以任何形式要求恢复执行或视为自动恢复执 行。

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不会影响发行 人实际控制权稳定,相关约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第13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的当事人

自威力传动IPO申请材料获得受理之日起,终止履行《对赌协议》,《对赌 协议》终止后即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所有特别约 定事项的义务责任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阿波和李想。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 议》的当事人,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

(2)对赌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本次发行前,李阿波、李想与苏州中以、正和凤凰、凤凰壹号、银川产业基 金之间除前述《对赌协议》《对赌终止协议》夕卜,不存在其他涉及股东权利再次 分配或影响威力传动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承诺与股份补偿、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不同于威力传动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阿波及李想持有发行人 92.84%的股份,苏州中以、正和凤凰、凤凰壹号、银川产业基金合计持有公司7.16% 股份。根据《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计算公式,若对赌协议不终止, 且相关投资人均提出股份补偿的要求,则李阿波及李想合计需要向苏州中以补偿 股份81.50万股、向正和凤凰补偿股份14.97万股、向凤凰壹号补偿股份20.37万 股、向银川产业基金补偿股份20. 37万股,合计补偿股份137.21万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份的2.53%,占比较低。因此,若上述股份补偿发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

综上,李阿波、李想与苏州中以、正和凤凰、凤凰壹号、银川产业基金之间 的对赌安排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况。

(3)对赌条款不与市值挂钩

《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与股份补偿主要包括发行人是否能够在约定 的年度内实现约定的净利润,并未涉及发行人市值的约定,也不存在因发行人市 值发生变化而要求李阿波、李想进行业绩补偿或回购股份的条款,符合对赌协议 不与市值挂钩的规定。

(4)对赌条款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 者权益的情形

《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条款不涉及回购义务等导致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或对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设置义务的条款;对赌协 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上述对赌安排中,发行人不是对赌协议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补偿 义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对赌条款未实际履行,对赌条款于公司IPO申 请获得受理之日终止,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亦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上 述对赌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的相关要求。

二、中介机构核査意见

(一) 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2、 查阅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对赌终止协议》。

3、 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

4、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想和机构股东,确认相关对赌事项的履行 及终止情况。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鉴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与正和凤凰、苏州中以、凤凰壹号和银川产业 基金在发行人公告2020年度报告前均已签署对赌终止协议,解除了业绩承诺、股 份补偿等特殊约定,股份补偿条款均未触发,实际控制人无需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不构成实际控制人的违约行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稳定,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已补充说明上述终止协议中的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若触发导致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义务,亦不会影响发 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上述对赌协议及其恢复条款的设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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